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禁建政策鬆動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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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禁建政策鬆動

2001年12月20日
作者:鄭朝陽 (民生報記者)

山坡地平均坡度30%以上的土地,不得開發建築的政策,可能鬆動;為了落實「經濟發展委員會」決議,內政部營建署正密集開會研商,對既有的山坡地可建築用地,因平均坡度30%以上禁建規定導致開發權受損的地主,討論如何救濟補償,與會人士傾向採取「容積移轉」與放寬建築法規的方式對地主補償,不過,此舉遭環保團體強烈反對。

營建署指出,被列為救濟補償的對象,包括都市計畫區內及非都市土地的山坡地可建築用地(含老丙建),在汐止林肯大郡倒塌事件發生前,這些既有山坡地建築用地的可開發平均坡度為55%,林肯大郡悲劇發生後,營建署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將可開發坡度降至30%,坡度在30%至55%之間的山坡地只能作法定空地和開放空間,不能興建建築物,擁有山坡地的建築業界者認為權益受損,不斷發出不平之鳴。

建築師公會認為,以坡度這項單一標準來決定開發與否,決策過於粗糙;事實上,以當前的建築技術不但可以克服坡地建築的結構安全問題,只要規畫得當,適度降低密度,不致嚴重增加坡地的地表逕流,造成下游的水患危機,因此認為建築法規應該回歸專業、理性修改。

營建署指出,目前只是相關與會代表表達救濟方法的意見,尚未做出結論,各方意見都有參考的價值。有關與會人士建議的容積移轉制度,是將開發受限的坡地容積移往其他基地,目前已有運作機制,實施起來沒有問題。

至於廢止平均坡度30%以上禁建的禁令,營建署以與會人士的意見表示,坡度30至55%的坡地若恢復建築開發,透過要求大幅降低擋土牆高度、降低建築物分布的密度,應可有效杜絕大挖大填、砍除坡腳等不當開發行為,同時配合要求表地不透水鋪面必須在一定比率以下,應可降低降雨時的逕流量,對環境衝擊可有效降低。

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秘書長劉銘龍認為,政府早年放任山坡地濫建,本來就是錯誤的政策,經歷多次人員傷亡的慘痛教訓後才學會尊重自然,好不容易把政策導正,新政府竟然還要為舊政府的「爛帳」買單,堂而皇之地送錢給建築業者,環保團體不但堅決反對,也覺得十分可恥、可笑。(原載於2001/12/18 民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