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回歸部會 520前提修法草案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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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回歸部會 520前提修法草案

2017年04月19日
摘錄自2017年4月18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為解決環評無效率、企業出走問題,環保署規畫10至15年後將一手負責環評的任務轉交回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審查,藉此簡化環評流程。5月20日前會先提出初步修法,逐步讓各部會熟悉環評操作。

這次環評法大修,還包括明定開發案環評後5年內未動工要補做環差,避免通過環評後只因尚未取得主管機關開工許可,拖了20幾年沒開發,環境因素改變後卻又不須環差的爭議。另外,已經核定礦業用地的礦權展延、國家風景區旅館興建,也收回由中央環評審查。

我國環評制度源自美國,但當初因人民和民意代表不信任經建部門會妥善替環境把關,擔心只以開發為重,才出現本土版本的變化,改以環保署作為環評審查主管機關。制度實施後,碰上爭議案件通過時,環保署總成為被炮轟的對象,開發單位鮮少在第一線面對民眾,產生不少問題。

環保署長院李應元昨談《環評法》大修,表示最重要的是加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逐步讓環評制度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減少重複的審查項目,提升環評效率,「環保署的部分就集中空氣汙染物排放、水的排放等比較屬於環境的部分。」

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進一步說明,環評制度將分為短、中、長3階段執行。短程方面,預計今年5月20日前就會提出修改《環境影響評估法》母法及相關細則等子法的草案,規範主管機關須輔導開發單位篩選區位地點,避免爭議的場址,環評審查時也要列席說明,不可置身事外。

中程則是配合4年後國土計畫上路後,國土有4大功能分區,搭配政策環評,由主管機關盤點好轄下產業未來發展需要的面積區位用水用電,並框在此範圍內,假如產業要拓展,就利用技術升級或汰舊換新來爭取,可讓個案環評再簡化。

而約莫10年後會先做評估,看各部會是否有充分人力、物力及處理經驗,還有人民是否信任。詹順貴說,若還不足,就再往後延5年。最後目標是讓各部會自行進行環評,以作為決策的參考依據,屆時環保署就能和環團、在地居民站在一起,對環評結果提出專業意見,假如部會不採納,也要充分說服外界。

詹順貴指出,部會事前可輔導產業做好事前排汙規畫,這樣環評過程能更正確快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