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用風倒木遭判刑 「新夥伴關係」無誠意本報2007年4月25日台北訊,李育琴、陳胤安報導
抗議的司馬庫斯原住民認為林務局行徑粗暴,入人於罪,以「竊盜」罪嫌污名原住民,他們要求林務局向司馬庫斯部落道歉,還他們清白。他們說,原住民在這塊土地上生活以及使用土地已經歷了20代以上的歲月,樹林是百年前祖先種的,依循泰雅族的祖靈信仰的精神,對傳統領域內森林產物的使用,是有其正當性的。部落族人認為在先祖的土地上善加利用枯倒的風倒木,本是愛惜資源、天經地義的事,說是竊盜、要坐牢、罰鍰,令他們難以理解。 由於這3位遭判刑的居民,是經過部落會議決議,賦予執行搬運「風倒櫸木」的工作,而且搬回去的倒木是用來做部落意象、造景雕刻之用,而非要出售牟利。他們認為,這並不是犯罪,搬運櫸木的行為是部落集體的意思,是遵從泰雅族的祖靈信仰來面對這樣的事情。抗議現場的原住民氣憤地說:「這是不懂泰雅文化的中華民國法律制度及其執行者,以刑事案件來處理,強加竊盜罪之名。」
林務局林政組組長楊宏志接受陳情書時說,這個事件不是林務局與司馬庫斯原住民間的問題,而是兩者應共同面臨的問題,包括原住民基本法與森林法的衝突等。不過林政組在會議後表示,林務局依法行事,無須道歉,也不會道歉。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多位委員到場關注,卑南族專任委員陳冠年認為,此事牽涉到林務局漂流木處理辦法的問題,每次颱風過後,林務局處理漂流木的方式是將有價木頭先標記取回,剩下的才由地方政府公告可讓民眾撿拾,而去年林務局更為處理剩餘漂流木編列250萬元經費,發包將剩餘的2千噸漂流木全數燒毀。對於林務局如此處理珍貴的森林資源,泰雅長老說:「林務局不配做國家的林務單位。」 原住民認為,他們珍惜土地上資源、尊重古訓對於森林使用的規範,然而政府在各大山脈間炸山挖路、大興土木,砍伐原生林木、變更林相,興建各大建築物,用各種方法合理化其行為,卻不讓他們拿一塊木頭,進行部落意象,他們想問,「誰才是竊取台灣櫸木的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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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週三, 2007-04-25 14:13 提交人: 李育琴
公務員只會依法行事 於法之外的事就不去理會 這就是目前大部分人的態度 如果去過原住民部落,接觸過族人,就知道他們純樸且守法,並不貪心,也不會多取大自然資源,所以他們去撿拾漂流木或是風倒木,絕大多數都是生活所需,因為現在木材價值高昂,成為兵家必爭之地,所以法律若齊頭式平等,不考量當地人需求,紛爭難免。 根據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對自然資源是可以永續利用的。 原住民基本法第20條 1999年新夥伴關係的項目: 發表新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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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務局居然把漂流木燒掉 真是懷疑他們的思維 林務局會標記的漂流木都是上等木材 一隻少說要十幾萬 他們會白白花衣大筆錢燒掉 等於把花錢請人把一大疊新台幣運去焚化爐燒掉一樣 有點質疑這個資訊? 而且燒掉木材所釋出的二氧化碳(溫室氣體的一種)有多少 林務局是不是太不注意國際趨勢呢?
風倒木的處理 除了所謂的自然科學思考外 其實我看到的是 兩種文化對於自然資源的競爭 法律的處理 如果總是不考慮文化層面的問題 爭議將永遠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