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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投丹鳳山自救會:專家不是神 正視「偽陰性偏誤」避免下一個林肯大郡

2017年09月12日
作者:北投丹鳳山自救會

本文旨在透過北投丹鳳山順向坡的欣巴巴豪宅案動工事件迄今的發展為例以說明,目前在制度上對於私有地的開發存在大規模環境災害疑慮時,並不存在足夠緩解大眾恐慌的專家知識與判斷,進而足以權衡所有實質利害關係人的損益。而涉入本案的公部門專家傾向選擇基於特定「有科學根據的立論」,作為此類開發案的成案基礎,但這種立論的選擇常常忽略考量專家知識所可能衍生影響深遠的社會性衝擊。也因為這樣的選擇使得環境風險的承擔者承擔不成比例的風險,而土地開發的受益者獲得不成比例的利益,是為社會不正義。

本文旨在凸顯接受統計推理上的偽陰性偏誤在這類極具爭議的案例中不應該是不證自明的假設,並且存在有待釐清的倫理(及潛在法律層面的)問題。

2015年9月10日,台北市都發局林洲民局長上北投丹鳳山爭議位址勘察。圖片來源:北投丹鳳山自救會
2015年9月10日,台北市都發局林洲民局長上北投丹鳳山爭議位址勘察。圖片來源:北投丹鳳山自救會。

在此,科技專家指的是具備相關科學及技術訓練的從業者,例如大地處、建管處或四大技師公會的技師,他們熟稔力學、工程經驗則、田野調查採樣等知識,並且足以根據他們的知識作出專家判斷,透過理論、建模、經驗、設計、實驗等方式為某種工程的施行作背書。知識分工的時代,沒有人可以同時熟稔各種知識,因此不免得依靠專家的判斷,公部門尤甚,但若專家判斷呈現出系統性偏誤且可能有深遠影響時,應該存在可糾正這種偏誤的方式,以謀公共利益。大規模環境災害於此,參照過去台灣史上類似的經典案例,設想可能是林肯大郡、國道走山或小林村。儘管地質條件有其局域特殊性,但參照北市大地處及經濟部地調所的資料,我們合理將此地最糟糕的環境災害設想為與上述三者同類,特別是林肯大郡,除非有新的專家知識及判斷告知我們有充分的理由不做此設想。

偽陰性(false negatives)是指涉及統計推理的過程中,對於原先「假定不存在的東西」後來被證實該假定為假的統計偏誤。反之偽陽性(false positives)則指涉原先「假定存在的東西」後來被證實該假定為假的統計偏誤。以疾病檢驗為喻,前者是明明有病被判說沒病,後者是明明沒病但被判成有病。在此,「接受偽陰性偏誤」指的是在建照核發的過程中,諸專家知識及判斷背書「沒有充分證據顯示未來發生大規模環境災害」的立論,據此綜合諸專家的知識及判斷於是核可建照。前者我們姑且稱之為「眼見為憑」的科學立場,稱後者為「預防勝於治療」的立場。在此引用科學哲學家Heather Douglas提案的「歸納風險」(inductive risks)概念,當專家判斷中或隱或顯地預設偽陰性或是偽陽性時,我們說其接受了某種歸納風險。這種風險來自於統計及歸納法被運用時,專家預設哪種誤判的結果是可以接受的。這樣的「接受」至少會出現在專家選擇研究方法、說明資料以及詮釋結果的過程之中。而這種接受除了是知識性的問題,同時也是倫理問題。

目前最廣為人知的歸納風險案例應該是氣候變遷爭議中,相信與否認人因氣候暖化兩陣營對於施行預防、減緩及適應氣候災難措施及氣候變遷經濟學的辯論。倫理層面上則可類比氣候行動、全球及未來世代正義的問題。本文案例規模小得多,但也呈現類似的結構。本案中,專家判斷中預設了大規模地質災害是可以接受的誤判結果,歸納風險歸給當地居民;而傾向預防勝於治療的居民則認為把大規模地質災害做為開發所直接或間接導致的結果,而此大規模地質災害沒有發生是可以接受的誤判,但此歸納風險是歸給持有土地及開發權的開發商。兩者實際上都是可能且可待科學驗證的假設,邏輯上都是有效的,唯社會面向上,兩者強調了不同的社會性價值,還有經濟利益損失歸給誰的問題。

既然邏輯上兩種誤判可隨意擇其一預設有待驗證到底有或沒有災害,為何此案中的專家會偏向接受偽陰性的統計偏誤呢?在此我試圖說明在非科學邏輯的社會面向上,「公部門作業盡量不妨礙他人自由合意的交易」(經濟自由)的預設下,接受偽陰性為可接受誤判的預設蘊含數個公部門(對特定對象的)善意。我試圖從工程收益、不確定性的大小及事件的週期等三個層面來說明。之後我會再說明,此自由合意的預設必須與其他預設平衡看待。

從上提及的氣候變遷為引,眾所周知推廣暖化否認論最力者是美國共和黨科技智庫,這類意識形態相對於民主黨傾向支持小政府,政府對於企業的營運及自由交易活動管制越小越好,政策上支持減稅,也更不願意支持政府簽署管制工業產生的溫室氣體的外部成本的國際氣候諸協議或是課碳稅的做法。此案中,市政府的科技官僚也傾向小政府的作法,即使在關鍵坡度上引發極大公眾爭議時也傾向避免干涉開發商的山坡地開發計畫,避免干涉其獲得因為施作建築工程使得土地增值的利益,同時也避免大政府那般透過地方財源徵收民地的方式將有爭議的林地劃定為保護區域。這是對於開發商工程收益的友善。

