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再生能源,為子孫買保險作者:田秋堇(立法委員)
孰料,就在本人17日回國當天,看到《聯合報》以整個A3版面,對尚在立法院等待協商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提出諸多質疑,對法案內容顯有諸多誤解,恐將導致民眾對於再生能源產生負面印象,特為文如下: 一、報導指出,應該以課徵「能源稅」取代「獎勵再生能源發展」,這樣的說法看似合理,但課徵「能源稅」的目的主要是以加稅的手段達到節能目的,並整併油氣類貨物稅、氣燃費及其他稅賦,稅收則主要用來減免個人所得稅、企業營業稅、發展大眾運輸等,還有多少可以用在「投入再生能源技術提升」、「降低再生能源價格」,著實令人懷疑,此外,所謂「降低再生能源價格」,說穿了也是補貼再生能源發電與一般發電的價差。本人認為追求開源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與節流的《能源稅條例》立法目的不同,彼此沒有替代性,但卻具有互補的功能,應該兩者並行才能發揮最大功效。但因諸多因素,《能源稅條例》在立法院遲遲無法推動,但至少《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已至最後協商階段,還有通過的機會。 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的種種措施,多半是吸收國外立法的經驗,希望提供足夠誘因,讓國內再生能源蓬勃發展。例如,本法參考德國立法,對於再生能源發電採取優惠價格收購的作法,便是希望以維持內部投資報酬率(IRR)5至7%的合理範圍,讓有意願投資裝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民眾在15至20年內可以回收資本。有人批評「天底下哪有打包票穩賺錢」的作法?計算內部投資報酬率作為收購電價的基礎,只是獎勵發展再生能源的政策手段,並不保證投資人可以獲利,甚至獲取「暴利」,還有其他如天災、營運管理不善、設置錯誤導致發電效率不佳等風險,必須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三、有人認為,設置「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是圖利特定對象、變相漲電價、全民買單,甚至是錢坑法案……等等,論者卻從來不談如果不發展再生能源,繼續維持目前的燃煤、燃油、燃氣或核電等傳統發電方式,所有能源原料都必須進口,一旦國際能源價格持續上漲,電價要不要漲?全民要不要買單?那豈不是圖利賣油、煤或天然氣給台灣的特定國家?從其他非再生能源的發電方式中,以極低的比例課以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義務,用來補貼再生能源發電及設備投資,以「非潔淨」能源補貼「潔淨」能源,完全符合「污染者付費」的公平精神。況且《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明確訂出裝置容量的獎勵上限,就是為了避免無止盡的補貼,而是先有具體政策目標才制訂的法案,根本不是報導所說的「錢坑法案」。 四、發展再生能源初期一定會有機器設備的資本投資,就算核能或火力發電也必須從國外進口機器設備,但論者只挑《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來批評圖利機器設備進口商,顯然偏頗有失公道。先不說台灣本來有機會發展風力發電科技卻半途而廢,光是太陽光電的發展因為國內再生能源的運用停滯不前,導致相關業者只能生產晶片、轉換器等零組件,卻讓國外廠商壟斷太陽能光電板的成品市場,實在令人扼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獎勵手段推廣再生能源的運用,對國內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絕對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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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 週五, 2007-12-21 11:30 提交人: 黃雅珠
德國所以能訂出再生能源比例(要注意是裝置容量還是發電量) 再生能源很好 目前國際的共識 個人的建議 發表新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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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台電必須上繳基金,則勢必造成營運成本增加,一旦有適當機會自然就會調漲電價,最後就是全民買單,因為賠本生意沒人做。就算電價不漲,台電如果虧損還是要全民買單,總之台灣人就是一個都逃不掉,除了已經移民和正在移民的以外。
而且一般小老百姓沒辦法自己選擇改接來自於使用潔淨能源發電之電廠的電,只能選擇台電,等於是被迫使用來自於高汙染發電方式的電力,同時還要被迫幫忙台電出基金的錢。
台灣政府一方面放任高污染高碳排產業及開發案過關,另一方面學國外要立能源法案,卻導致全民拔毛去補貼國外設備廠商,只能說三隻小豬(到底啥意思我也不知道,大概是指不知道在搞什麼吧)兼畫虎不成反類犬。
國內再生能源發電廠商想要快速賺到錢,最快的方式就是從國外進口現成的設備(自己研發不知要到民國幾年),反正設備也有補助,電價收購也有保證價格,不賺白不賺,至於什麼台灣未來的,那個留給下一輩去煩惱就好。這是已經發生和正在發生的事情,不是隨意的臆測。
如果真的要獎勵國內廠商的研發,那就特別註明補助上需將自製比率列入計算,如果整個國外原裝進口則不補助,像這樣的限制條件才能落實補助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