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不兩罰? 學者:食安法配套補不足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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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不兩罰? 學者:食安法配套補不足

2015年11月17日
摘錄自2015年11月16日聯合新聞網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國內再傳黑心食品,回收廚餘流入食品中,即便食安法提高罰則最高可處2億元,但似乎無法遏止黑心業者。學者批評,食安法提高罰則,但國內法律採一罪不兩罰原則,一旦業者移送法辦後,最後仍以刑法來處罰。對此,食藥署表示,食安法已設計不法利得追討等機制,不會罰不到。

雖食安法針對食品業者摻偽、假冒或有危害健康之虞等事件,可開罰最高2億元罰款,但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教授丘志威表示,國內法律採一罪不兩罰,最終仍會以刑法優先,真的能罰到二億元、令人質疑。

丘志威說,例如食安法修法前,大統長基黑心油事件雖遭開出18.5億元,但最後刑法判刑高振利12年,處罰大統長基3800萬元,衛生單位最後只能撤銷上億的行政處罰;法務部、食藥署等相關部會應就類似事件討論,尋求更好方法來懲罰黑心業者,並研商一套管理機制,避免類似漏洞出現。

食藥署署長姜郁美示,所有法律均以刑法為優先,但食安法修法時,已考慮將如何真正懲處黑心業者,希望符合社會期待。

食藥署企科組簡任秘書謝碧蓮表示,食安法修法後,業者不法利得將可追討、沒入,除了罰個人,還能罰公司。以大統長基案來說,如果當時高振利除判刑外,法院還處罰5000萬,如以新食安法估計,對大統長基公司開罰最高5億元,還可追討不法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