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農耕與狩獵,是實踐傳統文化的重要方式,隨著《原住民族基本法》公告實施,原應獲得實質具體保證。然而,諸如《國家公園法》仍靜躺國會修法不及,導致範圍內的原住民部落無法狩獵。月初太魯閣人發出「還我狩獵權」怒吼即為一例。
本月2日,500位來自全國各地的太魯閣族人,從太魯閣戰役紀念碑廣場徒步前往管理處,訴求:還我族人狩獵權、立即修定《國家公園法》、落實共管機制。並要求官方於30天內具體回應,否則不排除拉高抗議層級、發動更大規模的行動。
林務局雖已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1條公告「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其中第3條規定,獵捕野生動物區域以原住民族基本法所定原住民族地區內,且「非屬依法禁止獵捕動物或捕捉魚類之區域。」簡單地說,就是排除自然保留區、國家公園、野生動物保護區、風景區以及森林遊樂區,除後兩者考慮遊客人身安全,之外都是維護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區。林務局也提供GIS圖檔給各縣市承辦人員對照,作為審查依據。
不過,太魯閣族則希望只要是「原住民族地區」就開放狩獵,並只須報備,不需事先申請。
國家公園以太魯閣之名 限制實踐傳統文化
10月15日行政院已訂為太魯閣族Mgay Bari(感恩祭),秀林鄉今年以「2015 Mgay Bari太魯閣族文化系列」,恢復為期12天的傳統狩獵,但有5個村因位於太魯閣國家公園內,而無法進行狩獵祭。Gaya(太魯閣族祖靈規範)是不允許族人到其他部落的傳統領域狩獵。
太魯閣國家公園於1986年劃設,「太魯閣」之名取自世居此地的Truku(太魯閣族),卻依《國家公園法》限制族人在傳統領域內行使狩獵權。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19條,原住民族是可於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獵捕野生動物的非營利行為,不過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受限於《國家公園法》第13條,禁止「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原基法2005年2月公布實施,原應依據原基法第34條,施行後3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然而,《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從立法院第4會期送審,至今仍躺在立法院乏人問津。
《國家公園法》修正草案新增第32條[1],國家公園區域內的原住民土地,可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非營利性進行傳統農耕、獵捕或採集野生物,但須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許可,或能維持族人實踐傳統文化的機會。
狩獵是實踐太魯閣人的途徑
「國家本身就在違法。」太魯閣學青會前會長(現為監事)Ciwang Teyra說,《國家公園法》至今未完成修法,不知是國會怠勤或原住民立委努力不夠;他說,部落更關心修法過程是否具原住民史觀。
「在太魯閣族的世界觀,狩獵不單是為了獲取獵物的蛋白質,更是族人和土地及祖靈連結的重要管道。」Ciwang Teyra解釋,男性如果不了解祖先傳承下來的山林智慧與狩獵文化,是無法被認定為Snaw Truku(太魯閣族男性)。
狩獵文化更牽動家中每位成員,在獵人前往傳統領域狩獵前以及狩獵途中,每一次的狩獵活動前,族人都一定要進行Gaya Smmalu 的傳統儀式,每位家庭成員都必須嚴守Gaya(太魯閣族祖靈規範),不能說不好聽的話,不能爭執,免得觸犯Gaya,打獵時不慎遇到意外、影響收穫與旅途平安。
10月開始狩獵的準備,獵人們開始砍草,找出獵徑,冬天是打獵季節,一直到隔年3月,因為此時期進入野生動物繁殖育雛期,這對野生動物族群延續十分重要。長一輩的獵人會教導不要打幼獸,以免破壞生態平衡。
