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蘭嶼遇上特定區】守護家園不敢大意 達悟族人防範未然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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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蘭嶼遇上特定區】守護家園不敢大意 達悟族人防範未然

〈當蘭嶼遇上特定區計畫:掃地出門或敞開雙臂?〉系列報導

2014年10月20日
作者:陳品君、何怡君;責任編輯:陳芛薇、洪育增

以下內容引用、轉載自weReport調查報導公眾委製平台上,由學生團隊陳品君、何怡君、陳芛薇、陳孟君、洪育增所製作之新聞專題〈當蘭嶼遇上特定區計畫:掃地出門或敞開雙臂?〉。本報導不代表原蘭嶼專題學生團隊立場。

傍晚時分,三個孩子在海邊玩樂,口裡喊著一聲聲:核廢惡靈,滾出蘭嶼。攝影/何怡君

當採訪團隊今年(2014)1月底至蘭嶼採訪,詢問蘭嶼當地人是否知道「蘭嶼特定區計畫」,以及了解程度時,許多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和居民談到,他們曾參與2013年11月份在東清部落舉辦的民間座談會。那場座談會上,他們從東清七號地自救會成員的口中,第一次耳聞「蘭嶼特定區計畫」,一直到採訪團隊訪問時,他們都還沒有獲得進一步消息。

達悟族人不敢大意,守護家園是他們無法卸下的天職。「先前台東縣政府擬定草案,白紙黑字都放在那裡了,若說要放棄,也該開個說明會說明。」針對台東縣政府未能出面清楚交代蘭嶼特定區計畫的後續進展,東清七號地自救會(下稱「東清自救會」)發言人張海嶼感到不安,他表示,目前自救會投注心力了解計畫是基於「防」,希望能保有屬於達悟族人的土地、人權。

2013年12月9日,監察院在「東清七號地」糾正案文中提到,依照「台東縣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核要點」,取得土地租賃及相關權利的人,才有使用台東縣原住民保留地的資格。台東縣政府回應,每當地方有用地需求卻沒有法源依據時,都會引用「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第十條,以短期提供政府機關緊急業務之使用。

然而,這樣的法源引用拉到「東清七號地」一例中來看,監察院認為,台東縣政府是把應屬於原住民保留地的「東清七號地」解讀為「國有地」,在沒有經過部落及土審會同意的情況下,擅自無償撥付給民間業者使用,因此監察院認定台東縣政府具行政疏失。

時間回到「蘭嶼特定區計畫」草案發布的2013年7月1日,台東縣政府在撤銷東清七號地變更為「混凝土預拌廠臨時土地」同意書的前一週,為解決「地方用地需求」的法源問題,台東縣政府也在這天發布「台東縣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核發審核要點」修正內容,其中第二點增加:「政府機關於前項以外之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因施設公共設施之急需使用,或工程需要之臨時性設施,得申請核發使用權同意書。」東清自救會成員認為,此一修正等同破解台東縣政府無法取得保民保留地,未來台東縣政府核發原住民保留地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給工程業者使用時,將有法源依據。

達悟族人近兩個月的防備,台東縣政府只花數天便破解為合法使用。此例一開,達悟族人不僅難以接受,更難對台東縣政府保有信任。

台東縣議員夏曼.瑪德能表示,在原住民保留地做任何規畫一定要取得當地同意,還沒取得同意就規劃是欺騙,他直言:「在不受到尊重的狀況下,我們先反對。」蘭嶼前鄉長周貴光也認為,即使目前「蘭嶼特定區計畫」沒有進入蘭嶼的跡象,但因過去達悟族人曾受騙,所以先防範的想法很正確,「蘭嶼人現在比較嚴謹地防守,但除了防守之外,也要會打擊。」

無聲無息 「蘭嶼特定區計畫」進度到哪裡?

依照「新訂蘭嶼特定區計畫工作計畫書」草案中排定的規畫進程來看,2014年第一季須完成各項計畫書草案以及召開審查會議,並研擬正式的「蘭嶼特定區計畫」。然而截至目前為止,尚未有進一步消息,草案中列出的說明會、工作坊、座談會等前置作業也仍未實行,台東縣政府網站中的公開資訊區也沒有明確資訊。

圖表三:《新訂蘭嶼特定區計畫工作計畫書》草案中的計畫期程甘特圖

計畫是否仍在進行?本採訪團隊今年(2014)1月底至蘭嶼採訪時,蘭嶼鄉長江多利回應:「那個(蘭嶼特定區計畫)草案,其實鄉公所連看都不要看,因為我看到那個名稱我就拒絕了。」他說明,計畫內容包括環島公路拓寬、新舊港合併工程、傳統屋修繕等多種建設,但內容「沒有劃定區域」。不過,此說法與草案明顯不符,草案中載明內政部營建署城鄉分署繪製的5張示意圖,包含全島計畫範圍、全島優先規劃範圍、各部落優先規劃範圍。

蘭嶼前鄉長周貴光則表示,他曾在2013年10月底至立委簡東明辦公室確認「蘭嶼特定區計畫」進度,當時簡東明出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目前為國家發展委員會)公文指出,經建會未撥付蘭嶼特定區計畫的預算,因此在經費仍未到位之下,計畫暫時停擺。

