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擬修法 國家公園岌岌可危本報2008年5月20日台北訊,莫聞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目前正著手修訂《國家公園法》,部分立委提案廢止常設的開發審議機制──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環保人士抨擊,此項修法一旦通過,等於對國家公園內的開發敞開大門,喪失守護國土的機制。目前這項修法正送入朝野協商當中。 依照現行《國家公園法》第4條規定:「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設置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換句話說,在國家公園內的一切施作或計劃,都必須由此委員會通過才行,不論送審的計劃是否已通過其他法定程序(包含環境影響評估)。現行的情況是,此計劃委員會有30位左右的委員,任期2年,屬於義務職不給薪,除中央主管官員、國家公園所在地縣市長為當然委員,另有半數以上由專家學者及二位社會團體代表所組成。 4月間,民進黨立委提出法案,其中最具爭議性的即上述廢止常設委員會的第4條修正案,並已在5月14日的內政委員會初審時通過。 該法條目前的修正版本為:「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應遴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團體、及國家公園所轄直轄市長、縣(市) 長、鄉(鎮、市)長、原住居民代表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國家公園之規劃、選定、變更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規定辦理。」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林子凌指出,此次提案修法的立委太離譜,除了將「設置」二字刪除,還因為立委照顧個人選區利益,過度開放地方政治人物進入國家公園審議機制。例如加入「區域住民代表」為審議委員,即由屏東選區的邱議瑩、潘孟安所提出;而北市選區丁守中更離譜,為了陽明山國家公園內的四個里,還一度要求加入村里長為委員。 林子凌認為,國家公園的宗旨在於保育,相關決策可比照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納入公共參與,但開放過多地方人士參與決策,對保育來說並非好事。 有爭議的不只這一條,5月14日的初審中,潘孟安另提出放鬆開發管制的修正案,不過由於爭議太大,當天並未通過,而是保留送黨團協商。
據調查,這一波的修法過程有些詭異,一開始,內政部搬出2004年頒布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其第6條規定「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構用之」,因「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非二級機關或機構,因此欲修法加以修正。但沒想到變成立委進一步就各自利益所在,提出幾個欠缺整體思考的修正案,也讓內政部傷透腦筋。 林子凌認為,國家公園法的確有修正的需要,但不應變成喊價式的修法。立委應該遵守4月24日民進黨在黨團協商時達成的立場:「國家公園法應全面檢討修正,而非僅修正部分條文。」 林子凌也認為,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應該保持常設的機制,若與其他法令抵觸,可以改名,但不需修法廢止。他表示環保團體未來將持續關切修法過程,確保國家公園維持保育的初衷。 點閱數: 859 | email this page
發表時間: 週二, 2008-05-20 15:52 提交人: 莫聞
對不起,留言有點激動~ To 生氣的路人 謝謝您的關心,目前新增了行政院以及潘孟安版本的修法內容,請下載酌參。 另環保團體已發起連署,擬號召更多人來關心此事,請參考 了解過立委跟行政院提案內容,認為國家公園計畫審議委員會加入當地住民意見不該是件壞事。 發表新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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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應全面檢討,畢竟時間久了,很多地方已不合時宜,但國家公園以保育為宗旨,也是生態保育諸多作法中層級較高的一種,因此數量不多,所佔的國土面積也不大。台灣很小、卻也很美,何況,這些區域都攸關下游位處丘稜平原地形的市鎮和都會的環境與生活品質,不是更該好好保護這些地方嗎?
土地開發是否就代表經濟發展?或者,台灣的經濟難道不夠發展,而其實問題會不會出在經濟分配不均的層面上(包括稅制、社會福利分配等等)?我想這些部分也應該做全面的考量後,再提出新的經濟發展/分配模式,不要老套用舊的經濟發展觀點:放鬆法令→開發/建設→區域經濟收益(房產、觀光、甚至生態旅遊...)→不確定的利益和不均衡的分配(外地財團/在地居民/台灣環境)→再放鬆→再開發…如果那些真的這麼有效,那為什麼現在還要思考這樣的問題?而開發的環境復原/污染成本,真的也不需要計入考慮嗎?
民進黨當初也依附環保運動和環保團體起家,過了這麼久的時間,上台再下台,卻還提出這樣的議案,實在看不出哪裡有進步,更不配把綠色當作代表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