至於不確定的大小,要是存在某個辦法可以告訴你今天必定會下雨,一般狀況下今天你出門就會帶雨具。如果到了一個犯罪率極高的地區旅遊,我們也通常會更加小心隨身物品。簡言之,要是有跡象讓我們推論一個負面事件好發程度的確定性越高,我們傾向避免促成其發生。更進一步則有所謂量化不確定性的問題,如機率的使用時機。某類降雨、疾病好發率可以機率說明,但是地震可以嗎?山崩可以嗎?真實世界中的災變好發程度是否可以量化是有相當爭議的問題。

北投居民抗議丹鳳山建案

北投居民抗議丹鳳山建案。照片來源:公共電視我們的島。

如IPCC近幾次的報告在氣候變遷的各項重大環境衝擊的好發率也不會給個確切的機率數值,反倒是一些模糊的形容詞描述。面對區域地質條件的特殊性,我們大地處發言人在陳述地質災害類型的「統計」性質時不會是正在訴諸不恰當的統計推論嗎?即使真的有人能將各式造成大規模地質災害的變數獨立解析出來,認定機率表述並無不恰當,也得面對做實際決策時的「決定閾值問題」,簡言之就是多小的災害發生機率叫可以接受?這樣的標準是如何訂出來的迄今似乎還欠缺說明。在此,因為目前實際的結果是準照,所以我們暫且善意地解讀科技專家的判斷是這樣的災害好發率非常非常低。因此,居民所暴露的環境風險(要是可以量化的話)事實上是極低的。若非如此,就像是讓你置身犯罪率極高的地區旅遊卻不先告訴你這裡有什麼犯罪日常一樣。

至於第三個善意我認為來自專家知識對災變「事件頻率」的解讀。或許要有科學素養的人說「不可能發生」本身就是一種強人所難,畢竟真實世界是很複雜的。從統計力學觀點來說某個不違背物理定律的事件之發生只有機率高、低跟極低之類的差別。那這樣我們似乎可以將專家判斷之所以預設偽陰性的部份理由歸諸因為這樣的災變「很不頻繁」,說不定50、100、500甚至1000年才發生一次,要將這樣不常見的事件作為阻擋我們發展都市獲得經濟利益的理由似乎很愚蠢。就像是我們為什麼要擔心50年後地球平均氣溫上升多少度而要現在開始採取減碳打趴工業為基礎的經濟成長一樣。有什麼理由我們要為百年一次的災變犧牲眼前的數十億的利益,怎麼算都不划算。從小政府避免干涉自由交易利益的角度來看,專家判斷沒有理由阻止唾手可得的近利,且災害好發率極低及事件週期極長的狀況下,在地居民承受巨災的歸納風險,即不發生偽陰性統計偏誤就是值得下的注。

不過以上從避免大政府干涉開發商經濟自由的預設出發,以至於選擇接受某類型歸納風險的說法真的表示這些科技專家傾向擁抱經濟自由這種價值嗎?恐怕未必。這裡以居民傾向接受的偽陽性偏誤出發,說明特定人士的自由似乎已被科技專家的小政府善意事先排除在外。接受偽陽性偏誤表示居民傾向認為開發案會促成大規模地質災害,而不發生(但侵害開發商經濟利益與目前已沉沒的投資成本)就是可接受的歸納風險,預防勝於治療是最好的策略。居民出發點(儘管可以但也)不必然是基於保護環境與生態的理由,一旦承認了自然界「(特別是難以量化的)不確定性」以及「很不頻繁」這樣的大規模災害預設,常駐於此的居民出發點直覺想到的是長期的自身安全以及不動產的價值的風險。大規模地質災害若在有生之年實際發生,那下場就跟林肯大郡一樣非死即傷,然後持有的不動產價值瞬間變成0,即便只是意識到潛在發生的可能性,非短期的心理層面的壓力與環境風險上升所造成的不動產價格看貶的損失也似乎未納入專家知識的小政府避免擋人財路的善意之中。也就是小政府邏輯對於經濟利益自由的保障是有選擇性的。不過,目前有能力可以處理公辦都更、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將之美名為公共利益的北市府真的崇尚小政府邏輯嗎?

我們也可以解讀成專家判斷在此傾向接受在時間上「小確利」與「大不確害」的兩選項中選了前者。不過接受這種偏誤似乎與區域計劃中的「計畫」強調的「長期」概念有所牴觸。都市要是有「計畫」可言,豈能直接將長期的「大不確害」排除在外?這不會跟洪水治理與耐震防震相關的都市發展政策有所牴觸嗎?同時這也是環境風險管理與成本效益分析中的「外部成本」由誰承擔的問題,目前開發案的這些沒算在帳面上的外部成本似乎不是由開發商或是為案件背書的公部門科技專家負擔,而是常駐於丹鳳山周遭數千居民與潛在買家(甚至銀行)承擔。這樣的選擇是否「公平」恐怕有待商榷。若「避免傷害」或「惻隱之心」是人之所以為人至為基礎的倫理原則,在缺乏從居民立論出發的公正第三方專家知識緩解大眾恐慌的狀況下,似乎也沒有理由說從「預防勝於治療」的觀點出發不合情理。

北投居民來到北市府抗議開發。照片來源:公共電視我們的島。

總而言之,我認為公部門科技專家根據其知識與專業判斷選擇接受的統計推論偏誤除了是科學論據檢證方式上的選擇,同時也是有待擴大從倫理以及法律責任層面來探討的議題。從國人普遍接受且通過國會立法的氣候法案中預設的預防原則看來,國人對於預防勝於治療的「大不確害」危機處理方案並非無法接受,而預設偽陰性偏誤也不見得是明智的選擇。

※ 原文轉載於:專家判斷及環境災害的偽陰性偏誤的倫理(與潛在法律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