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港的衝突根源二-資訊衝突 | 環境資訊中心

和平港的衝突根源二-資訊衝突

2000年07月03日
作者:謝沐璇

資訊衝突源於利益團體間使用不同觀點、模式或方法來模擬、預測、解析資訊或數據。關於資訊衝突的調處,一般傾向於根據具公信力的第三團體提供意見以求解決之道;或藉由多次的案例經驗累積,發展雙方均可接受的模式、及數據解析的方法。但在台灣乃至全球各地的環境議題中,幾乎形成各利益團體分持不同專家意見對峙抗衡,再藉由不同的手段調庭或利益交換(Trade-off),以獲得兩方或多方不同訴求下的平衡點。具公信力的第三團體幾乎難以尋獲;而利益團體間的興趣(interest)或訴求差異過大,欲發展均能接受的模式往往需求更長的時間,因而共識難成。許多開發案引爆的衝突,均以程序衝突及資訊衝突為大宗。

在觀點的差異上,最主要涉及於生化環境影響的部份。人工養灘是個檢討舊有防止海岸侵蝕方法後,發展出的新進柔性工法,已受到許多新興國家注意,並隨經驗累積改進工法施用細則、增加施工考量因子、或兼行其它配套方案(如人工養灘外同時施建海底淺壩以消能)。但,「人工養灘的防蝕功效缺乏客觀標準」,早就是普遍存在的爭議;再加上養灘的砂石受海潮沖蝕入海,造成的生態影響更無法估量測度。減緩海岸侵蝕,與避免污染海洋水體,二者之間如何取捨,對於施用人工養灘與否具關鍵的影響。

和平港的開發,以開挖工程、及棄土處理作業中對物化環境之影響評估爭議最大。開發單位委任之顧問公司使用的數個預測評估模式、或選定代入的因子,受到審查委員的質疑,如:海拋棄土擴散模擬MIKE21模式。在和平港環評報告審查時,評委對開發單位提出:「以現行模型代入過去的環境條件,藉以重模擬已完成開發之案例,利用實際值檢測模型之可信度」的方法,對於已有類似前例的開發案件,對於建立利益團體(stakeholder)間使用模擬模型的共識,應是可行的方法。然而,開發單位多以模型模擬費用昂貴、加上原使用模型已被廣泛利用,並無再模擬的需要。但若前例均是失敗的例子呢?蕭規曹隨並非所有問題的解決之道。

  至於數據解析造成的衝突,主因是海拋棄土對環境、生物、漁業造成的影響。海拋棄土會隨海浪、潮流漂散,降低水體環境的能見程度,衝擊整個生物圈。觀點的差異來自於:多嚴重的環境惡化下,對生物或漁業會產生顯著影響?多遠的海拋點才能使影響降至有顥著差異?在台灣沿海並無基礎資料累積,許多數據來源的代表性受到執疑。當雙方持用不同的數據或不同來源的數據進行解悉、同時又賴以為決策依據時,衝突自然產生。

衝突實例:

  • 和平港開發之環評審查中,委員提出本開發計劃將改變和平溪河口段之水文及輸沙型態,為重大環境影響因子,應列為環境影響預測之主要項目。開發單位說明,針對和平溪河口之水文及輸沙型態,只有和平港東海堤段與之有關,而東海堤之佈設規劃已退至暴風平台後側,將不會造成影響,是以和平溪河口段之水文及輸沙型態,應可不列入計劃的重大環境影響因子。
  • 和平港養灘及海拋計劃中,評審委員認為和平港養灘及海拋計劃並非全然以養灘方式作業、而是類似方便棄土而施行的填海造地作業。開發單位說明原計劃將浚挖土方採海拋方式處理,但為考量建港引伸之凸堤效應造成海岸線變化,且為保護東部鐵路幹線之路基,乃將部份土料改以養灘方式作業。
  • 和平港環評報告審查委員認為和平港開發行為中,使用林銘崇建立之模式模擬海岸地形變遷,無實例驗證,因而要求以相同模式針對目前已完成開發的LNG港、台中港、金沙灣、花蓮港進行模擬,重複實驗以求模式之可信度。開發單位以79~83年共有六個開發案以相同模式進行海岸地形變遷之模擬,其可信度已充足,且模擬地形變化所費不貲,不需另行驗證實驗。
  • 和平港養灘及海拋計劃中,評審委員質疑以MIKE21 HD/PA模式模擬分析之可信度。開發單位明此模式已於國內外廣泛應用,已廣受學界信賴。
  • 和平港環評報告審查委員認為開發和平水泥專用港造成影響之模擬模式中,選定的因子規模太小而不具代表,可能造成颱風期間港池振盪效應;並可能低估和平港的沿岸沖淤情形。開發單位表示選定之因子屬81年起二年內最大觀測值,並未用於港池振盪及海岸沖淤之直接計算。在港池振盪的部份,不良天候對港務的影響,認為只要能妥善安排船隻,就可取代提高灣港設計品質的因應方法。海岸沖淤的部份,其說明此案為10年之長期性模擬,不需考慮以異常因子代入模擬方程中。
  • 審核和平港環評報告時,省漁業局建議海拋棄土應於3海浬外之海域為宜,開發單位以過去經驗判定並無在離岸3海浬外拋放棄土之迫切,而以200~500公尺水深處為拋地點。
  • 行政院農委會建請開發單位將外海棄土地點外移至北緯25度、東經123度以東海域棄土。開發單位以著眼於200~500公尺深之海域已可對海域混濁影響降至最低,選擇離岸0.7~1.5公里處為海拋點。
  • 評審委員於和平港養灘及海拋計劃中表示,魚類況資源調查中,各魚種之污濁忍度資料闕如,應予補足。開發單位以國內目前仍無此類研究資料,故參考日本水一資源保護協會出版之「本州四國連絡架橋漁業影響調查報告」,列於環評報告。
  • 審查委員提出一般魚類於10~20ppm之濁度即無法適應,原訂定之200ppm之懸浮固體濃度標準(界限)並不得當。開發單位於第一次審查中回答此為暫時性影響,應可回復,而已造成之影響已與漁會協商達成協議。環評報告審查時已承諾各測站之懸浮固體濃度界限值為20ppm。
  • 審核和平港環評報告時,宜蘭縣環保局不贊同和平港口北岸不必進行監測工作之結論。開發單位說明以現有調查資料顯示河口北岸傾向形成堆積海岸、並無侵蝕之虞,以「無進行實地監測之迫切性」駁斥其提議。
  • 南方澳雖在和平港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中劃定的影響範圍之外,其漁民於89年5月、宜蘭縣政府主辦之公聽會中,提出資料、數據說明和平港開發之土石顆粒,隨南潮北流,已嚴重影響漢本一代漁業經濟活動。
  • 崇德漁民在89年6月花蓮縣政府主辦的協調會中,提出日東網具公司的海流調查資料,其中海潮流速與和平港環評報告中測值不同,直接影響影響範圍之劃定。崇德漁民漁獲量減少,據理力爭、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