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古蹟無法可管? 文化部將修法增罰則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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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古蹟無法可管? 文化部將修法增罰則

2017年10月17日
摘錄自2017年10月17日民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高雄市政府無視《文化資產保存法》規範,毀壞屋齡百年的旗山原郡守官邸一事,文化部目前正在研擬強化相關罰則,避免政府單位主動破壞古屋,卻無法可罰,並將於本週四(19日)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預計於明年進行修法。

《文資法》第15條規定,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先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然而此法於2016年修正公佈以來,卻面臨了地方政府鮮少配合的問題,突顯出文化部門在中央及地方的施政上的弱勢。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局長施國隆表示,在《文資法》修正公佈後,文化部有發文要求地方政府注意條文中關於50年老屋的規定,但在旗山的案子中,高雄市政府卻並未依法行事,而在事後才亡羊補牢,把一些拆除時的房屋構件留下、保留部分牆面,目前這個案子只進行到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