姍姍來遲的中國《濕地保護法》 要落實保育還有重重難關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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姍姍來遲的中國《濕地保護法》 要落實保育還有重重難關

2022年04月11日
文:王鑫一(自然之友法律與政策倡導部政策總監,參與《土壤法》《固廢法》《森林法》等多部中國生態環境法律的立法研究和意見提交工作。長期關注、參與環保組織政策倡導能力提升工作)、盛曉穎(執業律師,熱愛自然,關注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氣候變化等環境問題。2020年11月加入自然之友,成為自然之友的法律顧問,從事公益訴訟、法律研究、政策倡導等工作)
中國濕地保護終於擁有了全國性法律,但是它的有效實施還取決於多種條件。
中國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半蹼鷸。圖片來源:Alamy
中國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半蹼鷸。圖片來源:Alamy

位於中國江蘇省連雲港臨洪河口的濱海濕地,生態價值極高,僅2014-2020年間,當地就記錄到諾氏鷸等五種中國國家一級保護動物、半蹼鷸等七種中國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以及15種全球受脅或「近危」物種,是東亞澳遷徙線遷徙水鳥的重要覓食地和停歇地,對其生存繁衍至關重要。

而這裡卻正經受著以「修復」為名的生態破壞。衛星圖顯示,自2019年起一系列名為「藍色海灣」的計畫中,所包括的環抱堤(encircling dykes)、鋪設沙灘、吹沙填海、硬化填埋自然泥灘地等工程陸續動工,已經對上述珍稀水鳥賴以生存的覓食地,造成嚴重破壞。若繼續建設,將對珍稀瀕危水鳥以及濕地生態系統,造成不可逆的生態影響。

為此,中國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於去(2021)年5月向南京環境資源法庭,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獲當日立案;並於今年1月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寄出《禁止令申請書》,請求法院依法責令建設公司,立即停止「藍色海灣」計畫中的全部建設行為。

這起案件反映出的是,濕地修復計畫因為理念偏差和缺少法定程序和標準,反而造成濕地破壞的問題,但中國濕地保護存在的問題不止於此。

由於長期缺乏全國層面的濕地保護立法,導致各地公布的濕地保護管理規定五花八門,管理者對保護要求理解不一致等問題長期存在。因此,濕地的認定、濕地修復,以及政府資訊公開和公眾參與等重要工作,在地方執行中頻出亂象。

濕地作為複雜的生態系統,涵蓋土地、水資源、動植物等諸多自然資源要素,涉及面向十分寬廣,濕地保護立法工作實為一項艱鉅任務。早在2005年,《濕地保護條例》草案就已提交中國國務院法制辦審議,此後歷經多次意見徵求和討論工作,但由於亟需提升濕地保護的法律位階等原因,該條例最終沒有公布。

自2018年以來,全國層面僅有2018年開始施行的《濕地保護管理規定》這一中國國家林草局的部門規章,位階低、制度規定不夠全面,很多涉及濕地保護的關鍵性問題,未得到清晰規範。

去年12月24日,《濕地保護法》獲得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將於今年6月1日實施。這將有助於中國的濕地保護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

濕地定義與名錄制並行,但名錄公布與更新仍是關鍵

自然之友迄今已經陸續提起六起涉及濕地破壞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2015年在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的「都市芳園案」是其中第一起,它也是北京市第一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都市芳園是中國北京昌平的一個住宅小區,小區內有一處總面積約13.3公頃的湖泊濕地。小區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在沒有取得許可的情況下,將建築垃圾和建築開槽土等傾倒入湖、填埋湖泊區域,使得水體和植被群落遭到毀壞,原有生態環境消失。

雖然早在2012年北京市就公布了《北京市濕地保護條例》,明確濕地實行名錄管理,但在案件起訴時,北京市尚未頒布任何濕地名錄。這使這塊實際上的都市濕地,卻難以以「濕地」的身份得到保護。

