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擬修法 國家公園岌岌可危



本報2008年5月20日台北訊,莫聞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目前正著手修訂《國家公園法》,部分立委提案廢止常設的開發審議機制──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環保人士抨擊,此項修法一旦通過,等於對國家公園內的開發敞開大門,喪失守護國土的機制。目前這項修法正送入朝野協商當中。

依照現行《國家公園法》第4條規定:「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設置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換句話說,在國家公園內的一切施作或計劃,都必須由此委員會通過才行,不論送審的計劃是否已通過其他法定程序(包含環境影響評估)。現行的情況是,此計劃委員會有30位左右的委員,任期2年,屬於義務職不給薪,除中央主管官員、國家公園所在地縣市長為當然委員,另有半數以上由專家學者及二位社會團體代表所組成。

4月間,民進黨立委提出法案,其中最具爭議性的即上述廢止常設委員會的第4條修正案,並已在5月14日的內政委員會初審時通過。

該法條目前的修正版本為:「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應遴聘(派)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團體、及國家公園所轄直轄市長、縣(市) 長、鄉(鎮、市)長、原住居民代表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國家公園之規劃、選定、變更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2條規定辦理。」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林子凌指出,此次提案修法的立委太離譜,除了將「設置」二字刪除,還因為立委照顧個人選區利益,過度開放地方政治人物進入國家公園審議機制。例如加入「區域住民代表」為審議委員,即由屏東選區的邱議瑩、潘孟安所提出;而北市選區丁守中更離譜,為了陽明山國家公園內的四個里,還一度要求加入村里長為委員。

林子凌認為,國家公園的宗旨在於保育,相關決策可比照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納入公共參與,但開放過多地方人士參與決策,對保育來說並非好事。

有爭議的不只這一條,5月14日的初審中,潘孟安另提出放鬆開發管制的修正案,不過由於爭議太大,當天並未通過,而是保留送黨團協商。

現行條文 立委提案增修款
第13條: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1.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2.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3.污染水質或空氣。
  4.採折花木。
  5.於樹林、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6.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7.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8.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國家公園涵蓋原住民傳統領域者,原住民就前項第二款之行為,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許可後,不受其限制,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16條:
第14條之許可事項,在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除第1項第1及第6款經許可者外,均應予禁止。
(第14條第1項第1款: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第6款: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
國家公園設置前已居住於當地之居民,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許可後,得就其土地開墾或變更使用,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據調查,這一波的修法過程有些詭異,一開始,內政部搬出2004年頒布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其第6條規定「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構用之」,因「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非二級機關或機構,因此欲修法加以修正。但沒想到變成立委進一步就各自利益所在,提出幾個欠缺整體思考的修正案,也讓內政部傷透腦筋。

林子凌認為,國家公園法的確有修正的需要,但不應變成喊價式的修法。立委應該遵守4月24日民進黨在黨團協商時達成的立場:「國家公園法應全面檢討修正,而非僅修正部分條文。」

林子凌也認為,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應該保持常設的機制,若與其他法令抵觸,可以改名,但不需修法廢止。他表示環保團體未來將持續關切修法過程,確保國家公園維持保育的初衷。



發表時間: 週二, 2008-05-20 15:52 提交人: 莫聞

發表時間: 週三, 2008-05-21 18:47 提交人: 生氣者的路人 (沒有被驗證)

國家公園法應全面檢討,畢竟時間久了,很多地方已不合時宜,但國家公園以保育為宗旨,也是生態保育諸多作法中層級較高的一種,因此數量不多,所佔的國土面積也不大。台灣很小、卻也很美,何況,這些區域都攸關下游位處丘稜平原地形的市鎮和都會的環境與生活品質,不是更該好好保護這些地方嗎?

土地開發是否就代表經濟發展?或者,台灣的經濟難道不夠發展,而其實問題會不會出在經濟分配不均的層面上(包括稅制、社會福利分配等等)?我想這些部分也應該做全面的考量後,再提出新的經濟發展/分配模式,不要老套用舊的經濟發展觀點:放鬆法令→開發/建設→區域經濟收益(房產、觀光、甚至生態旅遊...)→不確定的利益和不均衡的分配(外地財團/在地居民/台灣環境)→再放鬆→再開發…如果那些真的這麼有效,那為什麼現在還要思考這樣的問題?而開發的環境復原/污染成本,真的也不需要計入考慮嗎?

民進黨當初也依附環保運動和環保團體起家,過了這麼久的時間,上台再下台,卻還提出這樣的議案,實在看不出哪裡有進步,更不配把綠色當作代表色~

發表時間: 週三, 2008-05-21 19:33 提交人: 還是路人,但平靜多了~ (沒有被驗證)

對不起,留言有點激動~
我只是希望國家公園這個當初因應國際環境議題以及基於環境污染/保護事實與理念的台灣本土社會力而誕生的機關,可以不要那麼輕易地就被政治力和經濟力影響。也只是想請民意代表們(不管哪個黨、哪個層級)對經濟發展/分配與環境保護的議題能靜下心來想想,有新而長遠的觀點。
國家公園法該修,但有很多細節(包括人群與環境的權益)需要討論,只是期盼不要太輕率地提案…
上文如讓任何人覺得生氣,亦請見諒~

發表時間: 週五, 2008-05-23 20:35 提交人: 莫聞

To 生氣的路人

謝謝您的關心,目前新增了行政院以及潘孟安版本的修法內容,請下載酌參。

另環保團體已發起連署,擬號召更多人來關心此事,請參考
http://e-info.org.tw/node/33074

發表時間: 週日, 2008-05-25 15:54 提交人: 正言 (沒有被驗證)

了解過立委跟行政院提案內容,認為國家公園計畫審議委員會加入當地住民意見不該是件壞事。
如果政府突然要在我住了三、四十年的區域畫為國家公園範圍,不准我整修自己頹圮的房屋,大概也要跳起來抗議吧!
台灣的極權統治結束不到二十年,在此之前的政府決策,人民是沒有參與意見的機會的。行政程序法立法通過不過區區八九年,不只政府,連人民都不習慣對攸關己身權利的事務進行參與跟發聲,甚至放任眾家意見代言者妄下斷語、任意左右。
潘委員提案跟行政院提案沒有一點是共同的,議事錄裡記載他甚至強烈反對<不得在國家公園範圍內採礦、開發水資源>的限制規定被刪除。內政部反倒沒有盡到主管機關維護國家保育資源跟人民基本權益的捍衛者角色,一味將責任推諉給下任主事者的態度,實不足取啊~~
批評別人前,最最基本的功課,是先了結別人做了、說了些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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