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三審 隨意放生將負擔法律責任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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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三審 隨意放生將負擔法律責任

2016年06月28日
摘錄自2016年6月27日中新社北京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6月27日,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審議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增加了規範和管理中國野生動物放生行為的規定。

此次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一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保護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需要,組織開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工作。二是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乾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三審稿還刪去了草案二審稿第一條立法目的中的「規範野生動物資源利用」一句,以更突出野生動物保護;將二審稿第四條中的「合理利用」改為「規範利用」,以體現在保護優先的前提下,對野生動物利用進行嚴格規範和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