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倒廢棄物 五人判緩刑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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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倒廢棄物 五人判緩刑

2018年01月16日
摘錄自2018年1月16日中國時報嘉市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黃姓、葉姓等5名曳引車司機,載運煉鋼製程產出的氧化碴、還原碴等事業廢棄物,以進入指定處理場「繞場一周」的方式規避環保署GPS的監控,最後將4000公噸事業廢棄傾倒於東石某處魚塭,嘉義地院依廢棄物清理法各判1年、緩刑2年。

黃姓、葉姓、侯姓、陳姓及徐姓等5名開曳引車的司機,受雇於一家通運公司,該公司詹姓負責人指示5人到台南鹽水區一家上市公司載運煉鋼製程中生產的氧化碴、還原碴等事業廢棄物,至利用再製機構頡承企業(後更名浩群實業)六甲廠,同時從此機構又載運氧化碴、還原碴,一同傾倒於嘉義縣東石鄉山寮段57-3地號的廢棄養殖魚塭。

五名司機知悉所開的五部曳引車均安裝環保署GPS,監控運出的事業廢棄物流向,但他們受公司指揮,於104年12月間,將未經處理的氧化碴、還原碴共約4000公噸,載進再製機構繞場一周,意圖製造大批事業廢棄物有進場處理的假象,再將未經處理的事業廢棄物原車載出場,運至東石魚塭非法傾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