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制度可循 卻難以執行的環境信託 | 環境資訊中心
社論

有制度可循 卻難以執行的環境信託

2020年01月18日
文:王定心(環境資訊協會 環境信託中心專案執行)

在台灣民間有非常多默默在耕耘守護土地與自然環境的民眾或民間團體。例如民間團體主動認養溼地進行棲地營造,或是承租土地、甚至直接購地,進行友善農耕行動,倡議里山生態,保護在地農村生態的生物多樣性等。然而這些都潛藏一個問題,10年之後、20年甚至50年之後還能確保土地持續的被保護著嗎?土地所有者未來想要用作其他用途,例如開發、賣掉,過去保育的努力可能都無法延續了!

民間保護區如何能長久經營?是否已經有相關的法律機制可遵循?答案是有的。信託法裡面的公益信託包含了環境信託,環境信託的全名是環境保護公益信託,可以讓民間自發性的,把私有地規劃為民間保護區,並且可以長久永續的保護下去。環境信託的概念簡單來說,假設民眾自己有一塊土地想要保護其上的自然環境,或是想要恢復土地上的自然生態並兼具環境教育功能等,民眾可以找專業組織或是自己來作為經營管理者(受託人),由受託人跟環保署申請將此塊土地環境信託[1],設定期限為永久保護,就可以達成長久保護的目標囉。


自然谷環境公益信託地。資料照片。

公益信託財產具獨立性

環境保護公益信託的機制很特別,環境信託的土地須移至受託人名下,並註明為信託財產。信託財產是獨立的,類似共有財的概念,原所有權人以環境信託方式將土地捐贈出來,交由專業保育組織經營管理,財產不再屬於原地主,無處份的權力,而被受託負責經營管理棲地的組織,要依照當初簽訂的環境信託契約,依約從事相關保育目標,不能隨意處份土地。當然也可以是原所有權人自己來經營管理,這時就要以宣言信託的方式來執行。

這麼棒的環境保護機制為什麼全台灣只有一個案例呢?環資會經過多年的實作、案例探討以及法規研究發現,關鍵在於公益信託的稅制非常的不合理與不公平,民眾捐地做環境公益不但沒有獎勵還要對其課稅!

亟待修法的公益信託稅制

公益信託稅制不公,在於賦稅署規定執行公益信託的單位(受託人)必須是有信託業務的銀行(信託業者)才會被視為有相對應合理的公益信託稅制。例如民眾以環境信託方式將土地捐贈出來,必須找能執行信託業務的銀行(作為受託人)執行環境信託的棲地保育等公益,就不會被課贈與稅。相反的若執行單位(受託人)不是銀行,而找環境相關的專業組織擔此重責,此時由於受託人非信託業者(銀行),因此此公益信託將會被比照私益信託的稅制課贈與稅。

能夠稱公益信託必須經過申請並且經目的事業主機關許可才能稱之,意即環境信託已經是環保署許可設立且監管確保有在做環境公益,但只是因為管理棲地的單位(受託人)不是銀行業者,所以要對捐贈人課贈與稅,此非常不合理且違反憲法公平原則的稅制。 

其實不難看出稅法上的不合理,但是民間團體從2015年開始便不斷地在跟賦稅單位(賦稅署)、信託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以及環境信託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保署)溝通,提出自然谷環境信託被不合理課稅的事實,期待能被解決,許多新案例正因為不合理的稅制難以成立。同時2015年民間團體聯合專家學者也展開倡議遊說立委提案修公益信託稅法,過了兩屆,如今第九屆立委任期也將屆滿,公益信託相關稅法修正草案已提進立院,但仍躺在立院還是推動不了。至今已經5年過去了,仍然沒有改善不合理的公益信託稅制,相關政府部門和立法單位應該負起責任,積極推動修改不合理的公益信託稅制,導正被不合理稅制扭曲的公益信託現況。

期望賦稅署盡快提出政院版本,立法院也能重視法案

政府給予賦稅優惠旨在鼓勵民間投入公益事務以彌補政府能量不足之處。民間積極努力推動公益信託的方式保存自然與文化資產,政府不但沒有補助,還要對做公益的民眾課稅,導致不適合找銀行執行的(資產保存型)公益信託難以成立,也導致公益信託偏頗發展,所有公益類型的公益信託都找銀行作為受託人,但是銀行的專業不在於公益事務的執行,衍生成受託人(信託業者)無法親自執行公益信託,必須依照委託人或諮詢委員會的決議,受託人(銀行)僅作為會計和出納的角色的怪異現象。

公益信託稅制已經過時,亟待修法改善,賦稅優惠之標準應是看有無行公益之實,而非是誰執行公益信託才能享賦稅優惠。呼籲盡速修改稅法,讓捐地環境信託的民眾,可以找自然保育或環境保護專業的公益組織或團體經營管理自然棲地,不會被課贈與稅。

基金會或協會等環保團體,原本就享賦稅優惠,只是改成以環境信託的方式來守護土地,因為環境信託可以更嚴謹的更長遠的讓環境保護的初衷延續下去,修改稅法並不會造成稅基流失。二來公益團體本身也有相對應的政府機關監管,再加上公益信託既有的監管機制,僅需落實行政監管,則可避免有心人士藉此避稅。

自然保育不能等,民間團體努力在保護保存自然資產,資源匱乏同時,還面臨不合理課稅問題,著實難以前進,期望賦稅署能夠盡快提出政院版本,立法院也能重視此法案,盡快修法解決長久以來壓抑環境與文化資產保存類型的公益信託的稅制問題。才能讓民間團體乃至文化、保育政府單位能夠公私協力,一起來保護保存自然與文化資產。

支持環境信託棲地守護 你可以做到的 3 件事

1. 我們還需要3000人!加入公益信託修法連署「支持稅法合理公平,不獨惠信託業者」,並協助轉貼連署網址懶人包
2. 致電寫信給賦稅署署長,表達盡快改善不公平不合理的公益信託稅制。
3. 瞭解台灣唯一自然谷環境信託基地,參加自然谷免費導覽

[相關稅法建議修正條文]
所得稅法第4之3條
  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者,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不適用第三條之二及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但書規定: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已享租稅優惠之公益團體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擔任者。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已享租稅優惠之公益團體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擔任者。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1] 自然保育類的主管機關農委會,目前尚未訂定自然保育類的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故現行環境保護類型的公益信託都是向環保署申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