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積移轉?!能載舟、亦能覆舟!(上) | 環境資訊中心
李永展

容積移轉?!能載舟、亦能覆舟!(上)

2001年09月12日
作者:李永展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理事長;環境資訊協會理事)

為了解決政府財政困難與刺激土地經濟,日前內政部提出了一項深遠影響的土地政策:「私有公設保留地適用都計積移轉」。如此重大的決策,影響所及不僅是現階段土地的利用方式與價值模式,亦將影響到所有人民(當代及後代)之環境權!大規模的土地炒作曾經是刺激台灣經濟的火車頭工業,但事實上也是造成泡沫經濟的罪魁禍首。因此純粹以財政考量決定土地政策的走向,無異是飲鴆止渴。



內政部提出的「私有公設保留地適用容積移轉」,在帳面上似乎可以填補大額的補償金缺口,因為容積的給予是政府口袋中最容易拿出來解各種疑難雜症,又不用付半毛錢的便宜行事法寶(當然,付出的是環境代價)。但容積就像是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必要的容積移轉(例如古蹟及紀念性建築物)可以使我們的環境值得驕傲且美麗動人,而沒有必要的或病急亂投醫式的(為了解決經濟問題或固椿綁票)容積移轉就像是光鮮亮麗的潘朵拉寶盒,在亮麗外表的內在藏著大怪獸,吞噬了我們寶貴的土地資源及公共環境。因為都市計畫的公共設施計畫是經過整體規劃構想才建構出來的,其容積也必須有配套作法。如果在原來都市計畫中沒有高容積的地方突然增加了許多容積,卻沒有配套公共設施(例如交通運輸)的興設,則很容易造成環境品質低落(台北東區SOGO一館便是最好的例子)。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辦法適用的土地中,古蹟、紀念性建築物,這些建築物原本在原有都市計畫區內就是有容積的建築用地,所以把這些為了公益而無法興建的未使用容積移轉出去,是一種符合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正確作法。但其他二類適用土地: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空間使用的可建築土地;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一方面原本就坐落在低度利用或無法利用的區位,原本就沒有所謂的容積可言;另一方面,這些都市計畫的公共設施,大部份的容積原本就低,所以也沒有必要將所謂的容積移轉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