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機列入食安環 標示不實開罰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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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機列入食安環 標示不實開罰

2017年03月09日
摘錄自2017年3月9日聯合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自動販賣機販售的商品也要列管了!食藥署9日公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收集各界意見,並預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違者將依食安法令其限期回收改正,並得處以新台幣3萬~300萬元或4萬~400萬元罰鍰。

「自動販賣機必須明確規範販售產品的相關標示內容,以透明消費資訊。」食藥署9日公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草案,規定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不論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者,皆應依法標示食品資訊,並在機台外部明顯標示販賣機業者的資訊,包括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