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廠偷排氨水污染水圳 首依「流放毒物罪」法辦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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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廠偷排氨水污染水圳 首依「流放毒物罪」法辦

2018年06月21日
摘錄自2018年6月19日自由時報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宜蘭縣羅東鎮十六份圳今年6月8日起陸續出現大量魚屍,宜蘭縣環保局向上溯源,於15日發現是上游歇業的食品加工廠立祥發實業偷排氨氣,被稽查人員當場查獲。因業者偷排事實確鑿將依「水汙染防治法」開罰30至300萬,另依違反「流放毒物罪」移送宜蘭地檢署偵辦,該案不僅是宜蘭首件偷排廢水送辦的案子,可能也是該法今年6月15日生效後,全台第一件送司法偵辦的汙染案。

環保局約談廠方人員,操作人員坦承他們從6月7日起每天上午8點至下午5點都在進行排放作業,業者辯稱,「因為已經要歇業,才將廠區氨氣排放出去」。

環保局指出,因過去偷排廢水並無刑責,立院在今年三讀通過刑法190條之1修正案,並於6月13日公告,15日生效,排放廢水至水體,最重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立祥發因偷排事實明確,縣府整理資料後,將依刑法「流放毒物罪」移送宜蘭地檢署偵辦,不僅是宜蘭第一件因汙染水體移送司法的案件,也可能成為該法修正後,全台第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