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行動電話基地台 北縣聲請司法院解釋



摘錄自2007年12月17日中央社台北報導

多數民眾疑慮行動電話基地台的電磁波是否危害人體,且基地台隨意架設於屋頂,影響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台北縣政府2006年訂定「台北縣建築物設置行動電話基地台管理自治條例」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以牴觸電信法相關規定「不予核定」,縣長周錫瑋17日決定聲請司法院解釋。

台北縣府工務局表示,基地台自治條例是為完備中央主管電信業務中涉及建築管理的缺口,讓業者有可依循的規範,並藉公開資訊化解民眾疑慮。並非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述,違反電信法。

NCC 並認為,自治條例與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的相關審驗核照等監理規定產生競合,不但有礙國家電信政策推動,更與科技發展趨勢背道而馳。

工務局強調,是要保障公眾利益,有效管理,並非要影響電信發展。依地方制度法,建築管理屬地方自治事項;而條文中規定高度、距離及共用天線等條件,並未違背科技發展。

 


發表時間: 週一, 2007-12-17 21:37 提交人: 劉育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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