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說的秘密」 訴環保局資訊不公開 庭審側記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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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說的秘密」 訴環保局資訊不公開 庭審側記

2014年08月28日
作者:林吉洋

2013年10月17日,中國密雲地方法院開庭審理環保組織起訴密雲環保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拒絕資訊公開一案。環保局答辯稱環評報告涉第三人凱比公司,由於凱比公司申請保守其商業機密,故不得公開。環團委託律師則主張,環境影響報告表屬合法公開範圍,與商業利益無關。

筆者以旁聽庭審回憶,紀錄本次開庭審理過程與雙方辯論理由,供關心本案公眾與環保同好參考。

事件緣起:環團要求環保局公開污染企業凱比公司之環評報告表

代表環保團體的環保公益律師史于稚、自然大學研究員陳立雯。(圖片來源:林吉洋)

本案案情關鍵點在於,環保團體「自然大學」於4月12日,向密雲環保局申請資訊公開,要求提供凱比公司,2004年申請設廠生產的環境影響報告表,及環評批覆等兩份文件。

環保局於5月24日發出《環境資訊公開告知書》答覆環保團體,《告知書》僅提供一份名為《關於對北京貝勒爾汽車摩擦產品有限公司建設專案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以下簡稱《環評批覆》),而未提供環境影響報告表。

因此,環保團體認為密雲環保局未依法提供資訊公開,依法起訴密雲環保局,要求其公開凱比公司設廠生產的環境影響報告表。

開庭審理前,法官確認出庭者身份,原告由委任律師史于稚、自然大學研究員陳立雯代理出庭,密雲環保局由委任律師、法制科科長王海玉代理出庭,另第三人凱比煞車系統公司則由總務主任代理出席。

法院的審理程序由原告方與被告方陳述理由、雙方交換質證等程序,經由雙方以及第三人凱比公司代表核實無誤後,進入法庭辯論。

環保局稱不公開:依法保護協力廠商凱比公司商業利益

根據密雲環保局委託律師陳述拒絕公開理由:密雲環保局於4月12日收到環團申請資訊公開網路申請函,申請公開凱比公司(當時名為貝勒爾)2004年的環境影響報告表,且環保局確實持有該份檔案,但由於該份檔涉及第三人凱比公司,於是向凱比公司徵詢意見。

凱比公司於5月12日向密雲環保局提出《關於保守商業秘密的申請》,以環境影響報告表內容涉及凱比公司「商業秘密」,請求環保局顧及凱比公司權益,保守其「商業秘密」。

密雲環保局稱依據《環境資訊公開辦法》(試行)12條:「環保局不得公開有關商業機密之資訊」,因而僅向自然大學答覆公開該環評報告表的批覆;另一份環境影響報告表,則依照凱比公司保守商業機密的要求不予公開。

簡言之,環保局應凱比公司要求保守商業秘密,拒絕向環保團體公開該公司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報告表,成為環保團體起訴密雲環保局的主要原因。

環團律師稱:第三人主張商業機密之認定不符程序

原告方環保團體委託律師史于稚提出反駁,指出被告一方密雲環保局承認確實持有該環境影響報告表,依照規定,環保局必須在4月12日收到環保團體之網路申請之日起,算於15日時間內回復;未能回覆,應即時提出說明,但環保局並未依法作為。

環保局出示的證據中,也並未有環保局依照時間規定徵詢第三人之文書,反而只有出示凱比公司,5月12日申請的《關於保守商業秘密的申請》,並未在法律規定時間15日內答覆環保團體,基本上已經構成延遲回覆的事實。

另一方面史律師指出,凱比公司專案的《環境影響報告表》,究竟有無涉及商業秘密的問題,不應當相關協力廠商獨自認定。本案申請資訊公開之緣起,乃因相關協力廠商凱比公司,涉及傾倒工業危廢污染農田而起,商業秘密由該企業自行定義,明顯違反公眾利益,更對社會經濟生活產生負面影響。

凱比公司提出保守「商業秘密」不符法律規定

環保團體委託律師史于稚主張,環保局應該依法公開持有之政府資訊,然而密雲環保局收到環保團體資訊公開申請,徵詢協力廠商意見,產生兩個問題。第一、環保局逕自依照協力廠商之認定商業秘密,第二、商業秘密之定義本身為何?

