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版礦業法出爐 刪「霸王條款」 礦權展延、諮商同意仍無期限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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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版礦業法出爐 刪「霸王條款」 礦權展延、諮商同意仍無期限

2022年05月19日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廖禹婷報導

行政院今(19)完成《礦業法》修正案審查,除了確定刪除俗稱「霸王條款」的第31條及47條,還要求特定礦場業者需一次性補辦環評及原民諮商同意,同時也新增回饋機制、加強資訊公開及礦業管理等。

然而,過去外界所關注的「諮商同意無期限」、「申請展限礦場不需補做環評」及「採礦權申請中即視為存續」等問題,仍未在此次修法中獲得解決。環團建議,環保署應盡快實施修正環評認定,要求業者申請礦權展限應重做環評,也呼籲原民會應提出配套措施,不該讓礦業權一旦諮商同意後就等同永久無限期。

《礦業法》修法延宕多年,不過此次修法仍未解決過去外界所關注的「諮商同意無期限」、「申請展限礦場不需補做環評」及「採礦權申請中即視為存續」等問題。資料照。圖片來源: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礦業法》修法延宕多年,不過此次修法仍未解決過去外界所關注的「諮商同意無期限」、「申請展限礦場不需補做環評」及「採礦權申請中即視為存續」等問題。資料照。圖片來源: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政院版修法草案出爐 刪除31及47條霸王條款

《礦業法》修法延宕多年,經濟部今年2月終於公布修正草案,行政院今天也正式審查通過並送請立法院審議。經濟部次長林全能表示,沒有預設草案修正通過的期限,但希望「越快越好。」

為避免法律過度傾向採礦業者,此次刪除俗稱的兩項「霸王條款」規定,包含現行第31條「主管機關依法駁回礦業權展限申請案之補償」及第47條「礦業權者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得先行使用土地」。

此外,也要求未曾辦理環評且對環境有一定影響的礦場,必須在修法完成後的一定期間內一次性辦理環評,若未辦理、未通過或未遵照環評審查結果,最重可能遭廢止礦業用地;同時,要求業者申請礦權時,必須提出環境維護計畫,申請礦業權展限也需提礦場關閉計畫。

在資訊開放及公民參與上,草案則規定,未來礦業權申請、展限、礦業用地申請,需資訊公開30日以及辦理說明會。並新增回饋機制,要求業者提撥部分礦產權利金,回饋受礦業開發影響之當地居民。

既有礦場須補辦原民諮商 未辦理即可廢止礦業用地

此次修法爲尊重原住民族權益,規定未來原住民不需另外取得礦業權,即可採取礦物資源。另要求業者在新設礦場前,需依照《原基法》辦理原住民諮商同意,過去未曾辦理的既有礦場,也須在修正施行日起算一年內,補辦諮商同意。

林全能強調,雖然補辦諮商同意期間沒有要求礦業停工,但若業者沒有在期限內辦理,將會廢止礦業用地,至於未獲部落同意或過程延宕,則會要求停工。

礦務局主任秘書徐銘宏說明,目前相關辦法規定業者可無限次辦理諮商同意,但若是業者在初次諮商時未取得部落同意,就必須先停工並於限期內改善,若後續部落還是決議不同意,就會廢止礦業用地。

他補充,未來會以部落諮商會議的結論為認定原則,假設部落決議不同意後呈報至鄉公所,主管機關就可依法廢止該礦業用地。

行政院昨(19)審查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此次主要針對國土資源保育、永續發展、原住民族權益、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等議題提出改革。圖片來源:擷自記者會簡報

行政院今(19)審查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此次主要針對國土資源保育、永續發展、原住民族權益、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等議題提出改革。圖片來源:擷自記者會簡報

礦權展延仍無期限 礦務局:無法輕易要業者停工

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山林組主任黃靖庭認為,此次政院版草案在礦場權利金及資訊公開、說明會等內容,有比過去更完整,但整體與原經濟部所提版本並無太大差別,修法將霸王條款拿掉是「本來就該做的」。

不過,依照《礦業法》規定,採礦權只要在申請中即被「視為存續」,因此過去曾發生過業者礦權展延被撤銷,依法卻還是可以繼續開挖的情形。此次修法中卻並未刪除此條文,也遭外界質疑。

黃靖庭就提到,我國政府過去常以一般開發行為思考採礦的問題,卻忽略環境變化及當地居民所受的影響是「一直在變動的」,且始終認為礦業權是必須不斷給予業者的權利,而將所有監督把關工作放在礦業用地上,但礦業權展限時無條件被視為存續,且只有確認業者兩年未開工時才會遭註銷,等同於是「沒有期限的核定」。

徐銘宏在會後受訪時則表示,由於採礦業者已投入許多資源在設備、人力及探勘等前置作業上,無法輕易要求業者停工,他說,過去立法環境主要以經濟為重,因此觀念只能「慢慢改」。

諮商同意交由部落自訂期限 環團憂企業、部落不對等

為了因應環境變遷,《礦業法》設定礦業權以20年為一期,但在諮商同意上卻沒有設定任何期限。外界也擔憂,一旦「祖先同意就永久同意」恐將成真。

徐銘宏指出,雖然此次《礦業法》修法並無強制規定,但部落可要求業者必須定期召開諮商會議,避免「祖先同意永久同意」的情況。他也說,若最初業者已取得部落諮商同意,但後續召開諮商會議時,部落又因其他因素予以不同意,業者就必須回歸到「諮商不同意」的流程,於限期內進行改善。

對此,黃靖庭則說,這項作法的前提是部落與企業間必須是「對等談判」,但現況而言兩者文化資本的地位差距仍然過大,因此過去就曾持續建議經濟部,應該要求業者在諮商會議時主動自訂期限。

他也提到,由於目前的《原基法》中關於諮商同意本身就未設定期限,呼籲原民會應在《礦業法》修法期間也提出相關配套措施,才能避免礦業權無期限問題,真正保障部落權益。

礦務局主任秘書徐銘宏。圖片來源:行政院提供

礦權申請展限不需環評 環團憂無法確實把關

過去環保署曾在2018年公告修正環評認定標準,要求位於國家公園、重要濕地或原住民保留地等特定環境敏感區位,或達一定規模以上的礦權申請展限時,應該實施環評,但黃靖庭擔心,環保署至今仍未公告實施,未來若是刪除此項條文,未來業者申請礦權展限,又將少了一道監督或把關機制。

不過,環保署目前仍表示,需待《礦業法》正式修法通過後,才會重啟討論此條文。

環保署綜計處法規科科長楊智凱表示,該條文當時即是為了配合《礦業法》修正而訂,由於後續修法卡關因此遲遲未公告實施。此次政院版草案送進立法院,必須待最終版本確定後環保署才能重新檢討該條文。至於未來環保署是否仍要求礦場展延需作環評,楊智凱僅回覆「目前沒有設定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