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修訂動物保護法 大幅提高處罰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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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修訂動物保護法 大幅提高處罰

2006年08月21日
摘錄自8月20日人間福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泰國保護動物的意識逐漸增加,隨著動物保護團體強烈抗議將大象送至澳洲與肯亞之後,國會也將修定動物保護法,一旦未來違法動物保護法者,可能被判處6個月至5年的有期徒刑,或罰款萬至10萬泰銖。根據舊的動物保護法,虐待動物者最多只會處於1個月監禁,或處1000泰銖以下罰鍰,但新修定的動物保護法明顯將處罰規格提昇許多。

這一部動物保護法中,也是泰國第一次將毆打、焚燒、強迫逾時工作或是將動物置於不適當的環境之下,例如活動空間過小而導致動物的生病,遺棄、活吃動物等行為都列入法規予以限制。

根據動物保護法,一旦發查獲有虐待動物的情形,最高可以處以2年的有徒期刑,或是4萬泰銖的罰鍰;若未經允許以動物表演營利,最高將面對5年的有期徒刑以及10萬泰銖的罰鍰。而在宰殺動物上,法條也明定,除了法律允許之外,並且必須採取最人道的方式,否則隨意宰殺動物,也可能會面對6個月的徒刑或是一萬泰銖的罰鍰。

動物保護法也明定,動物有免於饑渴、不舒適、痛苦、受傷、生病、恐懼與沮喪的自由,若是未能給予動物適當的生存環境,同樣也得面臨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