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公約入廢清法 有害事業廢棄物不輸出第三世界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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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公約入廢清法 有害事業廢棄物不輸出第三世界

2017年05月22日
本報2017年5月22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 2017.5.26更新:此修正案於26日下午經立院三讀通過,明定有害事業廢棄物應以在國內處理為原則,輸出地僅限於有妥善處理及再利用能力之國家、地區,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000萬元罰鍰。

為了不「與鄰為壑」,立院將修正《廢清法》,將根據《巴塞爾公約》精神,有害事業廢棄物應該儘量在本國處理,如果不得不輸出處理,應該輸出到較先進國家,以避免大量國產有害事業廢棄物流入第三世界國家或地區。

雖然台灣並非《巴塞爾公約》締約國,但此舉等於將《巴塞爾公約》國內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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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署長詹順貴、廢管處處長賴瑩瑩與立委協商廢清法的修正。賴品瑀拍攝。

22日衛環委員會進行審查,雖然委員們普遍認同此案,但也追問如何確保這些將留在國內的有害事業廢棄物能有妥善的處理?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表示,經過去年年底廢棄法大修後,已經釐清「廢棄物」與「產品」的定義,未來也將納入「吹哨者」條款,來打擊不法業者。

吳玉琴的提案,是修正《廢清法》的第38條與規定相關罰則第53條。第38條主要在規範一般與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輸入、輸出、過境、轉口。

在有害事業廢棄物的部分,修正之後,不管是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都需向取得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

修正草案提出,可供輸出者,僅限於國內無法妥善清理處理、無適當處理技術或設備、或對國內廢棄物處理有妨礙第38條事業廢棄物者;更正面表列了接受國(地區)應僅限於——歐盟、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美國、加拿大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允許輸出之國家或地區;及接受國的處理機構應具有該申請輸出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最終處理能力。

對於正面表列了這些國家,立委陳宜民質疑說,那麼先前或政府輔導到中國、越南等國設處理廠的業者怎麼辦?這些廠商已有技術、不但處理了我國的有害事業廢棄物,也協助對方處理。怎可「現在把門關起來了。」陳宜民一再要求應該要求為台商加入落日條款的但書。

「什麼巴塞爾公約,你先加入再說!」陳宜民激動質疑這是新政府為了打壓赴中發展的台商,巴塞爾公約只是拖詞。話鋒一轉更提及台灣無法參與本屆WHA一事。

但吳玉琴表示,政府當年輔導這些業者,是要輸出技術,是「環保外交」,協助這些國家處理廢棄物,而非把台灣的廢棄物運過去處理,如果業者現在還如此主張,豈不等於要的只是對方國的低廉處理成本,這是不合理的。

詹順貴回應說,吳玉琴案正面表列輸出國家的部分,環署已提議修改為三類,包括OECD(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會員國、已簽訂有雙邊協定的日本,與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國家,詹順貴解釋,第三項就是保留有彈性的部分。

「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立委林淑芬指出這一句仍在法條裡,還是可能大開後門,這也是為何他長久來不斷要求環署應該設置事業廢棄物的追蹤代碼,來做源頭管制與追蹤。詹順貴則表示,環署正在研擬中,大約還要半年的時間來完成。

至於限縮了輸出國之後,這些留在國內處理的有害事業廢棄物能有妥善的處理,也曾為多位委員最在意的部分。廢棄物數量與流量的控管如何更落實?

環署廢管處處長賴瑩瑩表示,目前國內合法業者有46家,強調處理的能量是足夠的。詹順貴則表示,經過去年年底廢棄法大修後,已經釐清「廢棄物」與「產品」的定義,未來也將比照食安管制,納入「吹哨者」條款,來打擊不法業者。

立委許淑華更問起目前正在積極推動的再生能源中,太陽能板將來如何處理。詹順貴坦言,目前國內還沒有技術、沒有業者能做,但是歐洲已有技術,詹順貴表示,雖然也可以從國外直接引進技術,但還是希望優先輔導國內業者研發出自己的技術,且推估這一波太陽能板的生命週期約有10年,還有時間可以研發,目前環署與工研院正在積極處理。

作者

賴品瑀

新店溪下游人,曾在成大中文與南藝紀錄所練功打怪撿裝備,留下《我們迷獅子》、《我是阿布》兩部紀錄片作品。現為人類觀察員,並每日鍛鍊肌肉與腦內啡,同時為環境資訊電子報專任記者,為大家搭起友誼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