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用風倒木遭判刑 「新夥伴關係」無誠意



本報2007年4月25日台北訊,李育琴、陳胤安報導

司馬庫斯原住民到林務局抗議。2002年,陳水扁總統與原住民族完成「新夥伴關係協定」,簽訂包含台灣原住民族之自然主權;推動原住民族自治等原住民相關政策指導方針。然而多年來政府與原住民族間的關係,卻未因協定簽訂更加和諧。司馬庫斯3名原住民2005年因撿拾泰利颱風風倒木殘幹遭移送法辦,日前法院判決有罪,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各16萬元,緩刑2年。此判決引發司馬庫斯原住民部落強烈不滿,昨(24)日集結40-50人到林務局抗議。學者表示,政府用嚴格的法律處罰原住民,看不出要跟原住民族建立夥伴關係的任何誠意。

抗議的司馬庫斯原住民認為林務局行徑粗暴,入人於罪,以「竊盜」罪嫌污名原住民,他們要求林務局向司馬庫斯部落道歉,還他們清白。他們說,原住民在這塊土地上生活以及使用土地已經歷了20代以上的歲月,樹林是百年前祖先種的,依循泰雅族的祖靈信仰的精神,對傳統領域內森林產物的使用,是有其正當性的。部落族人認為在先祖的土地上善加利用枯倒的風倒木,本是愛惜資源、天經地義的事,說是竊盜、要坐牢、罰鍰,令他們難以理解。

由於這3位遭判刑的居民,是經過部落會議決議,賦予執行搬運「風倒櫸木」的工作,而且搬回去的倒木是用來做部落意象、造景雕刻之用,而非要出售牟利。他們認為,這並不是犯罪,搬運櫸木的行為是部落集體的意思,是遵從泰雅族的祖靈信仰來面對這樣的事情。抗議現場的原住民氣憤地說:「這是不懂泰雅文化的中華民國法律制度及其執行者,以刑事案件來處理,強加竊盜罪之名。」

司馬庫斯原住民到林務局抗議。新竹地方法院於4月18日判決3位被告6個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各16萬元,緩刑2年。原住民部落長老在抗議現場以泰雅語說:「部落已經做出決議,假如3個人都坐牢,所有部落的人都要一起坐牢;到時候小孩子的學費、生活費都由林務局來支付。」

林務局林政組組長楊宏志接受陳情書時說,這個事件不是林務局與司馬庫斯原住民間的問題,而是兩者應共同面臨的問題,包括原住民基本法與森林法的衝突等。不過林政組在會議後表示,林務局依法行事,無須道歉,也不會道歉。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多位委員到場關注,卑南族專任委員陳冠年認為,此事牽涉到林務局漂流木處理辦法的問題,每次颱風過後,林務局處理漂流木的方式是將有價木頭先標記取回,剩下的才由地方政府公告可讓民眾撿拾,而去年林務局更為處理剩餘漂流木編列250萬元經費,發包將剩餘的2千噸漂流木全數燒毀。對於林務局如此處理珍貴的森林資源,泰雅長老說:「林務局不配做國家的林務單位。」

原住民認為,他們珍惜土地上資源、尊重古訓對於森林使用的規範,然而政府在各大山脈間炸山挖路、大興土木,砍伐原生林木、變更林相,興建各大建築物,用各種方法合理化其行為,卻不讓他們拿一塊木頭,進行部落意象,他們想問,「誰才是竊取台灣櫸木的小偷?」

司馬庫斯原住民到林務局抗議。此外,他們認為,林務局的種種行徑完全不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中明訂的原住民族在其傳統領域內的權利。靜宜大學生態系教授林益仁表示,原住民拿回傳統領域上的風倒木是符合他們的傳統祖靈信仰的,且符合政府與原住民達成協議的「新夥伴關係」;林務局依據的森林法15條是有解釋的空間,用嚴格的法律來處罰原住民沒有誠意,看不出跟原住民有任何夥伴關係。


發表時間: 週三, 2007-04-25 14:13 提交人: 李育琴

發表時間: 週四, 2007-04-26 09:59 提交人: 小巫 (沒有被驗證)

林務局居然把漂流木燒掉 真是懷疑他們的思維 林務局會標記的漂流木都是上等木材 一隻少說要十幾萬 他們會白白花衣大筆錢燒掉 等於把花錢請人把一大疊新台幣運去焚化爐燒掉一樣 有點質疑這個資訊? 而且燒掉木材所釋出的二氧化碳(溫室氣體的一種)有多少 林務局是不是太不注意國際趨勢呢?

風倒木的處理 除了所謂的自然科學思考外 其實我看到的是 兩種文化對於自然資源的競爭 法律的處理 如果總是不考慮文化層面的問題 爭議將永遠存在

發表時間: 週四, 2007-04-26 10:22 提交人: cici (沒有被驗證)

公務員只會依法行事 於法之外的事就不去理會 這就是目前大部分人的態度
溫室氣體的問題只有環保署關心 其他部會也不會去理會 這就是目前政府的態度
而原住民同胞的問題也只有原委會與任公職之原住民關心 其他政治人物也只是說說而已 這就是目前台灣的政治環境
或許可以將這些木頭在使用之前做做環境影響評估(是不太可能) 這樣看看還敢不敢燒

發表時間: 週四, 2007-04-26 11:45 提交人: 筱鳳 (沒有被驗證)

如果去過原住民部落,接觸過族人,就知道他們純樸且守法,並不貪心,也不會多取大自然資源,所以他們去撿拾漂流木或是風倒木,絕大多數都是生活所需,因為現在木材價值高昂,成為兵家必爭之地,所以法律若齊頭式平等,不考量當地人需求,紛爭難免。

發表時間: 週四, 2007-04-26 15:09 提交人: 波 (沒有被驗證)

根據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對自然資源是可以永續利用的。
根據我國原住民基本法,第19條:
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
一、獵捕野生動物。
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三、採取礦物、土石。
四、利用水資源。
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

原住民基本法第20條
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
政府為辦理原住民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其組織及相關事務,另以法律定之。
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1999年新夥伴關係的項目:
承認台灣原住民族之自然主權;
推動原住民族自治;
與台灣原住民族締結土地條約;
恢復原住民族部落及山川傳統名稱;
恢復部落及民族傳統領域土地;
恢復傳統自然資源之使用、促進民族自主發展;
原住民族國會議員回歸民族代表

發表時間: 週二, 2007-05-01 23:26 提交人: 安妮 (沒有被驗證)

我覺得如果有事證可以證明這些公務員有明顯的瀆職,乾脆去提反告他們瀆職,然後進行行政訴訟說不定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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