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公平性何在? | 環境資訊中心
專欄

社會公平性何在?

2002年03月25日
作者:陳永森 (臺灣大學地理環境資源研究所博士候選人、屏東縣社區大學講師、都市計畫技師)

由於新竹地區嚴重缺水,引發新竹科學園區廠商向經濟部提出嚴正的抗議,政府相關部會因而決定以水源調度、農田休耕以及限水方式等,治標方法欲解決此燃眉之急,但此舉已嚴重影響社會中最弱勢的族群-農民的權益,因而引發水資源分派與社會正義間之衝突。



「使用者付費、受限者受償」為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最基本要求,但休耕的補償金在近日的新聞討論中,有多數人傾向由政府支付,筆者認為萬萬不可,此舉將嚴重違背社會正義與公平性,甚至有人指出農民為領取更高的補償金而搶種秧苗,而全然以金錢否定農民的定位,筆者亦深不以為然,茲提出理由如下:



一、 所謂投資環境成本負擔不應僅由政府與全民負擔,工業開發業者亦應有所責任,臺灣的水費偏低,因而無法反應水資源開發的社會與環境成本,導致工業開發業者在製程中不投資工業用水的循環使用或再利用,臺灣工廠的水資源回收率不及日本的一半,造成工業對於水資源的浪費,工業開發業者應再自我反省,確實檢討是否有效用水。



二、 灌溉用水乃農民生產之所需,且此水權應屬農民所有,若單以經濟產值考量,因而將農業灌溉用水移撥給工業使用,此舉將使社會階層差距再拉大,為顧及社會中經濟金字塔階級的生產得以持續,使原本屬社會最弱勢的農民再次受到排擠,社會不正義情形更加擴張。



三、 貿然決定撥用農業用水,強制農田休耕,對於農民而言雖有休耕補助,但此政策已嚴重影響農民作息與農事生產的規律性,因為農民與土地間不可割捨的關係是在農務工作互動中所建立的,農地的生產行為並非純然僅在於農業收穫的經濟利得,而這卻是生活在都市民眾所無法想像的景象,全然的以金錢來衡量農民的農作行為,將完全抹煞守護臺灣土地農民誠摯的心。



為使此次水資源爭奪問題得以合理解決,筆者提出以下之建議:



一、 建立水權管理機制:使各需水標的得以合理使用水資源。



二、 提升水資源使用效率:落實節約用水與分級用水觀念,並確實提高工業用水回收率。



三、 合理反應水資源開發成本:水價過低,使水資源受到浪費,政府應提高水價積極反應水資源開發成本。



四、 建立回饋機制:使受益者付費及受限者受償的社會公平得以落實。



五、 輔導農民休耕機制之建立:休耕並非停止農務,政府應於休耕期間輔導農民養護農地,如種植綠肥、改善土壤、維護農路與排水等,為復耕作更多的準備。



六、 建立合理的水資源分派機制:以環境總量與環境供給永續發展的觀念,並顧及社會公平性與環境正義之透明化、制度化的方式進行水資源經營管理決策的整體規劃,合理的分派有限的水資源。(20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