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國土計畫送行政院核定 葉俊榮:兼顧國土保育、糧食安全及地方自主規劃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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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國土計畫送行政院核定 葉俊榮:兼顧國土保育、糧食安全及地方自主規劃

2018年03月28日
本報2018年3月28日台北訊,編輯室整理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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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審議會於3月15日審議通過的「全國國土計畫」草案,並以送交行政院核定,預定於4月30日前公告實施。施行後中央將輔導地方推動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逐步落實國土永續發展。

內政部長葉俊榮26日舉行記者會說明,本計畫兼顧「國土保育」、「糧食安全」、「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及「地方彈性」,期盼透過「全國國土計畫」更宏觀的視野,確立我國國土新秩序,讓該保育的地方保育,該發展的地方發展。


內政部「國土計畫懶人包」檔案下載

內政部指出,「全國國土計畫」實施後,對於我國土地使用制度的變革包括:

一、劃設國土保育地區:以生物廊道觀點,將山脈保育軸帶、河川廊道、重要海岸及河口濕地等串聯,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進行嚴格的土地管制。國家公園因屬保育為目的,將全區納入國土保育區範圍;至於部分都市計畫保護區,基於保育廊道的延續性,亦將納入。

二、延續原有區域計畫環境敏感地區查詢及土地使用之指導規範:未來各類的土地使用,不論劃歸何種功能分區、分類,仍應掌握土地環境特性,採取適當的因應作為。

三、引導城鄉有序發展:未來要提供地方發展的地區,應透過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整體考量未來人口、產業、公共設施的成長需求以及農地資源、環境條件後,劃設城鄉發展地區。在這個地區內透過集約發展、成長管理手段,提供寧適和諧的生活環境,及有效率的生產環境,並確保完整的配套公共設施。非屬國土計畫劃設之城鄉發展地區,將維護做為農業或保育使用。

四、確保農業升級發展需求並保護農地:劃設各類農業發展地區,提供糧食作物及農業經營有關的產製儲銷使用。該地區之劃設,除提供並改善農村居住及生活有關之設施外,應確保糧食安全生產所需農地,並維護改善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業基礎設施。

五、「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為推動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對於飽受國土災害或破壞的地區,將可經由相關單位研議提出復育計畫,進行復育工作。

六、涉及原住民族之土地另訂使用規定:國土計畫將充分尊重及保存原住民族傳統文化、領域及智慧,並建立參與機制,針對原住民族特有部落發展及土地使用需要,可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啟動原住民族土地之特定區域計畫,並就原住民族地區之居住、耕作及殯葬等需求,規劃部落空間配置並指導其土地使用,以維護原住民族文化。(資料來源:內政部)

葉俊榮指出,「全國國土計畫」針對受傷的國土,透過積極及穩健2手段劃設「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及「國土保育地區」:

(一)積極手段──劃定國土復育促進地區:1.針對土石流高潛勢地區等6類災害型環境敏感地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研訂復育計畫,以積極治療受傷的國土。2.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在復育完成後即退場,不會永久限制土地開發利用;但在復育期間,依法以保育和禁止開發行為及設施之設置為原則,以促進土地復原。

(二)穩健手段──劃設國土保育地區:1.針對明確不適宜發展區位,縣市政府可以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但應該在安全標準下,劃設最小範圍的國土保育地區,以兼顧國土保育保安及人民財產保障。2.既有合法的建築物及設施,可以維持原來的合法使用;如果真的應該遷移或變更使用情況時,縣市政府可以向「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提出申請,補償受損失民眾權益。

農地劃設74萬至81萬公頃

另外,內政部審議過程中,南部縣市政府多反映農地保留總量過多,影響地方發展;但環保團體卻認為農地保留面積不夠,影響國內糧食安全。

內政部說明,確保糧食安全是「國土計畫法」揭示的國土規劃基本原則,「全國國土計畫」延續該原則,訂定全國供糧食生產之農地需求總量為74萬至81萬公頃,縮減面積達到12萬到19萬公頃之間;未來不會有原非農地遭編訂為農地。

內政部提出未來縣市政府農地維護3步驟如下:

(一)以確保糧食安全為前提:在全國74萬至81萬公頃之農地需求總量低推估目標值下,不只是耕地,全國「農漁牧一級產業糧食生產土地」都應該積極保留,包含糧食作物、飼料作物、畜牧、畜禽、養殖等生產土地。

