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赤蛙家園設保護區 民眾擔憂私有土地被限制開發本報2007年6月28日台北訊,李育琴報導
設保護區 周邊地主唯恐權益受損 桃園縣楊梅鎮自來水公司731號水池因發現珍貴台北赤蛙,保育團體自2002年開始即向縣政府要求,希望公告該地為「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保護這片岌岌可危的溼地。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終於在今年5月,將計畫書完成,送交農委會林務局,申請劃設保護範圍。 在731號水池送交審查的同時,卻引發鄰近居民的抗議之聲,立委黃昭輝昨日於立法院召開公聽會,邀集731水池周邊居民、桃園縣政府、林務局、及保育團體出席,為731號水池劃設保護範圍影響鄰近居民土地變更、財產權受損,要求縣政府與中央說明。由於731水池鄰近之高山頂社區,2002年即提出將農地變更住宅申請案,民眾抗議縣政府不顧人民財產權,將他們的土地劃設為保護區,不准他們進行土地變更。 然而縣府農業局代表劉邦漢說明,縣府送交之計畫中,僅公告731號水池1.5公頃之範圍為重要棲息環境,此區域土地屬於自來水公司與國有財產局,並沒有民眾所說侵害民眾土地所有權之事。 為平息民眾之擔憂,公聽會中決議,縣府劃設之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只限於731號水池的1.5公頃,其餘範圍不得設為保護區域。此外,任何政府機關都不得以保護區為由,影響限制民眾土地財產之使用或開發。 這場公聽會,有超過50位楊梅鎮高榮里之居民一早搭遊覽車來到立法院參加,桃園縣議員陳賴素美在會中為陳情民眾說話,她表示,為了幾隻所謂的台北赤蛙,縣政府限制好幾百公尺的土地開發,連高速公路也畫進去了,她認為劃定的範圍太大,為了幾隻青蛙而影響到人民的權益,政府不應該讓老百姓擔憂,推卸責任。 當地地主彭女士表示,這片土地是5、60年前從祖父母繼承而來的。她並非反對進行保育,也說自己是動植物的愛護者,不會因為有稀有動植物而反對。不過,令他們生氣的是,縣政府從來沒有人向居民解釋,在提報中央公告為保護區時,並未取得當地居民的意見。彭女士說,她希望能夠保護池塘,也保護人民的財產權,希望能看到人與動物一起生活的情形。 評估開發案之生態衝擊 為縣府應盡職責 縣府未與民眾做充分溝通與說明,是爭議的起點。桃園縣農業局劉邦漢表示,去年確實為731號水池劃設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舉辦公聽會,也發文給各鄰鄰長,他認為,可能是因為民眾認為731水池重要性不大,因此未踴躍出席。 今年3月13日,針對高山頂社區土地變更案,縣府發文給內政部都委會,表示此開發案鄰近即將規劃為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的731號池,「勢必會衝擊當地自然生態」。劉邦漢說明,這是該單位在呈交開發案給中央審核時,應盡之責任,告知審查單位鄰近的生態環境影響之評估,而審核權則在內政部。 立委黃昭輝釐清731號水池劃設範圍與民眾的疑慮後,最後做出會議決議:縣府劃設之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只限於731號水池的1.5公頃,其餘範圍不得設為保護區域。此外,任何政府機關都不得以保護區為由,影響限制民眾土地財產之使用或開發。 保護赤蛙家園 政府宜積極督導設計 荒野保護協會保育部主任周東漢會後表示,保育團體並非要阻止民眾進行土地變更開發,而是希望周邊居民一起來維護這片溼地,民眾瞭解其重要性,願意在其自有土地上建立有利野生動物棲息之環境,例如緩衝的綠帶,而非採用水泥化的工程,破壞動物棲地。 台北市立動物園野生動物保育研究中心執行長林華慶也說,民眾的表現在他看來是願意配合、可以教導的。他表示,「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的意義,不是完全阻止民眾進入,限制周邊開發,他認為縣政府在審核相關土地開發的申請案件時,應與民眾進行充分溝通與指導,教導民眾的開發案設計規劃對生態有益。 因此,儘管縣政府表示731號水池公告為「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範圍未侵犯民眾土地使用權益,更重要的是,往後周邊民眾開發案的規劃設計與施工方式,政府應給予指導與監督,否則就失去了劃設保護區的意義。 點閱數: 1016 | email this page
發表時間: 週四, 2007-06-28 14:18 提交人: 李育琴
1. 標題的部份,並非擔心被限制開發。這次來的地主,只有四分之ㄧ是變更案的地主,在週邊五百公尺其實有五百人。大家擔心的是,縣府並未告知範圍,資訊中心上篇又談到五百公尺的緩衝綠帶。根據野動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所謂的緩衝地帶,也是保護區(與參加公聽會的農業局官員確認)。所以不論是核心區,緩衝區或是永續利用區都是劃設成保護區之後的細分。一般而言,綠帶為一種緩衝區,當然會令民眾擔心。重點在於,劃設過程,也必須依法徵得地主的同意,否則依照憲法第二十三條(憲法位階當然高於野動法),是很難隨意畫入的。但是因為台灣常常有公務人員拿行政裁量權枉顧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事後經過長年的司法程序,耗時耗力,還不知何時能取回自己的財產,這才是民眾擔心的原因。 對於憲法23條的解釋是, 在必要情況下(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要以法律訂之. 野生動物保育法根據此條以法律訂之, 並不能率性的宣稱不符合憲法. 立法者在製定法律時, 當然認為這個限制是合符憲法的(實際上的草案應該是行政權所提, 所以行政權也是如此認為). 除非大法官會議認為此法律不符合比例原則(以太大的限制去增進不足的公共利益)而宣告違憲, 否則依此法劃定保留區而限制地主權利並不違憲, 當然也不違法. 怎麼老是是這個局在出事。 桃園縣一件已定案的都市計畫道路,縣政府卻擅自更動路線,硬把呂家三兄弟的土地連同房屋徵收、拆除,當時三兄弟曾拚命抗爭但沒有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認定這是違法徵收,判決疏於監督的內政部應賠償三兄弟近四千萬元。 法治國家還是必須要回到法的基礎。如同這幾年推動公投入憲,反觀憲法內對於環保唯一的部份是中華民國八十年四月二十二日修訂的,憲法第十條...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最適宜的環境保護手段無非是回歸和尊重自然 發表新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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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一定要跟居民溝通,並且要對附近建設案進行審查。
審查的部份也還需要地方居民協助勒。
之前鰲鼓溼地就因為抗議,竟然把水放光。
萬一731附近居民衝動作出激烈手段,或是建商白目阻絕水道,那就糟了。
埤塘文化原本就是桃園的在地文化,
單保留一塊溼地而不保留人的文化,這塊土地的生態也保留不下來吧。
而且也要與社區討論,共同維護,讓社區認為這是他們的資產。
從新聞報導中,看不出來縣府有這種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