花錢無法消災:用過核燃料再處理的真相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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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錢無法消災:用過核燃料再處理的真相

2015年09月11日
作者:蔡雅瀅(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

台電於9月3日發布新聞稿宣稱:小規模用過核燃料境外再處理,台電已在招標文件規定,回收鈽與鈾不得運回台灣,投標廠商需出具該國政府同意文件 。

9月3日 反對核廢料境外再處理記者會。圖片來源: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再處理產生的廢棄物及其他產物 依國際公約可強制歸還生產國

然而,依〈用過核子燃料管理安全及放射性廢棄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第27條,放射性廢棄物輸入處理產生後的二次廢棄物及其他產物,可以歸還或強制歸還給生產國。我國雖非簽約國,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17條,就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理,亦應符合國際公約。日後若處理國無法出售被列為廢棄物,強制歸還再處理後的鈽與鈾,仍得被迫接受。

回收鈾缺乏經濟價值 許多國家暫停再處理政策

依原能會網站資料,再處理之回收鈾,技術上雖可製成核燃料,但基於成本考量,大部分仍存於再處理廠,待未來經濟可行時再使用。而依原能會〈國外用過核子燃料委託再處理執行經驗〉 報告,曾採再處理政策的許多國家,如:比利時、德國、西班牙、瑞士、荷蘭、瑞典,後來紛紛暫停。其中,比利時考量鈾價在1980年代中期崩跌,國會決議暫停再處理合約;德國於1998年發現用過核燃料運輸護箱表面有污染,暫停再處理並於2005年停止再處理政策;西班牙於1982年停止再處理政策,回收的鈽、鈾,均將送回;瑞士至2007年底,已從AREVA運回28個玻璃固化高放射性廢棄物;荷蘭亦於2004年開始運回玻璃固化廢棄物。

各國用過核子燃料管理概況。來源:原能會網站

仍採再處理政策的國家 多係自有或想建再處理廠營利者

法、英、俄、日等國雖採再處理政策,惟依原能會〈國外用過 核子燃料再處理設施簡介〉報告:法、英、俄均有再處理廠,可接單營利,日本因玻璃固化處理廠一直有狀況,再處理廠未能正式營運;法國有MOX爐可用回收鈽、鈾;英國核能除役署認為MOX燃料仍需評估,不考慮於其本國使用;日本曾發展可用轉化鈾的快滋生反應器,後發生洩漏事故暫停研發,並因成本太高,取消可用MOX燃料反應爐的計畫。

台灣沒有可用回收鈽、鈾的反應爐,更不可能透過再處理營利。借鏡他國經驗,回收鈽、鈾再製的燃料,不僅安全仍有疑慮且缺乏經濟價值,日後無法出售,被迫運回的機率甚高,根本不應花大錢進行再處理,為後代製造無窮後患。

再處理所減少之輻射及體積有限 廢棄物種類更多

欲降低輻射強度至天然鈾礦水平,直接深層地質處置推估需20萬年、再處理取出鈽、鈾後剩餘的高放射性廢棄物仍需1萬年,耗費百餘億元(小規模再處理)甚至數千億元(全數再處理),以人類的時間尺度,均需長期隔絕,最終處置需要的隔絕強度,差別有限。且送出「用過核燃料」,送回「玻璃固化高放射性廢棄物」及「壓縮廢棄物」,需處理的核廢料種類變多。

各國用過核子燃料管理概況。來源:原能會網站

台電過去宣稱:再處理後只有原體積1/5的玻璃固化廢棄物,將運回台灣。然對照原能會網站資料:體積116m3的1200束用過核燃料,再處理後,一定會運回的有:玻璃固化高放射性廢棄物22.5m3及壓縮廢棄物37.5m3,合計60m3,體積減少不到一半;況實際處置時,需再加上廢棄物包件,體積更大。遑論將來若鈽、鈾亦需運回,不僅核廢料種類更多、體積更大,問題將更棘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