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汙染情節重大者 可勒令停工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噪音汙染情節重大者 可勒令停工

2014年07月30日
摘錄自2014年7月29日中廣新聞網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民眾陳情噪音的案件去年高達8萬多件,但是根據目前的「噪音管制法」並沒有辦法勒令業者停工,環保署空保處副處長謝炳輝表示,為了要落實噪音管制,彌補現行的法令漏洞,環保署另訂噪音規範,噪音情節重大的業者,累計20天就可以勒令停工。謝炳輝表示,希望最快在今年9月就可以實施。

不管是「空氣污染防制法」或「水污染防治法」都有情節重大的業者可以勒令停工的規定,但「噪音管制法」卻沒有清楚訂定相關規範,讓許多業者遊走法律邊緣,為了要避免業者繼續鑽法律漏洞,環保署空保處副處長謝炳輝表示,環保署訂定了噪音的相關規範,只要違反就可以勒令停工,包含累計處分超過20天、和環保署回報停工但其實並沒有停工的業者、1年內處罰鍰5次以上或限期改善兩次以上的業者、未經許可的業者和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環境安寧的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