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再生能源,為子孫買保險



作者:田秋堇(立法委員)

再生能源包括了太陽、風力、水力到生質能。圖為再生能源科技的應用,風力發電。圖片來源:Wikipedia為了緩和氣候變遷的毀滅性危機,12月初,在印尼峇里島舉行全球「聯合國氣候變遷會議」。緊接著於12月15~16日,e-Parliament(電子議會)與World Future Council(世界未來委員會)也在峇里島共同舉辦了討論未來再生能源發展的國際國會聽證會。本人有幸接受邀請,與立委陳明真一同參加該次會議,與世界各國國會議員齊聚一堂,以長達兩天的時間,共同討論再生能源的議題。結論是:身為各國國會議員,訂定攸關推動再生能源的法案,實乃當務之急,觀諸德國經驗,立法之後該國再生能源之使用、經濟產值及工作機會皆大幅提昇。

孰料,就在本人17日回國當天,看到《聯合報》以整個A3版面,對尚在立法院等待協商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提出諸多質疑,對法案內容顯有諸多誤解,恐將導致民眾對於再生能源產生負面印象,特為文如下:

一、報導指出,應該以課徵「能源稅」取代「獎勵再生能源發展」,這樣的說法看似合理,但課徵「能源稅」的目的主要是以加稅的手段達到節能目的,並整併油氣類貨物稅、氣燃費及其他稅賦,稅收則主要用來減免個人所得稅、企業營業稅、發展大眾運輸等,還有多少可以用在「投入再生能源技術提升」、「降低再生能源價格」,著實令人懷疑,此外,所謂「降低再生能源價格」,說穿了也是補貼再生能源發電與一般發電的價差。本人認為追求開源的《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與節流的《能源稅條例》立法目的不同,彼此沒有替代性,但卻具有互補的功能,應該兩者並行才能發揮最大功效。但因諸多因素,《能源稅條例》在立法院遲遲無法推動,但至少《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已至最後協商階段,還有通過的機會。

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的種種措施,多半是吸收國外立法的經驗,希望提供足夠誘因,讓國內再生能源蓬勃發展。例如,本法參考德國立法,對於再生能源發電採取優惠價格收購的作法,便是希望以維持內部投資報酬率(IRR)5至7%的合理範圍,讓有意願投資裝設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民眾在15至20年內可以回收資本。有人批評「天底下哪有打包票穩賺錢」的作法?計算內部投資報酬率作為收購電價的基礎,只是獎勵發展再生能源的政策手段,並不保證投資人可以獲利,甚至獲取「暴利」,還有其他如天災、營運管理不善、設置錯誤導致發電效率不佳等風險,必須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三、有人認為,設置「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是圖利特定對象、變相漲電價、全民買單,甚至是錢坑法案……等等,論者卻從來不談如果不發展再生能源,繼續維持目前的燃煤、燃油、燃氣或核電等傳統發電方式,所有能源原料都必須進口,一旦國際能源價格持續上漲,電價要不要漲?全民要不要買單?那豈不是圖利賣油、煤或天然氣給台灣的特定國家?從其他非再生能源的發電方式中,以極低的比例課以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義務,用來補貼再生能源發電及設備投資,以「非潔淨」能源補貼「潔淨」能源,完全符合「污染者付費」的公平精神。況且《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明確訂出裝置容量的獎勵上限,就是為了避免無止盡的補貼,而是先有具體政策目標才制訂的法案,根本不是報導所說的「錢坑法案」。

四、發展再生能源初期一定會有機器設備的資本投資,就算核能或火力發電也必須從國外進口機器設備,但論者只挑《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來批評圖利機器設備進口商,顯然偏頗有失公道。先不說台灣本來有機會發展風力發電科技卻半途而廢,光是太陽光電的發展因為國內再生能源的運用停滯不前,導致相關業者只能生產晶片、轉換器等零組件,卻讓國外廠商壟斷太陽能光電板的成品市場,實在令人扼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獎勵手段推廣再生能源的運用,對國內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絕對有所助益。

台灣再生能源網站。圖片來源:小米全球石油只夠再用40年,核能鈾礦及天然氣60年後亦將耗盡,面對新一波能源危機,不論採取什麼作法必定影響電價。與其讓台灣持續空轉原地踏步,無法降低對進口能源的需求,不如充分運用我國得天獨厚的太陽能、風力、地熱等自然資源,提高台灣能源自給自足的比例,而且還可以創造新產業帶來經濟產值、就業機會和溫室氣體減量等成果,這都是全民共享的公共利益。在國際能源供應不穩定的未來,能源安全極度脆弱的台灣,發展再生能源不只是為了我們這一代,更是為後代子孫買保險!


發表時間: 週五, 2007-12-21 11:30 提交人: 黃雅珠

發表時間: 週三, 2007-12-26 15:15 提交人: 布丁 (沒有被驗證)

如果台電必須上繳基金,則勢必造成營運成本增加,一旦有適當機會自然就會調漲電價,最後就是全民買單,因為賠本生意沒人做。就算電價不漲,台電如果虧損還是要全民買單,總之台灣人就是一個都逃不掉,除了已經移民和正在移民的以外。

而且一般小老百姓沒辦法自己選擇改接來自於使用潔淨能源發電之電廠的電,只能選擇台電,等於是被迫使用來自於高汙染發電方式的電力,同時還要被迫幫忙台電出基金的錢。

台灣政府一方面放任高污染高碳排產業及開發案過關,另一方面學國外要立能源法案,卻導致全民拔毛去補貼國外設備廠商,只能說三隻小豬(到底啥意思我也不知道,大概是指不知道在搞什麼吧)兼畫虎不成反類犬。

國內再生能源發電廠商想要快速賺到錢,最快的方式就是從國外進口現成的設備(自己研發不知要到民國幾年),反正設備也有補助,電價收購也有保證價格,不賺白不賺,至於什麼台灣未來的,那個留給下一輩去煩惱就好。這是已經發生和正在發生的事情,不是隨意的臆測。

如果真的要獎勵國內廠商的研發,那就特別註明補助上需將自製比率列入計算,如果整個國外原裝進口則不補助,像這樣的限制條件才能落實補助的意義。

發表時間: 週三, 2007-12-26 15:47 提交人: 訪客 (沒有被驗證)

德國所以能訂出再生能源比例(要注意是裝置容量還是發電量)
是因為他不夠電時可以向法國買電(80%以上來自核電)
各位先進
應該很難再找到像德國這樣的國家了

再生能源很好
但是真的還不成熟.....立委大人真的太天真了

目前國際的共識
基載電力2030年(甚或2050)之前
可能只有核能跟燃煤(注意喔天然氣與燃油都是不算基載的)

個人的建議
還是好好的做"基載"方面的研究
這才是台灣永續發展的關鍵
至少未來在建廠或技轉時"權利金"可以少給一些
或許整廠技術不行
但至少在有關CO2與廢料處理上
可以少花一點人民的納稅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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