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法案照不到暗處 遊說法反成民間團體絆腳石?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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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照不到暗處 遊說法反成民間團體絆腳石?

2008年08月08日
本報2008年8月8日台北訊,陳誼芩報導

 


下一代需要什麼樣的陽光法案?

「民間團體因應遊說法座談會」由立委黃淑英召開。去(2007)年8月遊說法通過,並將於今(8日)起開始實施,所有遊說行為均採事前申請、事後申報財務的規定。原本欲建立遊說透明機制,防止不當利益輸送的陽光法案,卻因設計不當,成了民間公益團體為法案、政策、議題遊說的絆腳石。立法委員黃淑英昨(7日)召開「民間團體因應遊說法座談會」,廣邀民間團體商討如何因應遊說法所帶來的變革。

近幾年陽光法案開始受重視,遊說法更是備受關注,遊說法立法的目的為使合法的遊說在公開、透明的程序下進行,並防止不當利益輸送,杜絕黑金政治與不法關說。但在法律條文的設計下,繁瑣的行政程加重民間團體進行遊說的成本與負擔,卻規範不到有權力在檯面下交換利益的人。律師公會代表鄭文龍:「遊說法如果可以促成社會進步,就算是繁瑣的行政程序,我們也會支持。但這是修理公益團體的惡法,不是陽光法案。」

鄭文龍指出,遊說法最重要的應該是規範不當關說以及利益牽扯,條文中卻無法禁止,只在第十五條規範,但沒有任何罰則。公益團體遊說前未登記會挨罰,違反的公務人員卻沒有罰則。另外,法律條文也沒有公務員、立委和官員利益交換的規範。「立委找部長關說,如果部長不拒絕,並沒有罰責,那遊說法制定的目的到底在哪?對於最有權力的利益團體根本規範不了。」

遊說法第五條規定「不適用遊說法規定的行為,包括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行為……」,民間團體質疑「公務員」和「依法執行職務」的定義,國營事業的相關人士也是廣義的公務員,不屬於遊說法規範的對象。「那未來菸害防治法的遊說,菸酒公賣局不適用遊說法,董氏基金會卻要受規範?」

立法委員黃淑英則質疑,第二十條規定「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於遊說者登記遊說期間內,舉辦與遊說內容有關之公聽會時,應通知遊說者出席」是圖利遊說業者,給他們合法途徑,進立法院監督立委發言。

另外,向立法委員進行遊說時,一定是先找辦公室助理,再由助理轉達。國會助理是否為被遊說對象?內政部民政司公民請願科科長謝美玲表示,助理並非被遊說對象,現不受遊說法規範;若由立委採主動立場,請求相關團體提供意見,也不符遊說程序,不受遊說法規範。民間團體認為「循此途徑就不受遊說法規範,也提供有心人士有機可乘」。

關於民間團體的質疑,謝美玲則重申遊說法的意義和精神,也強調未來若遇各種不同情形,將採「個案判別」,判定是否在遊說法的規範範圍。她也表示,遊說法實行一段時間後,未來可以再檢討,也會將民間團體意見納入參考。