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1月16日
摘錄自2007年1月16日自由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15日立法院初審通過「發展觀光條例」,放寬非公司組織也可以申請「觀光遊樂業」,外界質疑此舉乃大開方便之門,觀光局強調絕非「就地合法」,嚴格說起來,是解決政府的「陳年爛帳」,善盡觀光局輔導「標章遊樂業」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的責任。
觀光局說明,2002,實施「發展觀光條例」,該條例增訂「觀光遊樂業」,指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提供觀光旅客休閒遊樂設施的行業。官員表示,當初立法時,「觀光遊樂業」必須以「公司形態」登記,但沒有想到有些既存的農場、林場、牧場,多由農會、農田水利會、社團法人、退輔會等單位經營,這些單位不具公司形態,也難以成立公司,若要論此次修法最後獲益者,應該只有東勢林場跟走馬瀨農場。
觀光局國民旅遊組長曾國基表示,「發展觀光條例」實施之前,這類業者共卅五家,當時省府以「標章遊樂區」為名加以列管,新法實行迄今,已經有廿三家遊樂場,順利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剩下無法取得執照業者,有的位於水源區,有的受限於地方政府都市計畫,目前尚在輔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