族人對於獵物是十分珍惜,每當一戶人家帶回獵物,是與部落族人互相分享。Ciwang解釋,打獵並不只是為了獲取蛋白質,最重要的是文化的實踐,更何況山中的獵物要比人類飼養的家禽家畜健康多了,長輩都形容現代人吃的肉品是「打針的肉」,不如山上健康的野味。
狩獵權的禁止,不僅剝奪太魯閣族人當「真正的人」,更剝奪族人學習傳統狩獵文化的「教育權」。Ciwang說,至今,部落裡的老人家繼續講著同樣的故事,將太魯閣族的生態智慧延續下來;對於年輕族人,狩獵是了解生態知識與保護山林的途徑。
「只有歸還狩獵權,才能從實踐狩獵文化中體認狩獵文化及山林智慧, 祖先和山林萬物間相互依存、共生共榮的生活哲學才得以傳承後代。」他希望年輕的太魯閣人能合法地跟著耆老上山學習狩獵。為了尋求共識,幾個部落組織與秀林鄉公所、民間保育及動保團體,討論舉辦狩獵規範的論壇,期能建立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狩獵規範。
面對主流社會擔心狩獵造成野生動物族群數量減少,Ciwang說,在國民政府、日本人統治之前,並沒有因為太魯閣人打獵造成野生動物減少、凋零,外來政權才是導致需要保育的處境。
太魯閣學青會會長Ciwang Teyra(圖中拿麥克風者)表示「狩獵不單是為了獲取獵物蛋白質,更是族人和土地及祖靈連結的重要管道。」。圖片來源: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
傳統狩獵無從稽核 保育經管缺一角
不過,在實踐傳統文化與祭儀之際,如何透過現在化管理工具,提供生態保育依據,原住民族必須協助社會大眾理解。
原住民傳統文化及祭儀狩獵管理辦法採取「事先申請制」第6條,將狩獵審核交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時,必須依據考量各地區原住民族之傳統領域、文化、祭儀、獵捕區域、期間、方式及動物種類、數量之獨特性;並應參考轄區野生動物資源現況及上年度實際獵捕野生動物種類、數量決定。
林務局以附表形式,條列族別、區域、傳統文化及祭儀名稱、傳統文化及祭儀之獵捕期間、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附表中,台灣山林一整年都有基於各種不同傳統文化及祭儀之需所進行的狩獵行為,獵捕方式條列數十種,其中「一般獵具」已涵蓋所有不違法的獵具,鳥踏仔、十字弓、鋼絲、鳥網等也在列。
台灣山林整年都有基於不同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而進行的狩獵行為,圖為2012排灣族收穫祭。攝影:黃永坤。圖片來源:洪孝宇。非經同意請勿轉載。
而在狩獵對象中,不乏保育類、台灣特有或特有亞種,台灣野山羊、台灣水鹿、山羌、伯勞鳥、大冠鷲、熊鷹、台灣獼猴都入列,其中熊鷹更因身上的羽毛可製作頭飾,而成為獵捕對象;傳統文化中,熊鷹羽毛做成的頭飾,只有頭目或由頭目決定誰可以配戴;如今幾乎只要有錢就買得到,並使得熊鷹成為「傳統文化及祭儀」的獵捕對象。
雖保育團體曾就預防傳統文化因商業誘因走調,呼籲設置稽核員,不過目前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或林管處即使想稽查,都被部落以外人不得參與傳統狩獵回絕。這些基於野保法、原基法合法狩獵了多少物種、隻數,至今是未知數,保育經營管理的拼圖也因此少了這一片。
狩獵對象中,不乏保育類、台灣特有或特有亞種,比如熊鷹因羽毛可作頭飾,而成為獵捕對象。圖為路邊販售熊鷹羽飾。狩獵權如何兼顧保育,仍須細思量及多方討論,取得共識。攝影:洪孝宇。非經同意請勿轉載。
註[1]全文:「原住民族地區經劃設為國家公園者,國家公園區域內之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有為傳統農業耕作方式、獵捕或採集一定數量且非屬營利性質之野生動物、野生植物或菌類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事項之需要者,得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許可後為之。
前項許可事項之性質重大者,國家公園管理處應報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