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前仍在替頂新集團旗下正義公司背書的江宜樺院長,眼見怒火燎原,(2014年)10月11日中午對外聲明,黑心廠商該聲押就聲押、該下架就下架。同日下午,神隱多日的魏應充終於出面道歉,但僅承認管理不夠徹底,意思是進口飼料用油或工業用油混充食用油出售,並非他的主意,他事先完全不知情,只是他事業太多、太大,難免管理有疏失,所以,他的責任僅止於管理不夠徹底,其他都是越南出口商或旗下員工的錯。顯然魏應充仍在推卸責任,毫無悔悟。此時已不只下架,更應勒令頂新、正義關廠撤照,而盲目背書的江院長也應該下台負責!
2008年迄今,因應食安事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已歷經6次修正,食安問題卻未曾稍歇。此次攙偽假油風暴,延燒月餘,食安信心已全面崩潰,但馬政府卻仍不知如何對症下藥,人民也就不知要繼續忍受到幾時?江宜樺院長於9月17日提出8項強化食品安全措施,誇稱可以徹底解決食安問題,並於其官方網頁「行政院-台灣好政點」上,以「政府把關,食在安全」文宣短片自吹自擂。結果卻一如最近一次(今年2月5日)食安法修法後,衛服部的漫天牛皮,完全經不起黑心廠商的挑戰,瞬間即破。
乍看江8項強化食安措施名目,似乎頗為豐富,但細究其內涵,幾乎是舊瓶新裝,了無新意。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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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刑責罰金:
同是前次修法重點,問題是為何刑罰越修越重,食安風暴卻越演越烈?而將黑心廠商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或致人於死或重傷的結果,加訂最低刑度與大幅提高罰金,但如何確知或估算一般人民日常生活的攝取量?如何證明身體健康已受危害與此危害是由該項黑心產品所導致?卻未著墨。而且真正重點應在於,如何讓黑心廠商的黑心營業行為按次處罰,讓企業主會擔心關到死或關到怕?如此科處懲罰性損害賠償責任?才能產生實質嚇阻作用。 -
再提高檢舉獎金:
或可提高誘因,但如行政機關欲加包庇,檢舉不但未必有效,甚至可能反受其害,檢舉餿水油的屏東老農即是著例。因此,問題根本不在檢舉獎金高低,而是如何杜絕行政機關的包庇。 -
中央檢舉專線:
固也是因應屏東老農5次檢舉不獲屏東縣政府處理而訂,但相信許多人民都有向總統府、行政院及其各部會檢舉陳情之經驗,結局通常是公務人員打太極拳、公文一直旅行,究能發揮多少效益? -
油品分流管制:
行政院僅是要求「凡食品製造或加工業者皆不可使用飼料用油或工業用油」,豈非廢話?核心問題在於如何分流管制。 -
廢油回收管理:
與現況並無明顯差別,「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早在立法院討論中,並非因應食安風暴而訂;尤其政府於去年已終止以廢食用油生產生質柴油政策,廢油回收後如何完全再利用(僅靠轉製肥皂根本無法消化),將是難以處理的困境,行政院卻完全避而不談,毫無面對問題的誠意。 -
落實三級品管、食品追溯追蹤:
其措施與現行制度亦幾無不同。其實際內容是將食用油脂業納入應實施強制自主檢驗、送第三方驗證與追溯追蹤管理的業別。但從頂新集團的黑心廠商行徑,即可印證此一措施毫無效用可言。另行政院表示將食用油脂製造業優先納入GHP查核,之前亦有廢除GMP全面改採GHP的聲音出現,顯在混淆視聽。GMP全文為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意思是「良好作業規範」,是一種著重產品全部製造過程中品質與衛生安全的自主管理制度。GHP則是Good Hygienic Practices,意為「良好衛生規範」,偏在規範食品業者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以確保食品符合衛生安全的基本條件。
督導近幾次食安會議並主導提出江8點的行政院政務委員蔣丙煌曾形容,GHP是60分及格,GMP是90分的模範生,衛福部推動所有食品業者符合GHP、經濟部推動食品GMP精進計畫。因此,就食品產業而言, GHP僅是及格的低標準,理論上GMP制度才是優良食品的高標準,行政院怎能仍放縱油脂製造業者符合低標即可?經濟部對於GMP的破功,又豈能完全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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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GMP改革:
GMP在被曾任該協會理事長魏應充所經營的頂新集團、強冠與歷次食安事件砸掉信譽後,確實應該改革,但該協會的組成結構與產品送驗認證方式不變,僅在簽約與授證作業單位上做文章,效益何在?
欲徹底解決食安問題,最重要在執行面-落實有效稽查。。其配套制度-如何分流、原料溯源、製程履歷、產品追蹤管理?如何改革與落實GMP制度? 適逢《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再次修法,制度面的修法,建議如下:
- 明定分流制度,亦即基於食安的重大公共利益,同一公司、同一工廠不得同時兼營食品與飼料、其他化工產品的加工、製造、販賣;現已領有營業許可證照者,修法後緩衝一年內分流。
- 明定要求業者保留完整的原料溯源、製程履歷、產品追蹤的相關紀錄憑證,並同時向主管機關與GMP協會申報備查。
- 參採美國GMP制度,除農產品的一級產業外,明定所有食品製造業者一律強制納入GMP自主管理,GMP協會理監事員額,應有2/3席次保留予與食品製造業者無利害關係的專家、消費者保護團體及其他公民監督團體。
- 揚棄實質損害賠償與舉證責任倒置迷思,參酌消費者保護法與美國法制,明定食品製造業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每個消費者得視情節請求購買金額10-100倍的懲罰性損害賠償,以擺脫實際人民身體健康損害之有無及其與所食用產品間有無因果關係的舉證困難。如此修法,也就不致對頂新集團堅持只退費不賠償的厚顏行徑束手無策。
- 明定對食品製造或加工廠商、貿易商按加工製造批次或販賣次數,計算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的犯罪行為次數。
此外,立法院亦應該嚴格監督修法後衛服部是否重施故技,透過施行細則的放寬扼殺修法目的。前述制度面修正,前端落實《食品安全衛生法》第41條各款的有效稽查與GMP自主管理,後端藉由按次處罰與懲罰性損害賠償產生嚇阻作用,人民的食安恐懼,才會有消弭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