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 發佈實施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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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 發佈實施

2007年12月20日
摘錄自2007年12月18日中央社台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農委會、內政部、交通部、退輔會18日會銜發佈實施「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提供各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原住民族地區利用自然資源時, 能與原住民族協商,取得共識,並進一步建立共同管理機制,減少衝突與抗爭,以順利推動政務。

前述共管機制依法由當地原住民族代表、專家學者與資源治理機關共推代表組成,且當地原住民代表應由當地原民部落推舉,其人數應達委員總人數1/2以 上;共管會任務主要提供當地原住民族有直接參與資源治理機關中長程計畫、年度計畫、各項資源治理等業務興革的機會,所提建議供治理機關研訂政策時參考。

這項辦法發佈記者會在行政院原民會1樓大廳舉行 ,由原民會主任委員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主持。

夷將‧拔路兒說,2005年2月公佈實施的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施行後3年內應制定相關法令,因此研訂「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草案,經多次研商協調獲得共識發佈實施,顯示政府推動原基法的決心。

他指出,原基法第二十條明定「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代表政府重視保障原民基本權利與落實民族平等的具體政策,也是對於台灣原住民族地區生態資源保護及尊重原住民傳統生活慣習的起點; 而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資源共同管理辦法」,內容就是以「徵得原住民族事前同意」及「事後共管」為規範基礎,以落實原住民擁有土地與自然資源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