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聲明:呼籲補強廢清法38條修正案 嚴格管制有害廢棄物輸出 不以鄰為壑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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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聲明:呼籲補強廢清法38條修正案 嚴格管制有害廢棄物輸出 不以鄰為壑

2017年05月25日
發起團體:看守台灣協會、台南社區大學、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
「映誠公司」涉嫌將廢爐渣回填到租來的魚塭,並詐取處理費得利,回填面積約為七座足球場大小。照片提供:台南地檢署。
廢棄液晶面板將何去何從?圖片來源:公共電視我們的島。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最近審議吳玉琴委員提案的廢清法38條修正案,該修正案原本用意是希望明確管制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輸出,要求只有國內無法處理者方得輸出,且只能輸出至工業化國家,包括歐盟、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美國、加拿大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允許輸出之國家或地區。這樣的修法,是希望將巴塞爾公約的精神國內法化,減少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跨境運輸,同時避免有害廢棄物被送到處理或再利用能力不足的發展中國家。

然而該修正案經審議後,在環保署提議下,成為如下文字:

有害事業廢棄物應以國內處理或再利用為原則;其輸出僅限至經濟暨合作發展組織會員國或與我國簽署廢棄物雙邊協定國家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環境技術先進國家,且接受國處理機構應具有妥善處理及再利用能力。

這樣的文字乍看之下好像符合吳委員提案的原意,但其實開了一個漏洞。如果與我國簽署廢棄物雙邊協定的國家是發展中國家,又有台商跑到該國設廠,是否我們就得認定這些國家處理機構具有妥善處理及再利用能力,可以把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到那些國家?環保署或許無此心機,但類似的案例,曾經發生在日本;日本曾經透過雙邊貿易協定的簽訂,試圖讓有害廢棄物轉移到發展中國家處理,而引起各國環保團體抗議。

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處理或再利用,涉及的不只是技術,還包括環境與勞安法規的嚴謹度與主管機關的管制能力問題。即使是我國,雖然已於1997年即晉身已發展國家,但對於廢棄物的管制能力至今仍然相當不足,許多處理或再利用機構掛羊頭賣狗肉,一手收了處理費,另一手則趁著月黑風高時把還未妥善處理的廢棄物載出去拋棄,或者假再利用之名,行廢棄之實。近年來幾件被檢調抓包的處理或再利用業者,有許多是國內處理或再利用能力名列前茅的大廠,結果還是盡幹些偷雞摸狗之事;而東窗事發後,因為政府怕那些廢棄物無處理管道,影響工廠生產營運,竟然讓這些應該要廢止或撤銷許可的處理或再利用業者繼續營業,只是抓了幾個人背黑鍋而已。如果連我國都無法好好管理,我們怎麼奢望那些管制能力更加不足的發展中國家,來幫忙我們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呢?即使是經濟暨合作發展組織的會員國,都必須要嚴謹篩選才行。

因此,我們強烈呼籲立院,刪除「或與我國簽署廢棄物雙編協定國家」字眼,並將整段文字補強為:

有害事業廢棄物應以國內處理或再利用為原則,於國內無法妥善處理或再利用時,方得輸出;其輸出僅限至經濟暨合作發展組織會員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環境技術先進國家,且該接受國政府應具有嚴謹環境法規與良好管制能力,其處理機構應具有妥善處理及再利用能力。

同時請於立法說明中重申,中央主管機關在公告環境技術先進國家或審查任何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案時,須詳加了解接受國法規環境與政府管制能力,還有相關業者的技術能力,且不得違反巴塞爾公約的規定與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