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3月24日
作者:楊文全(宜蘭縣政府農業處處長)
近年來,大量興建的豪宅農舍成為市場炒作商品,農地不當使用情形越演越烈,農地大量流失,實際務農者的耕作權與居住權已受到明顯侵害,宜蘭農業的永續發展也岌岌可危。
資格審查把關 杜絕假農夫之名蓋農舍
現有法規之農地農用、農舍農用立法意旨,因法條文字存在模糊空間,以及現行核發與管理權責分散而無法落實。因此,暫停核發興建農舍資格與建造執照,收回縣府審查,以期建立「規範明確、權責相符之制度性管理機制」。
我們認為,在興建農舍申請人資格上,申請人應提供「因在該農業用地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而產生居住之需求」之證明。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農業用地為可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之土地。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
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取得農業用地之農民,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
申請興建農舍 需提供農地農用證明
興建農舍申請人需提供因在該農業用地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而產生居住需求之證明文件為:(以下二擇一)
一、證明一(兩條件皆需滿足)
- 申請人在該農業用地直接從事農業工作連續2年、每年達120天以上之證明文件。
此證明文件為由3位該農業用地鄰近居民簽名具保之證明文件,或其他可茲證明之文件。本文件由審查小組審議認定之。
- 申請人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證明文件。
此證明文件為可供查核之農產銷售管道、網路或販售地點,或其他可茲證明之文件。本文件由審查小組審議認定之。
二、證明二
具農保2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我們認為,透過這樣的審議內容,才有機會確保真正的農民在申請必要的農舍時,可以被有效地服務,而假農民申請的假農舍,可以被有效地防堵。為了確保這樣的目標,我們的審議小組在審議時,將考慮如各種土地開發案件審議,開放公民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