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氣候法】政院提企業「自主減量」享碳費優惠 民間憂難以管考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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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氣候法】政院提企業「自主減量」享碳費優惠 民間憂難以管考

2022年04月28日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李蘇竣報導

立法院將在明日一讀《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今(28)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公聽會蒐集各界意見。針對草案中的碳費制度,民間團體警告,在缺乏監管機制,碳費要達成的減量成效也無著落之下就要上路,恐淪為無效的基金,對減碳或企業國際貿易都沒有幫助。


立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日召開「氣候變遷因應法」公聽會。攝影:李蘇竣

政院版本新增「碳費優惠」 草案即將立院一讀 

環保署去年預告《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行政院審查後在世界地球日前夕提出政院版草案,將在明(29)日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一讀。

政院送出的草案中,除了先前有共識的2050淨零碳排目標入法,在碳定價機制方面,政院為了鼓勵企業減排,新增了「碳費優惠費率」,由需繳納碳費的業者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只要減量措施能有效減排,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就可享有碳費優惠費率。此外,為提高企業自願減量的誘因,也可透過減量額度扣除排放量,以減免碳費。

碳費的第一階段徵收對象鎖定年排放量逾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CO2e)的「排碳大戶」,包括鋼鐵、石化、半導體、水泥及電力業等287家業者。由於修法影響層面廣泛,立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28)日召開「氣候變遷因應法」公聽會。

民團:碳費無監管機制 減碳成效難以管考 

碳定價機制成為草案最受關注的項目之一,對於政院允許產業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綠色和平、地球公民基金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及台灣環境規劃協會等民間團體呼籲,必須由監管單位嚴格審視減量額度與實質減碳的效益,避免排放源迴避減碳責任。

民間指出,碳費作為最主要的政策工具,草案中卻未設定減量成效目標、也缺乏成效監管機制,將淪為無效的基金,呼籲將碳費費率訂定原則、管考機制入法,並提出具體績效評估。

在基金用途上,也不應優先用於補助高碳排產業,應提高比例使用在符合氣候正義的面向,包含受到氣候變遷衝擊的脆弱族群、產業勞工的公正轉型、照顧排碳量低且缺乏資本轉型的小型企業等。

出席業者,東和鋼鐵總經理黃炳樺則表示,台灣產業結構高度工業化,減碳的同時必須兼顧經濟發展,因此碳費費率制定要很謹慎。實務上可以效法歐盟的推動力道與目標,針對台灣現況加以改良,評估減碳效果後提出類似歐盟免費配額的機制,讓特定在地產業不用繳交碳費或抵減。


今日公聽會以蒐集專家學者意見為主,東和鋼鐵總經理黃炳樺是唯一發言的業界代表。攝影:李蘇竣

洪申翰:避免部會互踢皮球 應明訂主管機關權責

另外,立法委員洪申翰點出,若問到目前推動減碳工作或氣候變遷調適的最大障礙,不論是民間團體、學者或是產業界八成都會回答是部會之間互相推託、卸責,草案應將各部會的減量調適權責寫入法條本文,才能化為長期的法定業務責任,不再是短期的工作協調。

民間團體也認為,要解決各部會間權責不清的問題,應於母法內明訂權責。此外,目前行政院規劃以舊有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作為最高層級的協調單位,應建立行政院氣候會報,由行政院長作為召集人,邀集各部會首長、學者、公民團體參與,並賦予該會報充足人力、行政資源統合、機關考核之職權,方可建立完整的氣候治理機制。


洪申翰指出,若沒有在法條中明訂部會權責,就會一再發生部會之間互相推託、卸責的情況。圖片來源:洪申翰辦公室提供

環保署擬成立環境研究院 納入氣候變遷科研中心

洪申翰強調,未來不論任何調適行動都要以氣候研究為基礎,台灣因為長期缺乏嚴謹的氣候科學,不僅沒辦法檢視調適工作成果,也無法提供方法學供社區或企業使用,應把握這次修法,設置氣候變遷科學研究的專責機構,把關、整合各部會零散的氣候研究單位,建立自己的方法學。

環保署副署長蔡鴻德對此回應,其實已有設置氣候變遷科研中心的構想,目前規劃將相關研究量能先投入環保署環境檢驗所,長期目標是希望成立國家級的「環境研究院」,其中就包含氣候變遷科研中心,其中可以發展很多研究,如CCUS(碳捕捉封存、再利用)的運用模式,還有很多想像空間可以嘗試,期待科研中心進一步突破。


蔡鴻德表示,有成立氣候變遷科研中心的規劃,推動國內氣候變遷研究。攝影:李蘇竣

作者

李蘇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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