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電廠促協金不透明 立委修《電業法》管制初審通過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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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電廠促協金不透明 立委修《電業法》管制初審通過

2016年07月13日
本報2016年7月13日台北訊,陳文姿報導

台電常年支付九大民營獨立電廠「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簡稱促協金),再由民營電廠回饋到地方。但民營業者是否確實回饋地方卻無法可管。為讓促協金的運用公開透明並受到監督,立委蘇治芬、劉建國提「電業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促協金的管理與監督機制法制化。

雲林地方團體《自從六輕來了》表示,並不反對法制化,但應規範每一筆錢完全只能用於污染防治與工安改善,否則有拿人民健康作為向財團「藉端勒索」之嫌。

今經濟委員會通過該條文初審。但因本會期即將於周五結束,來不及排入院會二、三讀,可能排到下會期,或是臨時會。
 
立院經濟委員會修電業法,促協金法制化 攝影:陳文姿

立院經濟委員會修電業法,促協金法制化 攝影:陳文姿

民營電廠是否回饋地方?  立委修法打開促協金黑箱

「電業法增訂第16條之1條文」提案立委,也是前雲林縣長蘇治芬表示,台電向民營電廠購電均支付民營電廠一筆促協金。但民營電廠收取促協金後,到底有沒有回饋於地方?回饋比例多少?目前都無法可管,因此提案增訂電業法,讓促協金的運用機制公開透明。

促協金不僅回饋機制不明,金額也是謎。立委張麗善質詢台電總經理朱文成每年協助金金額是多少時,朱文成答可以知道總金額,但個別電廠拿到多少錢,則是雙方契約上不能公開的項目。

立委蘇治芬  攝影:陳文姿
立委蘇治芬  攝影:陳文姿

蘇治芬表示,以前擔任雲林縣長時,台電也是這樣的說詞,後來知道這筆錢後,從台電公開資料與購電價格估算得知,光是台電自支付麥寮電廠的促協金,從1999年至今至少超過27億元。

經濟委員會協商討論後,「電業法增訂第16條之1條文」確定初審通過。條文明定,電業應提報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送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可以派員查核。

另通過臨時決議,要求經濟部於於三個月內公告電力開發之促協金提撥比例。經濟部次長楊偉甫表示,會考慮依電力類別訂定不同比例,基本上鼓勵再生能源。

行政院原本希望本條文能納入行政院版正在研擬的「電業法修正草案」中,等9月下一會期行政院版送立法院審議時一併討論,不過,蘇治芬仍堅持這漏洞應盡早補上。楊偉甫表示,也會將今天的決議納入行政院版電業法中。

魔鬼在細節  補助內容將是重點

張麗善說,現在的促協金等於是開了小門圖利民營電廠,又沒有監督機制,到底有沒有回饋地方都不清楚,希望建立清楚的監督機制。如果民營電廠未能妥善運用促協金,就應調降民營電廠的購電價格。

立委蔡培慧指出,現在許多回饋機制流於浮華形式,例如辦活動、印宣傳品,而沒有思考發電造成的環境汙染以及對居民的健康危害。楊偉甫對此表示同意,他說在後續的子法中,會有配套措施,詳定內涵,確保回饋金照顧到當地居民。

《自從六輕來了》電子報主編吳松霖則指出,並不反對立法規範民營電廠需繳回外部成本,但必須明文規範這每一筆錢完全只能用於污染防治與工安改善,否則,人民連命都沒了,拿再多的錢有何意義?

吳松霖補充,監察院曾正式糾正行政院及雲林縣政府,指出「政府針對大型嫌惡設施,更應致力工安改善及污染防制,而非主動要求企業捐款,遭質疑勒索企業」因此,他認為這次的「促協金」修法看不到上述原則,令人遺憾。

經濟委員會初審通過電業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全文
為促進電力發展營運,提昇發電、輸電及變電周邊區發展及居民福祉,電業應設置電力開發協助金,以協助地方主管機關推動電力開發與社區和諧發展事宜。
電業應提報電力開發協助金使用方式、範圍及其監督等相關事項,送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
前二項電力開發協助金之提撥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右:經濟部次長楊偉甫 中:台電總經理朱文成 攝影:陳文姿

右:經濟部次長楊偉甫 中:台電總經理朱文成 攝影:陳文姿

立院經濟委員會修電業法,促協金法制化 攝影:陳文姿

立院經濟委員會修電業法,促協金法制化 攝影:陳文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