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明鑫說明,27GW預計包括太陽光電20GW、離岸風電5.5GW,其餘為水力發電與陸域風電等。
至於用電大戶必須設置再生能源設備,龔明鑫表示,等修正草案通過後,經濟部會在子法中訂定細節,包括契約容量、額度、發電種類、代金等。中央所訂的僅是最低標準,地方可再加嚴,但也不會讓地方無限制加碼。
能源局長林全能受訪時說明,目前還在研議地方政府的自治條例內容。「用電大戶」可能定在契約容量大於800瓩的業者,但應設置多少比例則尚未決定。由於每個地方的日照條件不同,不容易設置再生能源設備的廠商也可以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或代金的方式取代。

躉購制度與自由綠電交易可相互轉換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 2009年施行,設置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並參考國外躉購制度,由台電以固定優惠價格收購綠電20年,鼓勵民間設置再生能源。2017年《電業法》修正後,開放綠電自由市場,綠電可以直供或是代輸直接賣電給其他業者。

不過,簽定台電躉購合約等於已經領取補貼,依規定無法再申請綠電憑證,也不能自由交易。這次修法開放躉購與直供/代輸二套制度相互轉換,等於讓已簽約的綠電也可退出躉購,改加入綠電買賣市場。
林全能說,業者可在躉購或申請綠電憑證間自由轉換,沒有次數或時間的限制。
林全能解釋,有了綠電憑證,就是獲得國際上認可的純綠電。在國際要求企業須購買綠電或降低碳足跡的趨勢下,就算綠電比較貴,企業還是會買。加上這次修正案也要求用電大戶無法設置再生能源時,可以購買綠電憑證代替。未來綠電交易一定會增加。
再生能源成本節節降 躉購費率取消下限
原本條例中規定再生能源躉購費率不得低於電業化石燃料發電平均成本,這次修法將刪除這項規定。能源局解釋,這是因為綠電成本快速降低,即將比化石燃料成本更低。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不再補貼躉購,未來基金將用於研發跟示範計畫,躉購成本則直接反映在電價公式上。
簡化流程 小容量設備由地方政府認定
為鼓勵再生能源設置,這次修法簡化2,000瓩以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設流程,並開放2,000瓩以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由地方政府認定。未達2萬瓩的小水力發電也將納入獎勵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