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聲明】綠能發展要順利 環評門檻應加嚴 | 環境資訊中心
公共論壇

【聯合聲明】綠能發展要順利 環評門檻應加嚴

環境團體針對環保署「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修正草案再生能源設施部分之聲明

2022年06月01日
聯合聲明團體:社團法人海線一家親環保協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台灣石虎保育協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環境規劃協會、苗栗縣自然生態學會

國發會3月底正式公布「台灣 2050 淨零排放路徑」,其中提出「打造零碳能源系統」目標。規劃2026-2030年間,太陽光電每年新增2GW、離岸風機每年新增1.5GW,預計至2050年台灣的能源組合,風電與光電發電占比將達六到七成。

但近年無論風力發電或太陽能光電,再生能源開發屢屢引發社會爭議,民間持續有再生能源環評標準應加嚴,以及應回歸國土計畫機制等倡議。總統蔡英文也宣示推動2050淨零過程中,做好社會溝通,確保公民參與、公正轉型,同樣是重要的目標。

風力發電機。資料照。攝影:彭瑞祥

風力發電機。資料照。攝影:彭瑞祥

惟環保署日前預告修正「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草案,當中關於再生能源開發,僅預告修正「風力發電機組(陸域風機)」從原先距民宅250公尺,加嚴至500公尺以內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其餘皆未調整,過去長期困擾周遭居民的問題並未解決。

對此,環境團體認為與蔡英文宣示淨零路徑應確保公民參與、公正轉型之宣示顯有落差,故針對綠能設施應實施環評認定標準,提出以下修正建議。

一、陸域風機距民宅距離,應以葉片直徑15倍範圍作為環評標準

台灣陸域風機發展,屢因居民擔心風機距民宅、建物、聚落之距離過近,眩影及低頻噪音恐致生安全及健康風險,而引起地方強烈抗爭。且近年陸域風機量體更形巨大,如日前引起爭議的雲林四湖陸域風機設置案,其風機塔架高度已達150公尺,葉片直徑達120公尺,都遠大過往台灣陸域風機的量體。

鄰近居民已提出風機須離民宅聚落1公里以上之訴求,去年全國環境NGO會議面見蔡英文時就已提出此議題,並參考德國相關標準以風機塔架高度十倍範圍,為風機距民宅之最小安全距離的主張。

相較之下,環保署本次提出環評認定標準以距建物距離500公尺以內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明顯不足。應參考以往民間團體倡議的依葉片直徑或塔架高度的倍數制定安全距離的計算方式,作為陸域風機環評認定標準的規定,才可因案因地制宜評估及預防陸域風機的負面影響。

本次環境團體提出依工研院量測技術發展中心《不同風速下風力發電機噪音分布之研究》,以葉片直徑80公尺、風力發電機輸出電功率為2000kW之陸域風機進行實測,推估距葉片直徑15倍之距離,一般噪音仍達40分貝(dB(A))[1],已達現行環保署《噪音管制標準》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之一,風力發電機組一般噪音之噪音增量管制的行動值。因此建議,增訂風機與最近民宅建物距離風機葉片直徑15倍以下者,應實施環評。又考量垂直式風機之發展,仍應保留直線距離500公尺以下之標準。

同時考慮風力發電機組葉片運轉,對鳥類安危的殺傷力最大,原環評認定標準的應環評區位有不足之疑慮,因此建議增訂與風機設置於一般保護區及重要野鳥棲地也應實施環評。以及考慮風力發電機組所產生之噪音、眩光和擾動,不僅會對人類造成負面影響,亦會對於動物,尤其是鯨豚、魚類等造成負面影響,如設置地點離養殖漁業生產區(依漁業法設置)、畜牧場(依畜牧法設置)過近,亦會影響動物之成長,故應增訂風力發電機組與養殖漁業生產區及畜牧場500公尺以下者,應實施環評。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另建議距鯨豚等保育動物棲息環境(指陸域臨海的部分,目前離岸風機規範是全都必須環評)500公尺以下者,亦應實施環評。

二、太陽能光電環評標準過於寬鬆,環保署應立即研商修正

而近年引發眾多綠能開發衝突的太陽能光電系統,竟未列於本次環保署預告修正之內容。目前「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9條第一項第七款,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僅要求「位於重要濕地」應辦理環評。完全沒有設置多少裝置容量或面積應實施環評的規模標準,而應環評區位亦未納入國家公園、野生動物及鳥類棲地、重要濕地、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及一般保護區,或特定農業區等環境敏感區位,實在過於寬鬆。

光電設置雖較少傳統的空氣、土壤、廢棄物、污水等污染疑慮,但對生態、農漁業空間的競合,以及地景之衝擊則更形複雜。由於目前台灣光電系統開發的應環評標準過低,其他電業籌設及土地使用等申請程序也缺乏公眾參與及事前調查評估程序,導致光電開發衝突叢生。代表性的案例包括屏東石頭營、台東知本濕地、台南蘆竹溝,以及近期苗栗竹森光電案影響石虎棲地等,嚴重影響社會對地面光電發展的接受度。

我們呼籲環保署應立即啟動修正光電系統環評認定標準的進程,以協助光電設置減少環境爭議。考量太陽光電設置有多種樣態,尺度規模大小亦是多元,如何依各類型光電樣態、規模及不同環境區位設計不同的環境規範,以及訂出更合宜的應實施環評標準,環保署應即刻邀集各方研商合理方案。

我們也要呼籲綠能業者,無須擔心再生能源開發會有超額的環評負擔。「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40條,即有開發行為若確實無涉及傳統空、土、廢、水等環境污染疑慮,開發單位得敘明理由免評估相關事項的輕簡條款。現行針對陸域風機及太陽能光電設置採較寬鬆的應環評標準,並未加速綠能發展的速度。反而因綠能開發衝突層出不窮,影響再生能源發展的進度,更傷害社會對於再生能源的觀感。謹慎地加嚴再生能源開發應辦理環評的認定標準,讓潛在的環境爭議提前評估因應,才能使綠能發展更順利。

參考資料

[1] 工研院量測技術發展中心研究員郭淑芬、盧奕銘、崔廣義、涂聰賢、劉育翔(2007),《不同風速下風力發電機噪音分布之研究》,中華民國音響學會年會暨第20屆論文發表會發表會論文集,圖七:風力發電機噪音預估值與距離之關係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