中國北京的沙河水庫,是一片難得的、位於超大城市但仍保留一定荒野化的濕地,鳥類生物多樣性尤其豐富。圖片來源:麥克曹
中國北京的沙河水庫,是一片難得的、位於超大城市但仍保留一定荒野化的濕地,鳥類生物多樣性尤其豐富。圖片來源:麥克曹

新發布的《濕地保護法》第二條,確定了受本法保護的濕地的法律定義——「具有顯著生態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公尺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於養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泥灘地除外」。

該條同時確定,中國對濕地實行分級管理及名錄制度。這代表中國的濕地將被分為「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三個級別,由各級政府制定各級別濕地的名錄。

濕地的定義和濕地管理名錄制度並非《濕地保護法》首創,然而由於兩者攸關相關法律文件到底保護哪些濕地,圍繞它們一直爭議不斷。

筆者認為,根據法條的字面含義,受保護的濕地範圍應當根據濕地的定義確定,而不局限於濕地名錄。名錄是具體羅列,定義是補充細節,兩者相結合,既可通過發揮名錄界定清晰的優勢,解決定義中如「具有顯著生態功能」概念相對模糊的問題,為行政機關提供更加明確的監管執法依據,同時又可通過濕地定義的細節,至少在審判實踐中使受保護的濕地範圍不局限於名錄,彌補名錄制度覆蓋範圍狹窄的缺點。

但筆者觀察到,對此也存在不同理解,地方執法和司法實踐中,往往囿於濕地名錄,認為未列入名錄的濕地就不屬於法律的保護範圍。

因此,筆者認為,一方面應當充分確立濕地法律定義在濕地保護實踐中的地位,另一方面,由於存在不同理解,將需要被保護的濕地及時納入名錄就是關鍵。這需要倚賴中央和地方政府對濕地資源進行全面的調查、監測,完善濕地認定和名錄發布的相關規定和標準,從而及時公布和更新名錄。

同時,筆者也認為,在三級名錄中,一般濕地名錄的管理,應是這項工作的重中之重,因為:

  1. 在中國眾多的濕地中,能進入國家和省級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占比較小,大部分濕地將存在於一般濕地名錄中,數量巨大。而即使是這些級別較低的濕地,其獨特的生態功能和價值都是不容忽視的。
  2. 相較於國家和省級重要濕地,目前中國各地關於一般濕地認定和名錄發布規則的公布還相對滯後,各地工作開展情況差距較大。《濕地保護法》雖未明確要求上述配套文件的公布,但它們卻是為濕地保護實踐的重要依據,不可或缺。

全國層面,2019年中國國家林草局發布了《國家重要濕地認定和名錄發布規定》,配合《國家重要濕地確定指標》(GB/T 26535—2011)國家標準的公布,為國家重要濕地的認定及其名錄發布提供了法律依據。國家重要濕地名錄也在持續更新中。

而地方工作的參差從省級層面就可初見端倪。雖中國各省級政府陸續頒布了省級重要濕地名錄、名錄管理辦法、認定標準等文件,但差距也是明顯存在的。再到普遍由縣級以上政府主要負責的一般濕地名錄,這種差距就更加凸顯了出來。

例如,雲南省在2014年頒布了《雲南省省級重要濕地認定辦法》和《省級重要濕地認定》(DB53/T 626-2014)的地方標準,它下面的紅河州在2017年頒布了《紅河州一般濕地認定辦法》,紅河州下面的彌勒市則在2019年就發布了關於一般濕地認定情況的公示。

如此層層細化,為濕地全面的分級保護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和依據。相比之下,湖北省雖已公布《湖北省濕地名錄管理辦法》和省級重要濕地名錄,但素有「千湖之城」美譽的武漢,目前尚未頒布一般濕地名錄。

我們深知將一塊濕地納入名錄不是一件簡單的事,代表大量行政資源的投入和利益的平衡。但保護工作卻是勢在必行。自然之友建議各地方政府加快公布地方的濕地名錄,以及濕地認定規定和標準,尤其不可忽略一般濕地的保護工作。應保障濕地名錄科學合理地劃定,並及時更新,以避免《野生動物保護法》配套文件《國家重點野生動物保護名錄》和「三有動物」名錄長期得不到更新,造成保護工作的困難。

