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條文三讀通過 新增「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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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條文三讀通過 新增「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

2018年05月31日
整理:鄒敏惠

我國極端降雨越來越頻繁,但工程有其限度,為因應可能帶來的淹水災害,立法院29日三讀修正水利法部分條文,新增「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專章」,要求土地與建築開發者共同分擔滯洪、蓄水責任,以提高土地整體耐淹能力。 

水利法條文三讀通過。圖片取自高志鵬臉書。
水利法條文三讀通過。圖片取自高志鵬臉書。

立委高志鵬22日主持召開「逕流分攤出流管制專章」的黨團朝野協商。他表示,近年來的洪災教訓清楚告訴國人,防災觀念與手段必須改變。

經濟部水利署指出,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政策,是由線的管理提升為面、立體的管理。 水利署長賴建信說明,此次水利法增訂專章,逕流分擔部分,將公告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並完成逕流分擔計畫書後,由各部會共同辦理兼具滯洪功能之公共設施。 

逕流分擔是由公務部門負責辦理,對淹水潛勢高或受害損失大的河段,於新建(改建)公共空間時,一方面不妨礙原本設施功能,一方面可於洪水期間發揮滯洪功用,減少鄰近住宅或工廠等積淹水風險及損失,並克服都市徵收取得土地不易的困難。 

至於出流管制部分,賴建信說,開發案達一定規模以上,即會要求開發單位提送出流管制計畫書,讓建築物提升透水、保水及滯洪能力,公私部門共同分工合作,以增加整體流域耐洪程度。 

經濟部表示,水利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將與水利署推動的水環境營造與排水治理工程產生加乘效果 ,後續將積極完成授權子法訂定並規劃公告逕流分擔河段。

在罰則部分,出流管制計畫書核定前,逕行辦理土地開發利用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開發利用,不從者,得按次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所使用的設施或機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