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縣通過「高汙染特性燃料自治條例」 形同禁燒生煤及石油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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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縣通過「高汙染特性燃料自治條例」 形同禁燒生煤及石油

2016年07月25日
摘錄自2016年7月23日聯合報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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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議會臨時會22日三讀通過「彰化縣公私場所使用高污染特性燃料自治條例」,把現行污染排放標準拉高十倍,形同實質禁燒生煤、石油焦和水煤漿,將衝擊彰化的四十多家化工業者。

彰化縣環保局屆長江培根說,雲林縣制訂禁燒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因牴觸地方制度法及空污法,去年9月被環保署認定無效;彰化縣因此尋求其他方案,推出避開牴觸母法的加嚴版本。和現行生煤、石油焦和水煤漿的污染排放標準相比較,自治條例的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提高十倍,硫氧化物更是提高15倍,氮氧化物提高逾八倍,戴奧辛、鉛、鎘、汞及其化合物則是不得檢出。

彰縣環保局將把自治條例呈報環保署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