環保團體委任史于稚律師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3款規定關於「商業秘密」定義:「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史于稚律師並指出,在凱比公司向密雲環保局提出《關於保守商業秘密的申請》中稱《環境影響報告表》中涉及該公司生產能力、產品產量、原輔材料、原輔材料使用量、廢物產生量等,可能危及該公司之商業利益之數值。

然而上述資料,卻已在環保局提供給環保團體的部份公開信息《批覆》當中已有載明。因此,環保局拒絕公開該專案《環境影響報告表》之理由,明顯不符事實。

值得一提,承審法官問密雲環保局代理出庭的法制科長王海玉:「依照什麼法令回覆原告環評?又依照什麼法令徵詢協力廠商是否屬於商業秘密保守範疇?」王海玉以未接觸處理本案為由,並未正面回覆法官提問,讓當庭雙方與旁聽公眾印象深刻。

密雲環保局委任律師則同樣援引《資訊公開條例》24條第3款,辯稱「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協力廠商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協力廠商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環團委託律師史于稚認為,密雲縣環保局應該在收到環保團體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回覆,如果需要延長答覆期限,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但密雲環保局並未履行這個告知義務。二是密雲環保局根本沒有證據,證明向第三人書面徵求意見,那麼也根本不存在徵求意見不計算在15日之內的情形,所以密雲環保局遲延答覆的事實是肯定的。最終,法官敲槌休庭,等待下次開庭宣判。

觀察心得:環保局逕徵詢採納污染企業意見、放任企業利益高於公眾利益

應當依法向申請者公開環境資訊的環保部門,卻每每在公眾,或者環保團體申請公開環境資訊之時,卻轉而向開發單位、污染企業「徵詢」意見後,以徵詢協力廠商利益為理由,拒絕向申請人公開訊息。

此舉被環保公益律師認為,環保部門在資訊公開上,經常利用徵詢協力廠商意見之程序為理由,拖延資訊公開時間。在密雲劉玉英農田遭受韓企長期傾倒危廢案當中,密雲環保局故技重施,意欲藉由徵詢協力廠商凱比公司利益為由,藉故拖延回覆資訊公開時間,更藉由保護第三人「商業秘密」,拒絕公開凱比公司的環境影響報告表。

另外,就凱比公司申請保守其商業秘密作為拒絕公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理由上,顯然是嚴重違背公眾利益的。

環保團體申請資訊公開的緣起,即因凱比公司長期於密雲大辛莊劉玉英承包農田長期非法傾倒危險廢棄物,環保團體意欲核實凱比公司設廠時對於危廢的產生、數量與末端處理做何種說明,提出資訊公開申請。

根據關注本案的土壤修復專家陳能場表示,本案是相當典型的任意傾倒工業危廢污染農田的案例。環保團體藉資訊公開,進一步揭露環保局對於工業危廢監管失職的問題,同時也追究凱比公司非法傾倒危廢污染基本農田之責任。

劉玉英:為自己求一份公道,也為中國的環保盡一份力量

環保團體的委任律師史于稚在審理結束後表示,本案庭辯已經把密雲環保局資訊不公開的作為、偏袒庇護凱比公司的問題說明清楚,未來只能靜候法院做出宣判。

史于稚律師也勉勵本案受污染農田的地主劉玉英女士,本案可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可能遭遇的困難與阻力只會更大,只能一步一步鋪墊未來的道路。

劉玉英表示,一路走來,她慢慢學習很多,從一個無能為力的污染受害者到危廢監管問題、環評制度,她認為這個案子已經不只是她個人得失的問題。她的堅持除了是為自己求得公道、心安理得之外,也是希望藉由本案為中國環境保護盡一份力量,促進環保部門落實危廢監管制度。

【相關法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
第23條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協力廠商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協力廠商的意見;協力廠商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協力廠商。
第24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資訊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涉及協力廠商權益的,行政機關徵求協力廠商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 《環境資訊公開辦法》(試行)
第12條  環保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環境資訊發佈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式和責任。環保部門在公開政府環境資訊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環保部門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環境資訊。但是,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環保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環境資訊,可以予以公開。環保部門對政府環境資訊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商業秘密」定義
第10條第3款: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作者簡介:
林吉洋1980年生,清華大學社會所畢業,關注環保、社區、鄉土精神與兩岸公民社會交流。2012.10~2013.12接受浩然基金會資助,於中國(北京)環保組織──自然大學服務。

作者

林吉洋

原籍滬尾現移居嘉南平原,關注風土人文與城鄉環境變遷。曾任職於社區大學,跑過業務打過選舉,2012-13年獲選浩然基金會第5屆國際志願者,派駐於中國環境組織北京「自然大學」,2015年、2016年以環資專欄獲得「兩岸新聞報導獎」榮譽,2019年起在《上下游》擔任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