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前瞻:氣候變遷─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 應訂定明確目標時程作者:柳中明(台灣大學全球變遷研究中心主任) 2005年底「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第十一次締約國大會(COP11)暨第一次「京都議定書締約國會議(MOP1)」,通過了「蒙特婁行動計畫」(Montreal Action Plan)。主要的重點有二,一是京都議定書中所規範的減量諸國,包括歐盟、日本、俄羅斯等,同意2012年後,當京都議定書的第一階段減量目標達成時,將持續進行第二階段的溫室氣體減量工作。而具體的減量目標,將自明年五月起開始討論確定。另一重點則是大家同意開始進行更大規模的合作減量討論,主要是建立一個結論開放的對話機制(open-ended dialogue),期望能形成第二個議定書,讓未參與京都議定書的國家如美國、澳洲與開發中國家如中國、印度等,一起參與溫室氣體減量的工作。 全球抑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聖火無法熄滅,應已讓國內許多經濟與產業大老大失所望。而國內政爭不斷,也使得權力核心只注意穩定政權而無法遠觀我國未來發展。二次經發會的召開,更且突顯掌權者不了解永續發展的主流意識,正在影響全球產業與經濟的發展,環境與經濟已非平行線,而是後者正逐步帶著前者前進。經濟部水價、電價不漲的政策,是在以鼓勵消費、以量制價的策略進行著,鼓勵大眾持續排放溫室氣體,其濱臨失敗邊緣的臨界點已非常接近,當水價與電價在消耗量持續上升中突然需要漲價,其所造成的經濟後挫力將是不容小觀。 簡言之,我國的經濟與環保發展正與全球趨勢背道而馳,如何逆轉?這已不能再等到2008年當總統改選之後,由新的行政團隊來推動我國的溫室氣體排放減量,而是必須在最近的未來,由民意來督促行政部門向正確的方向前進。環保署已提出的「溫室氣體管制法」草案,恰是最為適當的工具,若能及早通過此法,並在過程中加入部份具定量規範的條文,則將加重其可行性與嚴謹性。 首先,管制法的主要重點是中央與地方均需研訂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並且提出各相關部門的負責單位與任務。但是,管制法並未提出明確的減量目標時程,如此在缺乏明確目標下的推動方案,最終應該也僅是一份口號大集合。譬如說節約能源、產業調整等,長久以來就是經濟部的任務,而若不要求其當負責減量的程度,則其所能提出的推動方案,將是徒留形式,毫無強制性與可行性。所以在管制法內,當提到中央與地方需研訂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案之處,應同時指出:「並應明訂減量目標時程。」 其次,中央的主管機關是環保署,在地方則為縣市政府。這樣的規範明顯地壓低了管制法的層級,並形成上下不對等。而且,環保署並無法強制規範經濟部、交通部等。適當的中央主管機關應是行政院,環保署不過僅是秘書幕僚作業的單位。當經濟部未完成其所承諾的減量目標時,當由行政院直接懲處之。 再者,要達到溫室氣體減量的目標,在管制法中多強調經濟誘因,如補助、輔導、獎勵等。其實,這類策略可以說是拿大眾的錢,去交給排放者,請求排放者減少排放。這是很不當的策略,可行性低,且缺乏公平正義。正確的觀點是:增加排放者的障礙,增加其排放的成本與便利性。譬如加徵能源稅、碳稅等,最為直接。而如要抑制汽機車數量成長,增加大眾運輸的載客量,則可以加強管制私人汽機車的行車方便性,放寬大眾運輸車輛的行駛限制。最簡單者如:交通號誌以行人、自行車與客貨運車為優先,而一般汽機車則給予最短的十字路口通車時間與最長的等待號誌變化時間,使其因為擁有私家車的不便性大,而放棄開車。所以,管制法中應有獨立條文說明有關徵收能源稅、碳稅等之規劃;以及在提及各負責單位之減量方案處,應強調抑制各項排放工具成長的企圖與策略。 最後,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建立是可行的,更可於短期內促成企業建立碳排放的管理制度,我國企業也因此可以進入跨國的交易市場。溫室氣體管制法中應獨立條文強調我國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企圖,以及簡單陳述負責單位與需要法規等。 當然,溫室氣體管制法有無可能在最近的未來通過並公告施行,是一相當令人憂慮的事。現今政爭不斷,高層無力治理國家,政治人物均在爭權奪位,人民若不自救,是無法憾動政治人物只關心個人利益卻忽略全民利益的心態。在此勉勵所有關心台灣永續發展之士,革命才剛開始,同志必須努力! 點閱數: 2071 | email this page
發表時間: 週四, 2006-01-26 12:49 提交人: 莫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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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的新政包括課徵能源稅,對產業而言是在全球通膨的壓力下再加上幾分成本壓力。雖然業界大多認同,學者們也紛紛提出不同應變方案,但是在跟上國際化的執行面還有不足,特別是鼓勵措施方面顯然不足。
聯合國正全力推動清潔發展機制,對於簽署京都議定書國家進行碳權交易,將減碳成績做為資產進行交易,是一種以鼓勵性質大於或領先於懲罰性質的務實做法。就算對非簽約國,也推出了志願性減碳登錄制度,以實質的做法提供類似碳權交易的平台。
之所以採取國際交易方式達到全球減碳的目的,最重要的考慮就是要最大程度的降低因各國法令不一與減碳技術實力差異障礙,快速控制全球碳排放速度。原因是二氧化碳排放造成的氣候變化是人類生存的共同問題,沒有國家可以自外於減碳的義務,問題是台灣還陷在懲罰性施政的思維,將國內產業的減碳努力與可享的利得白白浪費。
聯合國的清潔發展機制做法是這樣的:(志願性減碳制度幾乎沒有差異)
1. 調查各國歷年碳排放量,制訂未來強制減碳目標。
2. 由聯合國指定國際專業合格認證機構對申請企業的減碳設計方案進行確認(確證),知會企業所
在國授權機構,並登錄於聯合國減碳執行委員會。
3. 指定國際專業合格認證機構對申請企業的減碳過程進行查驗(查證)是否達成原訂設計減排目
標,合格後登錄於聯合國減碳執行委員會。
4. 最後由聯合國減碳執行委員會頒與碳權證書。完成碳權取得的程序!
5. 申請登錄碳權於國際碳排放交易協會(IETA), 進入國際交易平台。
這個過程的國家參與只在該國碳排放量與減碳目標的協商,另一個是減碳設計方案確證呈報與被知會及行政管理措施(獎勵與國家資源投放),對於技術內容不用再費心籌建。只要政府設立權責機關對應這個程序,產業可以立刻利用這個管道一方面履行國際「企業責任」(這是一項國際貿易強制證照趨勢),另一方面則可以從國際碳交易市場回收減碳成本甚至獲利。
可是台灣政府在做些甚麼呢?光是碳排放量盤查就進行了數年,還不見明顯成效與全國碳排放總量及目標制訂。另一方面非要對聯合國正式授權的國際合格專業認證機構在台灣的業務行使進行所謂「授權」程序。在政府自身減碳法令不足與技術資格條件不成熟的情況下,根本無法實質完成這項任務,事實上也沒必要這麼做。
台灣對聯合國設計的立即可行有利方案不積極參與,反而逆勢而為,陷入「國家主權」與「懲罰性代價」的迷思,造成企業減碳努力的浪費。然後上台就要推出能源稅的徵收,讓企業成本血上加霜,這是什麼「馬上就好」的新氣象?
馬政府號稱具備更寬闊的國際觀,小心別被過多本土意識的老事務官僚蒙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