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虐待動物最高罰100萬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動物保護法 虐待動物最高罰100萬

2007年12月07日
摘錄自2007年12月6日聯合晚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虐待動物該不該處刑責?動物保護法不久前在立委提案下修法,對嚴重虐待動物者處以刑罰,但行政部門上月又提出修正案,取消刑罰,改處高額罰鍰,引來多位立委6日強烈抨擊行政院「開倒車」。最後在行政和立法部門的協商下,立法院中午初審通過,對嚴重虐待動物者,除刑罰外也可改處高額罰金。

動保法修正案今年屢次引發立法和行政部門角力。立委王幸男、蕭美琴今年7月提案修法三讀通過,對虐待動物至重傷或死亡者,或5年之內虐待動物2次以上者,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當時動保法主管機關農委會也贊成增加刑罰。農委會官員透露,但法務部強烈反對刑罰,認為對虐待動物者處以刑罰,有違反比例原則和顛覆刑法理論之虞;而且基於微罪不舉的精神,嚴重虐待動物者即使移送,最後還是可能緩起訴或不起訴。

法務部、農委會和立委最後協商,決定保留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條文。但為免法院實務審理時,出現微罪不舉或易科罰金過低的情形,有關罰則將刑罰和高額罰金,改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