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捕鯊規定 嚴禁割鰭棄身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國際捕鯊規定 嚴禁割鰭棄身

2007年12月19日
摘錄自2007年12月18日中國時報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海上漁撈要小心,千萬不要摸到大鯊魚!農委會漁業署表示,國際漁業保育組織明令限制,延繩釣漁船捕獲鮪魚時,有1到2成是混雜鯊魚。這些鯊魚禁止「割鰭棄身」,必須「全身利用」;進出港口要申報,否則漁船恐被扣押並處以鉅額罰款。

今年下半年,台灣有3艘鮪延繩釣漁船因違反帛琉、密克羅尼西亞等捕鯊規定,船隻遭該國扣押,並被罰款新台幣數百萬元。

漁業署遠洋漁業組指出,包括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美洲熱帶鮪類委員會(IATTC)、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OTC )、大西洋鮪類保育委員會(ICCAT)等組織,都已訂定相關規範,其中最重要是,要求各會員國漁船捕獲鯊魚後,不得有「割鰭棄身」行為。再者,漁船船長必須詳實填寫作業紀錄,並保留完整紀錄影本至少12個月;鯊魚鰭、身必須同時同批轉載、卸運(並保有證明文件),運抵卸魚首站時,鯊魚鰭、身之重量比,不得超過5%,並事先向港口國確實申報鯊魚漁獲量。

漁業署表示,各國捕撈鯊魚規範不同,帛琉嚴禁漁船在其海域捕撈及傷害鯊魚;就算意外捕獲,不論死活都要釋放。密克羅尼西亞等國未明文禁止捕撈鯊魚,但限制漁船不能以鯊魚作為主要漁獲,若鯊魚捕獲比例偏高,可能被認定違規作業而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