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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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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化王國的「碳」息──國光石化現形記


抗議國光石化開發

作者:馬康多

2010年,節能減碳年。當行政院院會通過國家節能減碳總計畫,承諾將撥預算建構低碳島、低碳城市以及低碳生活圈,但似乎忘了今年對台灣能否邁向低碳經濟最具關鍵影響力的,並非是前述的施政目標的落實程度,而是台灣整體如何看待國光石化的開發,如何從永續發展的願景重新思考「石化王國」這四個字。

當面對各界質疑國光石化開發案與節能減碳的矛盾之時,開發單位多以已採用最新製程以及潔淨燃料來回應,強調其對節能減碳的關注與努力。而此案的主管機關環保署,多次發出新聞稿,強調國光石化開發案「相較於未採用最佳可行技術前整體預估最多可減少1,181萬噸CO2e,減少49.8%排放量,已超過(全國相較於基線情境(Business as Usual, BAU))須減量45%的要求」。然而上述論述,卻是對大眾的公然欺瞞。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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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化王國的「碳」息──國光石化現形記

作者:馬康多

國光石化開發案不利永續發展,引起民間強烈抗議。2010年,節能減碳年。當行政院院會通過國家節能減碳總計畫,承諾將撥預算建構低碳島、低碳城市以及低碳生活圈,但似乎忘了今年對台灣能否邁向低碳經濟最具關鍵影響力的,並非是前述的施政目標的落實程度,而是台灣整體如何看待國光石化的開發,如何從永續發展的願景重新思考「石化王國」這四個字。

當面對各界質疑國光石化開發案與節能減碳的矛盾之時,開發單位多以已採用最新製程以及潔淨燃料來回應,強調其對節能減碳的關注與努力。而此案的主管機關環保署,多次發出新聞稿,強調國光石化開發案「相較於未採用最佳可行技術前整體預估最多可減少1,181萬噸CO2e,減少49.8%排放量,已超過(全國相較於基線情境(Business as Usual, BAU))須減量45%的要求」。然而上述論述,卻是對大眾的公然欺瞞。

「Business as Usual」的謬誤

首先針對國光石化所自稱減碳效果計算上,其環評書中強調若採用傳統製程、使用部分燃煤,且不回收廢氣廢熱,預估其全廠BAU的排放量約為2,410萬噸CO2e/年(含直接排放 2,368萬噸CO2e與間接排放42萬噸CO2e);在採用最先進最佳可行低能耗製程技術,並選用乾淨燃料,不使用燃煤、回收廢氣經壓縮分離回流製程或用作燃料,不導入燃燒塔及回收廢熱發電取代外購電力等減量措施後,預估全廠之總排放量為每年1,229萬噸。

但細部檢視其所號稱的1,181萬噸的減量成效,其中以汽電共生替代外購電力就佔了543萬噸,然後汽電共生的燃料替代則佔335萬噸,兩者為最主要的減量來源,但實際上這兩項減量成效的估算,是極其荒謬的,更是來自於BAU的刻意誤解。以國際能源總署於能源技術展望中分析新興能源技術的發展對全球減碳效果為例,其分析中所設定的基線情境(Baseline ),是基於至政策分析的時間點為止,全球能源與氣候變遷政策的發展狀況。因此其於推估基線情境時的工業部門的能源耗用,是基於全球平均的技術效率,而非單獨選擇最落後的製程效率,作為推估依據。而環保署委託工研院運用MARKAL能源評估模型進行減量政策模擬時,其於推估BAU情境下,石化業部門的排放量時,也是基於當前的平均能耗以及能源供給結構。然而在國光石化於推估其減量成效,卻是採用以下三類荒謬的設定,推估出一不合理的BAU的高排放量,再與一般的建廠設計值進行比較,以此突顯其減量成效。

首先,根據能源平衡表的資料,當前石油煉製業的電力需求中,來自汽電共生的比例既已達45%,而石化原料業的電力需求更是已百分之百全來自汽電共生。因此按照原本開發單位的計算方式,是誇大其自身於汽電共生替代外購電力的減量效果。

燃料替代上,其宣稱原本將增加燃氣比例替代燃煤汽電共生,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因此其假設在BAU時,汽電共生的燃料全來自燃煤。但實際上,目前中油林園廠中的汽電共生廠,既未使用燃煤,燃氣的佔比亦已達30%,而今天國光石化不過是將燃氣增加成60%,因此減量效果絕對未達335萬噸。

在能源效率提昇上的減量成果,國光在計算BAU排放量時,均是以三輕舊廠為基礎,此最老舊的計算作為推估基礎,也不符合一般BAU推估時,採用當前平均技術的作法。

環保署屢次所稱「國光石化其已相對於全廠BAU的排放量減少49%」,符合「以國家GDP為高成長時,較2020年的基線(BAU)排放量減少至少45%」的要求,卻是無視於兩個BAU的假設完全迥異的狀況下,所提出的錯誤辯解。

