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 轉向強化政府環境保護責任 | 環境資訊中心
中國新聞

環境保護法 轉向強化政府環境保護責任

2006年12月14日
摘錄自12月14日中國環境報北京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環境保護法於1979年制定,1989年修訂,迄今已經27年。環境保護法到底該不該修改?怎麼修改?國家環保總局法規司司長楊朝飛今日在第一次全國環境政策法制工作會議上透露,國家環保總局初步意見是將環境保護法改名為環境法,重點應當是強化政府的環境保護責任。

在修改、廢止、擱置、改造等四種不同論點中,楊朝飛認為,「改造論」的觀點是有道理的。「改造論」是近年出現的一種新的觀點,這種觀點認為,既然當前「地方保護妨礙環境執法」的問題比較普遍,那麼就應改變環境保護法的施行對象,由過去約束企業法人為主,改為約束政府行為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