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可享低利貸款摘錄自12月26日中央社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26日初審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民眾未來於住宅、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者,其優惠利率得依市場放款利率減半,差額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貼,最高不得超過年息4%,貸款期限最長15年,額度最高50%。 依據法案,再生能源指太陽能、生質能、地熱能、海洋能、風力、非抽蓄式水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永續利用的能源。同時草案強制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工程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所需費用由工程採購單位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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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週二, 2005-12-27 12:33 提交人: 吳斐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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