(二)以既有農地資源為基礎:農地並不是重新劃設,目前不論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都有劃設農業區,未來縣市應該以既有農業區為基礎,除了有具體開發利用計畫的土地之外,其餘農地都應該維護品質及數量。

(三)以未來發展需求為考量:地方政府如果有產業發展等具體開發利用計畫,不得不使用農地時,應該避免使用優良農地,且區位應儘量鄰近城鄉發展地區,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完整性;且縣市政府應該循序提出具體開發計畫,有計畫的釋出可發展土地。

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策略

「全國國土計畫」也研訂「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策略」,未來將依據鄉村地區特性,分別按照「農業發展型」或「工商發展型」,針對居住、產業、運輸及公共設施等4大需求導入因應對策。

(一)在「居住」部分,滿足居住需求,閒置土地再利用:1.將優先規劃民眾經濟可以負擔的住宅。2.為因應農業發展需求所需要的居住需求,將引導於既有農村聚落周邊興建集村農舍或提供住宅用地。3.人口持續成長地區,將預留適當可以建築土地,以引導集約發展。4.人口持續減少地區,將針對既有閒置可建築土地,評估轉型及再利用。

(二)在「產業」部分,規劃適當產業發展區位及彈性土地使用管制:1.配合在地產業需求,於鄉村地區適當地點規劃產業發展區位。2.搭配彈性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以促進產業活絡。

(三)在「運輸」部分,大眾運輸系統為導向,打造友善環境:1.儘量以公車、客運等大眾運輸系統為主,並且將改善接駁轉用系統及服務品質,提高鄉村地區可及性。2.規劃自行車等綠色運具環境,打造鄉村地區友善運輸空間。

(四)在「基本公共設施」部分,投入公共設施,提高生活環境品質:1.規劃配置老人及幼兒照顧服務設施。2.健全污水處理設施、自來水、電力、電信等基本公共設施。3.強化環境保護及社區環境改善。

地方彈性空間

內政部提到,為了落實地方自治精神,縣市政府未來具有相當大的自主與彈性,可依據在地的需求與特色進行規劃,包含3項具體措施:

(一)訂定自有縣市國土計畫

1.依據施政重點及重大建設需要,提出縣市轄區空間發展構想,指出可以發展區位,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使重大產業投資有明確設置地點。

2.城鄉發展地區範圍內土地開發申請案件,不論面積大小,均由縣市政府自行審議核定,且不用再變更土地,簡化開發審議流程。

3.針對既有未登記工廠,地方政府應在安全性、公平性及合理性等原則下,訂定未登記工廠輔導及清理計畫,針對未登記工廠群聚範圍,地方政府可以評估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以輔導土地合理及合法使用,並應繳交影響費、國土保育費及生態補償金等,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二)劃設國土功能分區

1.四大功能分區:包含「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全國國土計畫的分區概念兼顧國土保育、城鄉發展與農業生產的均衡發展,讓該保育的地方保育、該發展的地方發展。

2.以區域計畫與都市計畫為基礎:縣市政府劃設國土功能分區時,應該以目前區域計畫與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基礎進行調整及劃設,並且參考土地使用現況、自然地理資源條件。

3.均衡現在與未來需求:針對未來具體發展需求,可以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但應該審慎評估,避免使用優良農地及環境敏感地區。

4.強化地方自主與計畫指導:國土功能分區由縣市政府主導規劃,中央訂定指導原則與審議,地方政府可依據發展需要進行規劃。

(三)訂定專屬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1.縣市政府可以因地制宜訂定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包含土地建蔽率、容積率、容許使用項目等。

2.如果地方情況特殊者,縣市政府可以訂出比全國通用性管制更為彈性的規定,不一定要更為嚴格,以反映地方特性。

輔導違規工廠合法化

內政部也指出,有關地方政府在農地違規工廠的處理,新北市及台中市政府已依據全國區域計畫指導原則,於該市區域計畫內,訂有農地保留總量,且納入違章工廠即報即拆等具體配套作法,並就未登記工廠群聚、且非屬優良農地範圍,劃設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得申請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

「全國國土計畫」草案於土地使用指導原則中,也明定「專案輔導合法化原則」與「未登記工廠土地使用指導原則」,以引導國土發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