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日月光二審無罪判決 檢方再上訴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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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日月光二審無罪判決 檢方再上訴

2015年10月21日
摘錄自2015年10月21日蘋果日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日月光K7廠前年施工出包,將逾5千噸強酸毒水從廠內廢水處理系統排入高雄後勁溪,一審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將廠長蘇炳碩等人輕判緩刑,只罰公司300萬元,二審大逆轉認定依環保署函釋,走管線排出的要以《水污染防治法》追究才對,但案發時尚無罰則,改判無罪免罰。檢方不服,痛批二審斷章取義、不顧人民法律情感,再提起上訴。

起訴全案的雄檢檢察官吳明駿批法官曲解法規,高雄高分檢也不認同判決,指日月光所排廢液,原應經排污系統將有害超標的銅鎳等,透過化學處理,濃縮成污泥後妥善處理,而未處理前,廢液均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仍可適用《廢棄物清理法》。

高分檢也無法接受所謂「走管線、走槽車」代表適用不同法律,認為那只是行政機關(水保處、廢管處)分工管理原則,並指環署函釋,起因多年前長興化工有毒廢液,遭以槽車運出傾倒入河,被告抗辯應適用處罰輕的《水污法》,法官問環署意見,獲回應指用槽車運出屬廢棄物,適用《廢清法》;但實際上,兩法間只是以不同角度保護環境,彼此無排他或優先適用問題。

換言之,檢方認為該判有罪的日月光同時違反《廢清法》、《水污法》,應從重依前者處罰,且司法獨立審判,二審卻甘願受行政函釋拘束,不顧人民法律情感。至於二審認為日月光當時有投入液鹼等,沒有任意棄置廢棄物犯意,但實情是日月光可預見若不立即回抽或停工,有毒廢水就會排入後勁溪,仍以生產線為重,放任排污。

對檢方上訴,高雄高分院昨未回應,只表示會將全案移由最高法院處理。日月光則說不便表示意見。地球公民基金會主任蔡卉荀指出,希望最高法院不會做出像二審荒謬的判決。另經查,因二審判無罪,免罰300萬元部分已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