戳破國光石化的減碳牛皮

更有甚者,國光石化所稱的採用最佳可行技術後的能源效率標準,亦落後與國際上的效率規範。根據國際能源總署提出的能源技術展望(Energy Technology Perspective),採用最佳可行技術時,輕油裂解的能耗最低可降至3588 kcal/kg乙烯,而國光石化的設計值卻只能達到5086 kcal/kg乙烯,高出了40%之譜。

此外,國光石化於評估其經濟效益時,均強調其關聯效果,將對上下游的產值變動,都納入其經濟效益的估算。因此於計算溫室氣體時,卻僅涵蓋廠區的直接排放。此般範疇的扭曲,將致使決策資訊的蒙蔽。根據相關研究,石油煉製業每單位最終需求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為直接排放量的1.3倍,而化工原料每單位最終需求更為直接排放量的3倍。若將此環境方面的關聯效果納入考量,則國光石化對台灣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影響,絕非僅是所號稱的1000萬公噸而已。

而在國光石化開發單位,表示將藉由植栽綠化,每年吸收11萬公噸的溫室氣體排放。但卻未將建廠佔用河口溼地所導致的碳匯損失納入計算。依據美國學者研究,熱帶區域的溼地每公頃碳吸附量可達2.63噸。因此,國光石化的開發,將導致佔地兩萬1000公頃的彰化海岸溼地的流失,損失碳匯量高達20萬噸,遠高於其植栽綠化的碳匯量。

上述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的謬誤,無論是刻意或是專業能力不足,都尚不足以決定台灣是否能踏上低碳路徑圖。而是此開發案審議過程中,環保署與能源局面對耗能產業複合體攻勢所顯露的束手無策,方是台灣最大的悲哀。

無能的環保署

從溫室氣體管制的角度上,由於環保署所提出的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已規劃「溫室氣體效能標準」的管理機制,限制污染源的溫室氣體排放。如同中科四期審議時,可藉環評過程,針對爭議的高科技廢水問題,至少提出些加嚴管制的需求。但面對此將加深台灣碳依賴的國光石化開發案,環保署於審查過程中,卻未曾思考如何藉由環評審議過程,提出明確的溫室氣體效能標準,有效管制其排放。更有甚者,整個國光石化開發案的爭議,應放置在「低碳經濟下的石化產業政策」作為檢驗核心。而環保署大可秉持著在石化產業的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未提送之前,拒絕相關個案的審查,迫使經建部門正視產業結構調整之必要。另一方面,溫減法草案中,也明文要求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照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方案,制定該部門的減量目標及行動計畫。既然行政院都提出國家節能減碳總計畫,明定整體減碳目標,號稱積極推動溫減法立法的環保署,本就該前述原則,要求經濟部提出工業部門的個別減碳目標以及行動計畫,在據此檢視國光石化開發的適切性。然而,環保署卻自廢武功,未見積極管制作為,只見不斷發出新聞稿,曲解數據,為開發單位護航。

失職的能源局

但另一更為荒謬的單位則是能源局,相較於溫減法尚未立法,因此相關管制措施只能仰賴行政手段加以落實。能源局則是應依能源管理法第16條的規定:「大型投資生產計畫之能源用戶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其能源使用數量對國家整體能源供需與結構及區域平衡造成重大影響者,應製作能源使用說明書送請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新設或擴建。」針對國光石化開發案的能源需求以及效率進行審查。但在環評委員會以及區域計畫委員會均針對此案召開多次會議時,卻未見能源局針對國光石化開發案進行能源使用評估審查。

此外,根據去年舉辦的第三次全國能源會議,在能源管理與效率的核心議題上,「台灣在高度依賴進口能源情況下,政府不應鼓勵出口汽油及相關能源產品」以及「新設工廠要以既有之工業區為設立廠址,既有工業區未達 80%的使用度之前,政府不應鼓勵新設工業區」兩項均為大會的共識意見。作為此次全國能源會議的主辦單位,能源局在面對國光石化開發案時,亦主動稽核此開發案是否違背上述兩項共識意見,而非任憑經建部門與耗能產業綁架。但能源局既未依法進行國光石化的能源使用評估,更未基於能源政策的主管機關,負起履行全國能源會議共識意見的職責,顯見其心態與行政能力,絕不符建構綠色經濟所需,更令人對『經濟及能源部』的未來感到悲觀。

碳鎖定的未來

從開發單位在溫室氣體排放量估算與減量規劃的錯誤,環保署與能源局的失能與失職,再搭配上副總統宴請開發業者的場景,以及行政院長的「氣候變遷所以要填海造陸」、「白海豚會繞路」等空想科學言論。以上種種因著國光石化開發案所映照出的種種荒謬戲碼,均將導致台灣加深經濟體對石油的依賴,邁入「碳鎖定」(Carbon Lock-In)的未來。而那些「2010節能減碳年」、「環保救國」等響亮目標,將只是永遠等不到的果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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