台東縣議員夏曼.瑪德能2013年年底曾質詢縣政府此案發展,他轉述台東縣政府建設處處長許瑞貴當時的回應,「此計畫須經縣長同意,目前縣長還沒同意。」

圖表四:《新訂蘭嶼特定區計畫工作計畫書》草案中的全島計畫範圍圖

中央經費沒有到位 計畫暫時停擺

行政官員說法是否反映實情以及計畫案的實際進度,可以從此計畫的預算籌措情況來看。「蘭嶼特定區計畫」規畫預計期程為103年到105年,3年總經費預估3000萬元。而這筆經費來源又可分為離島建設經費、內政部營建署負責的中央公務預算、台東縣政府負責的地方公務預算3筆。

2013年8月30日離島建設委員會召開的工作小組第六十八次會議(以下稱「第六十八次會議」)討論此計畫的預算補助。會議記錄中載明,此計畫在103年(2014年)所需經費為1080萬元,依照規定,由離島建設基金撥付80%,也就是864萬元;台東縣政府及內政部營建署則各編列補助10%,為108萬元。

然而,計畫中代表中央部會的內政部營建署於2013年10月7日回函表示,該署沒有編列都市計畫規畫、檢討變更等公務預算項目,建議這筆款項由台東縣政府自籌。換句話說,營建署並未打算支付此計畫預算編列中的108萬元「中央公務預算」(見圖表五)。

圖表五:新訂蘭嶼特定區計畫經費及預算一覽表

2014年2月發布的《10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以下稱「總預算審查報告」)中,針對「蘭嶼特定區計畫」中關於營建署的負擔費用說明,即是引用第六十八次會議記錄內容,再次證明中央並未打算支付蘭嶼特定區中的「中央公務預算」。因此,目前「蘭嶼特定區計畫」在確定中央主管單位並未編列預算之下,經費未能到位,施行進度為停滯狀態。此外,「總預算審查報告」也指出,營建署未充分徵得部落居民同意前,不得進行任何開發或相關研究,且不得挪用預算。 

計畫存續及進度 各方說法不一

但其實「蘭嶼特定區計畫」未被撤銷,還是出現在2014年2月發布主導蘭嶼整體發展的「台東縣第四期(104-107年)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草案)中,比起之前的報告書內容,更指出「已於島上設置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南區規劃隊,將於 102 年9月進行說明會,做為期前暖身。待 103 年行政院核定規劃經費,預計規劃期程自103年1月至 105年12月止。」由這份第四期草案可知,台東縣政府仍規劃進行蘭嶼特定區計畫,並且也已明訂規劃期程與負責的政府機關。台東縣議員夏曼.瑪德能對此提出質疑:「若是新訂蘭嶼特定區計畫還沒訂定,則應該要把它從第四期(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中移除。」他質問,上位的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都還在擬定,在這層級之下的特定區計畫為什麼已經開始爭取經費,並且編列在離島建設基金裡面?

圖表六:「蘭嶼特定區計畫」各方說法

立委簡東明國會辦公室主任簡志偉2014年5月底受訪時表示,此份計畫是以都市計畫的概念設計,但並不等同於都市計畫,目前也只是草案規畫,還不到提案階段。他並轉述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的回應,表示會調整名詞使用,避免民眾誤解為「都市計畫」或「經濟特區」,進而有財團開發、炒作土地及破壞生態之疑慮。

內政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組長陳繼鳴在原住民族電視台《部落大小聲》「台東區域計劃該如何規劃 ?」現場節目中(下稱「原民台節目」)則表示,蘭嶼特定區計畫是屬於「都市計畫的特定區計畫」,「不過這個案子到目前為止還沒真正推動,但是未來如果發布各個縣市區域計畫,我們很願意和原住民地區一起合作。」他說。

台東縣政府建設處都市計畫科代理科長林宛靚也在節目中表示,蘭嶼特定區計畫源於立委簡東明視察蘭嶼經濟建設後,發現當地發展緩慢,因而希望藉由都市計畫來協助當地發展,但「目前縣政府對蘭嶼並沒有全盤性的規畫方案。」

比較簡志偉和其轉述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之回應,以及陳繼鳴、林宛靚說法,明顯有矛盾之處;再對照本系列報導中的圖表二、《都市計畫法》第九、十二條,「為發展工業或為保持優美風景或因其他目的而劃定之特定地區,應擬定特定區計畫」,綜合以上可知,「特定區計畫」原就是一種「都市計畫」。

銷聲匿跡後 蘭嶼特定區計畫重起爐灶

蘭嶼特定區計畫過去一年,因為經費未到位、行政單位說法不一,處在妾身未明的情況下。隨著官方文件一一公布,逐漸撥雲見日,可發現統籌辦理蘭嶼鄉整體規畫工作的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以及台東縣政府仍不放棄計畫的施行。不僅是2014年2月發布的「第四期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草案),2014年4月22日台東縣政府發布的〈第一季落後計畫分析及改善對策表〉文件也有提到類似內容,縣政府為了消除民間反彈聲浪、各方質疑以及原先中央無法編列經費的問題,目前正修訂蘭嶼特定區計畫原先內容,並且委由鄉公所規劃民眾意見調查。此外,縣政府也打算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協調計畫推動內容及時程,修正內容後重新提交。

圖表七:「蘭嶼特定區計畫」時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