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有下個阿河 「展演動物」入動保法三讀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不再有下個阿河 「展演動物」入動保法三讀

2018年05月23日
摘錄自2018年5月22日聯合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條例今天(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將展演動物納入動保法規範,未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以動物進行展演。申請展演的機構也有限制,必須是社會教育機構、休閒農場或觀光遊樂業,且申請人曾虐待動物,經判刑確定者,不會被許可,若不當安置展演動物,主管機關也有權沒入該動物。

修正條文中,明確定義「展演動物」進入動保法,且申請動物展演的業者或申請人,也應該照主管機關規定繳納保證金,投保責任險等方式確保展演動物的安置、照護妥當。展演動物也應該要有適當的設備、專任人員,並且要接受評鑑,評鑑不合格可以被廢止展演許可。

條文也給現行展演動物業者緩衝期,從公布修正條文一年內,不受修正影響。修正條文也明定,若未經申請進行動物展演,可罰5萬元~25萬元罰鍰;若未妥善安置動物,沒給牠們保險或是以專任人員照護時,也能罰3~15萬元,必要時地方機關可以視情節重大沒入該展演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