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動物應負刑責?法務部農委會不同調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虐待動物應負刑責?法務部農委會不同調

2007年04月27日
摘錄自2007年4月26日中央社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立法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今天審查「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籍立委蕭美琴提案主張,虐待動物致傷或致死除了罰鍰外,應負刑責,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致動物重傷或死亡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此,農委會贊同,但法務部持保留態度,建議以高額罰鍰取代刑責。

農委會副主委胡富雄表示,贊同對虐待動物者提高罰則,且農委會送到行政院的版本,虐待動物的處罰內容也是有刑責,對虐待動物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列席的法務部官員表示,刑法以保護人民權益為優先,動物並不在刑法保護範圍內,建議以高額罰鍰代替刑責。

台灣團結聯盟黨籍立委林志嘉(不分區)認為,法務部及農委會立場不一,應該溝通出共識,不能有兩套標準。農委會和法務部也承諾,一個月內達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