明確濕地修復原則與程序,但修復標準公布速度及科學性是關鍵

近年來,中國加強濕地保護和修復工作成果令人滿意,但一些不科學、不合理的修復工程卻也在對濕地造成破壞。對連雲港臨洪河口濕地的破壞,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此外還有諸多亂象——生態修復片面注重植物覆蓋度和水質提升,而缺乏多樣性生境的營造,「平底鍋+陡岸」(陡岸沒有過渡,難以提供挺水植物和底棲生物良好的生長環境)的做法仍為主流;既消滅荒野又想保證「原生態」,既營造刻板園林景觀又想追求「生態」的矛盾做法廣泛存在。

此外,過度追求投資額度、壓縮工期等急功近利的做法依然普遍存在,工程完成後缺乏後期監測和長期水位管控的情況也時有發生。理念偏差的背後,是缺乏統一、可實施、具有強制力的濕地修復標準,環境影響評價並未有效發揮預防作用,以及政府資訊公開和公眾參與的不足。

此次《濕地保護法》整個第四章專門針對濕地修復做出規定。在理念上,它提出「堅持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的濕地修復原則。在程序上,它要求國家和省級重要濕地的修復應當編制修復方案。但是,它並沒有對一般濕地的修復作出同樣的程序性要求,導致一般濕地修復在程序上仍處於模糊地帶。

對於缺乏修復標準的問題,《濕地保護法》第16條明確要求制定生態修復的國家標準。該標准公布的速度和內容的科學性,將是後續濕地修復是否可以讓「修復」確實執行的關鍵。

公眾參與占有一席之地,但仍需加強

位於中國北京北五環與北六環之間的沙河水庫,是一片難得的、位於超大城市但仍保留一定荒野化的濕地,鳥類生物多樣性尤其豐富。此處因以濕地生態修復為主要內容的「沙河濕地公園」建設計畫,多次受到關注。

2017年9月,該計畫環評報告獲得通過,但環評報告中的方案存在多個問題,包括在沙河水庫園區中建設會嚴重影響濕地鳥類生存環境的「水舞秀」(湖內噴泉)和數個碼頭。2020年,該計畫重新編制了計畫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後者中的建設方案不再有此前明顯破壞生態的建設內容。但可行性研究報告畢竟不是最終方案。

自然之友從去年7月起,多次向計畫建設方昌平區園林綠化局,申請關於最終建設方案的政府資訊公開,卻至今未果。修改後建設方案也不會再有公眾參與程序。這使它成為一個「盲盒」。圍繞「沙河濕地公園」的爭議,反映出的是與濕地保護相關的政府資訊公開不充分,以及公眾參與的制度保障不足。

公眾參與對於濕地保護具有重要價值。公眾中不乏對當地濕地有相當了解的專家,公眾通過公民科學調查與監測的方式,對濕地進行長期調查、記錄,也可以補充執法部門欠缺的資訊。上文提及的連雲港臨洪河口濕地的數據,就是具備專業知識的公眾、專家、社會組織共同長期觀測得到的。

本次《濕地保護法》包含了公眾對破壞濕地行為有權舉報控告、各級政府應當公開濕地保護相關資訊等內容。然而,公眾參與濕地保護的空間以及深度仍然有限。公眾能夠充分參與濕地保護也並非僅靠《濕地保護法》一部法律能夠解決,而是需要通過進一步完善環評、政府資訊公開等制度,與《濕地保護法》形成合力。

為了增進公眾參與,筆者也建議:審查機關未來在審查之前能就濕地相關的規劃、濕地總量管控目標、考核指標、濕地名錄、濕地相關標準及技術規範、修復方案、建設計畫方案等文件公開徵集意見,給予公眾更前期就參與進來的制度性保障,以實現科學決策,拓寬社會公眾深入參與濕地保護的管道和空間,使之在濕地保護中發揮更大的公眾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