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9月02日
摘錄自2007年9月2日聯合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台北市政府1日執行腳踏車大執法,針對腳踏車闖紅燈、穿越快車道、行駛快車道、逆向行駛(不含騎樓、人行道)等重大違規項目開罰,在全市50個重要路口加強取締,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300至600元罰款。
多數的單車騎士還不知道騎單車違規會挨罰,有部分民眾雖知道,但不清楚罰則。住在中正區的李小姐說,市府訂罰則雖然立意良善,但也會造成民眾不便,認為市府應先規劃腳踏車專用道,再來談罰則。
由於腳踏車沒有車牌、也不需要駕照,警方只能以攔檢方式取締。交通大隊執法組組長陳少旭表示,取締模式比照行人違規,取締時會請民眾報上身分證字號,再以掌上型電腦核對身分,確認戶籍資料無誤才會開單;如果民眾不願配合攔檢,或拒絕出示證件,依規定可連人帶車交由轄區派出所處理。
陳少旭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未滿14歲的民眾,依規定只能處罰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呼籲家長要把新罰則落實到家庭教育。如果有小朋友違規,員警取締時多以勸導代替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